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員變成操作工 公司可否如此調崗

職工在公司從事多年銷售工作,卻突然被通知調崗,到生產一線當操作工。公司的調崗必須服從嗎?日前,不知所措的黃先生向本報諮詢。 據黃先生反映,他多年前從外地來上海發展,進入一家公司從事銷售工作。一開始,他的業績不佳,為了打開市場,他不停地跑客戶。可能是他善言談,腳又勤,一個個客戶被他攻下,業績也從部門墊底逐步增長。轉眼,他在公司做了8年多,已成了公司銷售部的業務骨幹。去年下半年,原來的銷售經理跳槽了,公司招用了新經理。新經理還從原來公司帶來幾個業務員,今年,經理突然提出要挖潛,措施便是重新分配個人負責的區域。自己經營多年,因為服務到位,與區域內的客戶關係頗好,如果換了區域,自己的一切都要從頭開始。之後,他又聽說,他手中收益較高的幾個區域都被經理劃給了新來的業務員,他便向經理提出了自己的意見。經理聽了他的話後,沒有說什麼,只說會考慮一下。誰知幾天後,他就接到了通知,讓他去生產車間報到,去當操作工,工資也按普通操作工的標準拿,這要比他原來收入降低不少。自己從進公司就是當銷售,多年來的勞動合同上的崗位也一直都是銷售,怎麼可以這樣?可當他提出疑問時,人事經理就一句話:“員工要服從公司安排。”公司能否強制他變換崗位?他不去新崗位報到,公司會不會處罰他?

上海紅三權律師事務所羅強主任表示,黃先生遭遇的是比較典型的調崗降薪爭議,公司的做法說法都有不妥。一是,勞動合同約定明確,不能隨意調動崗位。《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現在,公司未與黃先生協商一致,想要單方面調動他的崗位,是不妥的。二是,黃先生也不存在可以調動崗位的情形,公司不可調崗。除了協商一致外,有些情況出現,公司是可以採取單方調崗措施的,例如,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然而,黃先生業績一直頗佳,不存在不能勝任的情況,公司如此調崗確實不妥。三是,公司隨意降薪是違法的。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報酬是勞動合同中規定必備條款,也就說在勞動合同中也是有明確約定的,要變更已在合同中約定明確的條款,應當要協商一致。

羅主任特別提醒黃先生,他每天還是要繼續到公司上班,收集相關證據後,與公司交涉,言明公司涉嫌違法之處,要求公司停止這種違法行為。如果公司執意如此操作,隨意調崗降薪的話,他可以申請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馬永卿 崔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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