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公里数“造假”买方获3倍赔偿

二手车公里数“造假”买方获3倍赔偿

二手车公里数“造假”买方获3倍赔偿

二手车调表已经屡见不鲜。有小作坊的“专业调表师”表示,几乎无表不能调,不管是中档、低档还是高档,具体根据车的改表难易程度定价,越是高端的车,里程表越难调,要动里程表芯片,其他附带的电脑板也要受牵连。一般,10万以下低档车的调表价格在五六十元,高档车的调表价格在一两百元。

2017年6月,周红到源申公司处购买二手车,解明将一辆原车牌号为浙AZ6M57的雪佛兰迈锐宝轿车推荐给周红,并要求周红验车。当时,周红经验车发现,该车行驶里程数为52698公里。

6月11日时,源申公司以镇阿维的名义与周红签订《车辆转让协议书》,约定源申公司将案涉车辆以99600元的价格出售给周红。周红于当天支付了定金2600元给镇阿维。2017年6月14日周红支付给镇阿维17000元,2017年6月19日支付给镇阿维80000元。期间,镇阿维将案涉车辆交付给了周红,并协助周红于2017年6月14日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转移登记手续。

2017年6月20日,周红发现,其所购二手迈锐宝车辆驾驶室车门旁贴有车辆保养记录。该记录显示,截至2016年11月15日,该车行驶里程数为76903公里,与车辆交付时的里程数严重不符。周红认为,源申公司、镇阿维、解明故意改变里程数,误导自己以99600元的价格购买了这辆车的行为已构成欺诈。

解明和镇阿维二人是源申公司的股东,周红将便将源申公司、镇阿维、解明三者告上法庭。

法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

法庭上,源申公司辩称,2017年6月11日,周红和镇阿维签订合同,之后再付款、交车,二手车买卖关系是周红与镇阿维之间的。源申公司没有在《车辆转让协议书》上盖章,没有收取购车款,没有参与案涉二手车交易过程。源申公司认为,周红起诉源申公司诉讼主体不符,没有事实依据、法律依据。

镇阿维辩称,在讼争车辆4S店记录里,截止2014年2月10日的公里数仅为20520公里,与实际不符,差距原因是该车有时未在4S店维修。即4S店记录的公里数是2万多公里,码表显示的公里数是5万多公里。

为避免误解,周红、镇阿维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书》第四条特别约定“车辆提取后,车辆的车况、路码表(公里数)以实际行驶公里数为准。双方签订后,车辆一切好坏由乙方自负,甲方不负任何责任,此车为二手车、车况乙方已确认并认可”。镇阿维辩称,周红对公里数存在差距是知道并且认可的。

解明辩称,源申公司、镇阿维、解明三主体,人格相互独立。源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解明,但解明与镇阿维于2016年8月2日离婚,此后二人财务独立。虽然解明、镇阿维于2017年6月8日合开了源申公司,但法人人格独立,公司业务和个人业务是分开的。所以,对于周红和镇阿维之间的纠纷,请法院依法审核,但是案件和解明没有任何关系。

法院认为,镇阿维于2017年6月购买涉案车辆,未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手续,而是将该车在源申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展示、销售。在购买该车后,周红再去看车时也是由源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解明接待的。上述镇阿维签订合同、收取车款的行为和解明接待周红看车的行为,与源申公司的经营范围吻合,认定源申公司是本案车辆的实际销售者。

源申公司作为本案车辆销售者,应当向作为消费者的周红提供有关该车行驶里程的真实信息。

根据《浙江省实施办法》规定,二手汽车的经营者负有对二手汽车的行驶里程进行核查、检测并如实告知消费者的义务。源申公司显然未对该车的实际行驶里程进行过核查、检测。此外,并无证据表明周红在购买该车时即已知道该车的实际行驶里程达七、八万公里。

法院认为,解明、镇阿维系源申公司股东,其二人在车辆销售过程中的行为均为源申公司的经营行为。因此,解明、镇阿维未告知周红本案车辆的实际行驶里程,应认定源申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浙江省实施办法》的规定,构成欺诈。

2018年7月16日,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上述《车辆转让协议书》;源申公司返还99600元购车款并赔偿损失298800元;在周红拿收到购车款和损失赔偿后将涉案车辆返还源申公司。(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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