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毒糖殺人案”當事人李某向江西高院遞交國家賠償申請書,提出共計41402694.6元的國家賠償,並要求法院就當年錯判造成的影響向自己賠禮道歉。今年6月,江西高院再審20年前的“毒糖殺人案”,李某在服刑19年後被宣告無罪。找法網小編為大家介紹。
此外,作為“平冤”當事人,李某向江西省監察委遞交了兩份《刑事控告書》,要求監察委在查清事實的情況下,對當年的辦案人員追究相關的刑事責任。找法網為您整理了國家賠償的新標準、定義、與國家補償的區別等相關內容。
1、2018國家賠償新標準
2018新的日賠償標準284.74元(人民幣,下同),該標準較上年度增加25.85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1條第2款,各級檢察機關自5月16日起,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時,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執行新的日賠償標準。
國家賠償法第33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國家統計局5月15日公佈,2017年全國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為74318元。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統計數據,以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提供的全國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公式,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國家賠償案件,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確定了新的日賠償標準為284.74元。
2、國家賠償的定義
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造成損害,依法應給予的賠償。國家賠償由侵權的國家機關履行賠償義務。
3、國家賠償與國家補償的區別
國家補償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因其合法行為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的損失,國家對其給予彌補的制度。國家補償責任在國家賠償責任之前就已經存在。其與國家賠償的區別為:
(1)兩者發生的基礎不同。
國家賠償由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引起,以違法為前提;國家補償由國家的合法行為引起,不以違法為前提。
(2)兩者性質不同。
國家補償的根本屬性在於國家對特定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損失的填補,旨在求得因公共利益而遭受特別損失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補救,以體現其與普通公眾間的利益平衡,並不意味著任何對國家的非難。這可以說是兩者最主要的區別。
(3)時間要求不同。
國家賠償責任的前提條件是損害的實際發生,即先有損害,後有賠償;而國家補償即可以在損害發生之前進行,也可以在損害發生之後進行。
(4)兩者承擔責任的方式不同。
國家賠償責任以金錢賠償為原則,以恢復原狀,返還財產等方式為輔;國家補償責任多為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
(5)工作人員的責任不同。
國家賠償制度中有追償制度。在國家賠償了受害人的損失以後要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作出違法行為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追償,但是國家補償制度中沒有追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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