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险中“第三者”认定问题探析

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险中“第三者”认定问题探析

摘要:我国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分为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两种,交强险中将“被保险人”和“车上人员”排除在第三者之外,而商业第三者险中并未对第三人进行明确的界定。本文通过对第三者责任险立法目的及有关司法解释的分析,对如何界定“车上人员”与“车下人员”,怎样认定“第三者”提出建议,以更好地维护交通事故受害者的权益。

关键词:第三者责任险 交强险 商业保险

一、交通事故中第三者责任险争议焦点问题简介

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责任险指的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的保险;而第三者责任险中又包含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由于我国法律对三者险中的第三人界定标准不一,导致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案件争议问题,以下分别予以介绍:

(一)交强险中第三者的认定问题

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 3 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由此可以看出,我国交通事故交强险中是将被保险人和车上人员排除在外的。

(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第三者的认定问题

我国交通事故中对商业保险第三人的认定,根据最高法的解释,以2006年7月1日为分界点,此前投保的为旧商业三者险,此后投保的为新商业三者险。总结可以发现,商业险与交强险合同的共同点就是都将“被保险人”、“本车上人员”作为了第三者责任险的除外责任来规定,但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能否成为商业三者险中的“第三人”成为争论的焦点。

二、第三者责任险中“第三者”的认定

(一)从立法目的看“第三者”的认定

第三者责任险中的强制险是一种社会保障险,其目的在于为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维护社会的稳定。将“本车人员”排除在强制保险的范围之外,是由于“本车人员”与机动车被视为一个整体,相对于机动车的车下人员而言,“本车人员”处于交通参与者中的强者地位,其对车辆拥有一定的控制力,因而立法对“车上人员”与“车下人员”的保护力度并不相同,而是另立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对车上人员的利益加以保护。由于事故发生时的受害人并非车辆的实际控制人,而是纯粹的事故受害人,故应基于第三者责任险的立法本意,由保险公司对其所受损失进行赔偿。

(二)从空间位置看“车上人员”向“第三者”的转化

学界一般认为,机动车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和“第三人”均为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身份,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受害的人属于“第三者”还是“车上人员”,应以交通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所处具体位置为判断依据。

(三)从司法实践看“第三者”的认定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对第三者作定义时,并未将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家庭成员排除在外,但在第五条第(二)项责任免除条款中,将本机动车驾驶人的家庭成员排除在第三者之外,故以上两个条款存在矛盾。《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所以该免责条款无效。

三、我国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险中对认定“第三者”的改进意见

(一)明确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第三者的认定标准

1、以对车辆运行是否具有支配影响为标准。由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更多的是一种合同行为,保险双方可以自行约定第三人范围,或者依照保险行业协会那几个合同条款来约定。而对于商业第三者险第三人的判定标准的问题,只需看其对车辆运行是否起直接、具体支配影响,凡是不具有以上影响的受害人都可以向加害人主张赔偿。

2、以投保车辆为参照物界定第三人。法律上对第三人是保险合同双方之外的人的界定仅具有理论意义,实务判定中还需要依靠参照物来判定第三人,比如第三人是参照造成事故的车辆还是参照受损害的车辆或者投保车辆,当然从性质上来分析应是参照投保车辆来看,但是这点应明确。

3、以交通事故发生时为临界点界定第三者。机动车作为移动的交通工具,被保险人、本车人员以及第三者的身份也随之变化。判断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是否属于第三者,应当结合交通事故成因以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发生之时所处的时空位置为依据。

(二)扩大“第三人”的范围

基于交强险的立法目的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投保人也可以作为第三者,但投保人同时为本车人员的除外。此外,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也应扩大第三者的范围。在第三者完整的权益受到被保险人的侵害时,最主要是的分配责任,而责任分配最主要是强调对范围更完善和精准的规定。上文中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将保险车辆驾驶人员的家庭成员认定为第三人,有利于加强对第三者权益的保护。

参考文献:

1、应倩:“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之‘第三者’”,《法制与社会旬刊》,2011 年第22 期。

2、赵讶利:《交强险第三者范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11 年。

周毅:《机动车交通事故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赔偿法律问题之研究》,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年。

晋珍:《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相关问题探析——以何某、黄某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例》,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2012年。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