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今以後,限制使用農藥,定點經營!

什麼是限制使用農藥?限制使用農藥是指高毒,高殘留,高風險的農藥,實行限制使用農藥的定點經營是貫徹落實新修訂《農藥管理條例》的一項重要內容。

1.實行總量控制,縣級在縣城內數量不超過5家2.根據作物種類進行區域限制。 3.嚴格執行國家禁令。

2018年8月1號以後,加強對限制使用農藥的監督管理: 1.實名購買,須出示有效身份證件並如實報明用途。 2.銷售風險告知,購買者必須在告知風險單上簽字確認,否則不得銷售。 3.嚴格審查批准,定點經營 4.設置專櫃銷售。 5.從嚴監督,加大監督管理力度,嚴查無證經營。

2018年8月1日以後,根據《農藥管理條例》規定,對於除限制使用農藥經營點以外的農藥的經營者違規銷售限制使用農藥的,將按無證經營處理,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農藥和用於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違法經營的農藥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劃重點:2018年8月1號以前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之後方可申請定點經營限制農藥,根據《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規定,定點經營的限制使用農藥只有取得限制使用農藥經營許可證的經營者才能進行銷售,而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限制使用農藥除外)的經營點是無法銷售這些產品的,違者將按無證經營處理!

從今以後,限制使用農藥,定點經營!

從今以後,限制使用農藥,定點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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