蹊蹺!三明一女子酒後遭性侵,事情是這樣發生的……

與朋友聚餐喝酒,

要喝個爛醉如泥,

不省人事才叫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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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之後盡出洋相也就算了,

那也只是面子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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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醉酒之後遭受性侵,

那人身傷害可就無法挽回了。

近日,明溪法院審理了一起女子因聚會醉酒而遭人強姦的案子,被告人楊某犯強姦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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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5日晚,被害人劉某與朋友聚餐,喝醉後誤入街邊某商鋪內,並趴在桌上邊哭邊說胡話。

正在店內玩電腦的店主楊某因害怕對其店鋪影響不好,便將劉某扶至泡茶室內,讓其靠在沙發上休息。當晚23時許,被害人劉某嘔吐,楊某便坐在沙發邊幫她拍打背部,本是好意,但肢體上的接觸卻漸漸讓楊某動起了邪念。

最後,楊某強行與劉某發生了性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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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6日凌晨3時許,被害人劉某酒醒後發現自己被性侵,遂報警。

當日,被告人楊某在其店內被公安機關抓獲。

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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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違背婦女意志,在被害人醉酒失去性防禦能力的情況下,乘機與其發生關係,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

案發後,楊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認罪態度較好,可以從輕處罰;得到被害人的諒解,且被害人也一定程度上存在過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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