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生假疫苗案的企業負責人最高應該受到怎樣的法律懲罰?

俺貝175421717


觀點:這個案件,目前在刑事定性上,主要看辦案機關的裁量了,但從民意以及驚動的大佬來看,很可能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來處理。

按照涉藥方向來考慮,有兩個罪名

生產、銷售劣藥罪:

刑法140條【生產、銷售劣藥罪】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第150條規定:單位犯本節第140條至第148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生產、銷售假藥罪:

《刑法》第141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目前就案件情況來看,如果按照藥物方向來處理,則目前案件的定性應該不算假藥,(有生產許可證等)定性為劣藥比較準確。所以按照生產銷售劣藥罪判刑的話最高也就是無期徒刑。

但公安還可以有另外一條,參照當年的阜陽奶粉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生產銷售含有三聚氰胺混合物“蛋白粉”的被告人張玉軍,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當一些案件社會影響大,而且按照普通罪名難以安撫社會情緒時候,就會按照這條來處理。

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按照這一條來定罪的話,最高可以定死刑。個人認為這次的事件,有可能按照這條來定性。


匠心法意


她只是一個炮灰而真正的可怕在於幕後,她只是來擋公眾視眼的屏障和煙幕彈。她的死活真心不重要,最想看的是背後的因為之前的毒奶粉毒疫苗為什麼一次次曝光卻到頭來沒有扼殺還愈演愈烈?一個企業有這麼大膽那說明背後的腰桿一定非常堅挺。所以沒必要在一個炮灰身上找結果,而是應該看看她幕後腰桿子的最終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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