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代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

他人代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

導言:我們大家都知道,正常情況下,未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雙倍工資,如果他人代簽呢?需要支付雙倍工資嗎?支付?不支付?我們處理過多起代簽情形,在勞動者不認可代簽事實時,用人單位風險較大,所以我們建議HR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要帶上自己的筆給勞動者籤,並且當面簽訂。。。下面來看一簡單的代簽勞動合同案例,看用人單位是否要支付雙倍工資?

基本案情:

王先生自2011年11月8日起至今被A公司以勞務派遣方式在B公司工作,工資由A公司通過銀行轉賬支付。

2012年5月,王先生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後,A公司為王先生補繳了社保,之後一直正常繳納。

王先生2012年11月的工資為2162.9元。

之後,王先生與A公司因為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髮生糾紛。經過仲裁,訴至法院。

一審庭審中,A公司為證明已簽過勞動合同,提供如下證據:

(1)2011年11月7日簽訂《勞動合同書》一份,有(乙方)"王**"的簽字,合同期限為2年。約定派遣王先生到B公司工作,A公司認為乙方"王**"的簽名為王先生之妻女士代簽。

(2)陳某的證人證言一份。陳某系A公司員工,負責B公司的派遣事務,經辦過王先生的派遣事務,稱:A公司錄用王先生後需要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因為王先生不太會寫字,由其妻子代簽。

庭審中,王先生亦認可,在A公司為其繳繳納保險時看過此勞動合同,自己未對有他人代簽訂勞動合同的事實提出過異議。

因此,A公司請求法院判令無需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王先生認為,在公司為其繳納社保前,未見過這份合同,因此,合同上的簽名並非其本人及其妻子簽署。並且證人陳某的證言不符實,簽訂合同時,李女士並不在場,王先生承諾如果是其妻子代簽,就不要求A公司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差額25947.6元。

庭審中,A公司申請對《勞動合同書》上"王**"的簽名是否為其妻李女士代簽申請鑑定。法院遂依法委託司法鑑定中心對《勞動合同書》上"王**"的簽名是否由李女士代簽進行鑑定。鑑定意見載明,依據現有材料檢驗條件,傾向認為署期"2011年11月7日"的《勞動合同書》中乙方"王**"的簽名與提供的李女士字跡樣本是同一人書寫。王先生認為乙方處簽名為複印形成,李女士未在《勞動合同書》代王先生簽名,但未提供相關證據。

法院認為:

鑑於王先生確認如果《勞動合同書》系李女士代簽,則無需A公司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對此,應認定王先生認可其妻李女士有權代其簽訂勞動合同。經鑑定,《勞動合同書》中的"王**"簽名為李女士所寫,結合A公司提供的證人證言,應認定王先生之妻李女士代王先生與A公司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王先生雖對此有異議,但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所以,A公司無需向王先生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25947.6元。

事實上,即便本案訴爭勞動合同中的簽名非李女士所代簽,根據本院查明的事實,王先生在庭審中認可其在A公司為其繳納社保的時候已見過訴爭勞動合同,A公司在2012年5月王先生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後,為王先生補繳了社會保險並一直正常繳納,在此期間王先生從未對有他人代其簽訂勞動合同的事實提出過異議,王先生的的行為可視為其以實際行為表明接受所代簽勞動合同內容。綜合上述分析,法院認為王先生在本案中的上訴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案件來源:(2014)蘇中民終字第0059號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他人代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

法律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代簽勞動合同的效力問題。《勞動合同法》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主要是為了督促用人單位依法及時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規範用工。但是現實中,很多勞動者為了拿到雙倍工資差額,故意拖延、不簽訂勞動合同,或者找人代簽等,造成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假象,從而起訴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所以,為了規制類似行為,法院並不當然地認為代簽勞動合同無效。那麼,從哪幾個方面分析代簽勞動合同的效力呢?

筆者建議判斷代簽的勞動合同是否有效,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 看用人單位這一方是否有訂立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勞動合同上面的簽字和蓋章是否屬實;

2、 看是否存在勞動者找他人代簽而形成的勞動合同;

3、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是否已經履行了存在的勞動合同義務,包括支付勞動報酬、加班工資等福利待遇,及特定義務的履行(用人單位提出解約的經濟補償金等)以及工作時間、工作內容、考勤規定等等。

4、 看看他人代簽原因,代簽是否是勞動者一方原因造成,還是用人單位惡意找人代簽形成的代簽勞動合同。

結合本案,可以看出代簽的勞動合同並非一律無效,否則不利於防範勞動者的道德風險。

延伸小問題

借用他人身份證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否有效?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係?

答:勞動者借用他人的身份證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那麼勞動者系冒用他人身份,採用欺詐手段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此行為系欺詐導致勞動合同無效。

勞動合同無效後,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係呢?

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雖然勞動合同因欺詐導致無效,但是用人單位已經實際用工,所以雙方形成了事實勞動關係。

他人代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

溫馨提示:

1、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即使依據《勞動合同法》及時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如果確實因特殊情況需要他人代簽勞動合同的,注意保存勞動者同意代簽的證據材料等。

2、 確實因勞動者單方的過錯原因導致未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能舉證證明的,那麼就無需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這條在具體適用時各地規範不一樣,廣東為代表用人單位無需支付;以北京為代表支持雙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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