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及待遇标准的通知

今天小编打算为大家推送一篇关于医疗保险的通知,大家可以看一看有没有帮助到你们哦!

关于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及待遇标准的通知

通知如下: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西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5〕16号)及省、市医改相关文件精神,我市将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个人缴费标准和相关待遇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财政补助标准

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320元提高到380元。

其中,阳曲县、娄烦县各级财政补助标准为:中央财政补助268元,省级财政补助56元(省属大学生112元),市、县两级财政补助各28元;

其他县(市、区)各级财政补助标准为:中央财政补助216元,省级财政补助82元(省属大学生164元),市、县两级财政补助各41元。

二、个人筹资标准

2016年起,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平均不低于120元。具体为:成年人由180元提高到300元,未成年人(大学生)由40元提高到60元。参保困难城镇居民个人缴费通过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按规定给予补助。未成年人(大学生)低保每人每年个人负担30元;成年人低保每人每年个人负担140元;对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和未成年重度残疾人,个人不负担。

2015年前,大学生等个人缴费方式按学制缴费且经办机构一次性收取后统一缴入基金专户的,缴费标准按原标准执行,不再按调整后的标准进行补缴。

三、待遇标准

2016年1月起,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标准。

1支付比例。参保人员在一类、二类、三类收费标准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支付比例分别在原60%、70%、85%基础上提高到65%、75%、85%。转外就医政策范围内统筹金支付比例由55%提高到60%;急诊转住院(包括死亡)政策范围内统筹金支付比例由50%提高到55%。

2、生育医疗费连续缴费满两年以上的参保居民,参保期内发生符合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由统筹基金限额支付,在原生育住院医疗费用报销1100元,生育产前检查费100元的基础上调整为:顺产生育住院医疗费用报销1100元,生育产前检查费100元;剖宫产生育住院医疗费用报销2100元,生育产前检查费100元。

为确保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提前做好财政补助预算工作。县(市、区)财政补助资金须在6月底前足额拨入市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凡财政补助资金不按规定时间划入造成中央和省财政扣减财政资金的,中央和省市补助扣减资金缺口由相关县(市、区)财政负担。

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太 原 市 财 政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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