打欠條時用「綽號」?換了「馬甲」也得還錢!

為某小區做綠化工程,徐達莊(化名)欠下工人11萬元勞務費,還特意給工頭李某打了欠條。可等李某要賬時傻眼了,因為欠條簽下的名字是徐達莊的綽號“徐大壯”。徐某也以此賴賬說不是自己打的欠條。

日前,大窪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勞務合同糾紛案,法院認為,通過證據鏈條,可證明徐達莊綽號為“大壯”,李某為其提供勞務,雙方形成了勞務關係,徐達莊以徐大壯的名義為李某出具欠條,拖欠其勞務費的事實存在,徐達莊應履行支付勞務費的義務。

三年前,我市一家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將一處住宅小區的綠化工程發包給徐達莊,徐達莊又僱傭了李某的工程隊出勞務。辛苦了幾個月後,李某始終沒有收到一分勞務費,於是他找到徐達莊討說法。徐達莊一直以發包方沒有結賬為由,拖著不肯結賬。當時考慮到還有些工程沒有收尾,徐達莊一直安慰李某說,工程不差錢,只要李某做的好,賬過一兩個月就能結。為了安撫李某的情緒,他還給李某出具了欠條,上面寫明欠下李某勞務款11萬元,同時將後續的勞務款2萬元提前支付給他。李某見徐達莊很有誠意,便放下心來。

哪料,工程結束了一年多,李某這筆錢也沒要回來。他後又找到徐達莊要說法,結果徐達莊竟打賴不承認欠條是他寫的,因為落款名字是“徐大壯”,並不是他的名字徐達莊。李某拿過欠條仔細一看,可不是!這下,李某氣夠嗆,他認為自己和同伴辛苦錢不能這樣打了水漂,無奈之下,他將徐達莊和發包方一併告上了法庭。

法院認為,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一方未支付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報酬。這起案件,通過李某提供的證據以及依法調取的公安機關的卷綜材料,能夠形成證據鏈條,證明徐達莊綽號是“大壯”。李某為其提供勞務,雙方形成了勞務關係,徐達莊以徐大壯的名義為李某出具欠條,拖欠李某勞務費的事實存在,其應履行支付勞務費的義務。

徐達莊辯稱徐大壯與其不是同一人,欠條也不是他所書寫,他應提供相應的證據。但他卻拒絕做指紋和筆跡的司法鑑定,放棄了提供反駁證據的權利,他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而發包方與李某之間無直接利害關係,不承擔支付勞務費的法律責任。遂法院依據我國《合同法》相關規定,判決徐達莊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內,給付李某勞務費1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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