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重勞動關係 雙重繳納社保」探討

近期,在一個勞動法專業微信群中,有朋友提出“雙重勞動關係雙重繳納社保”觀點。其理論依據有兩點:“第一,《社會保險法》第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從該條規定可以看出,凡是用人單位應當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因其是否屬於職工的第二家就職單位而免於繳納社會保險。第二,法律不禁止雙重勞動關係,必然允許繳納雙重社會保險,否則後應繳納的單位無法繳納,職工的權益無法獲得保障。”本人不認同“雙重勞動關係雙重繳納社保”的觀點。試做以下分析:所謂,用人單位僱用其它用人單位未離職員工形成雙重勞動關係的,也應為員工參加社會保險的觀點,本質上是對社會保險認識不清,把社會保險混同於勞動報酬;把《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中,強制要求用人單位為員工參加社會保險的規定,忽略法規要求用人單位為員工參加社會保險的目的,過於機械理解法規的結果。首先,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是為了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勞動者在一個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後,用人單位依法為其建立社會保險關係之後,已經為其繳納了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保證了其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享受就醫、工傷、生育方面的保險待遇;保證其在離職失業未就業期間,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也為其將來退休後,享受退休養老待遇,做了繳費準備。社會保險各項待遇保障所需要的資金,並非用人單位和員工繳費能夠完成。它需要全社會的力量來完成,包括財政直接補貼(比方財政動用資金注入社會保險基金)間接補貼(比如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的減免)、國家幫助社會保險基金投向獲利高且安全的領域和項目等。所以,我們社會保險關係的主要特徵就是強制性和唯一性。強制要求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勞動者只能唯一有一個社會保險關係在繳費狀態,不允許勞動者在不同用人單位同時參加社會保險。據瞭解江蘇省和南昌市等地,有允許雙重或者多重勞動關係員工,在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有條件的在員工一個基本養老保險帳戶繳費的政策規定。所謂有條件,當地政策規定多個用人單位在一個繳費年度內,為雙重勞動關係員工的繳費基數合計,不能超過當年最高繳費基數。從2018年1月份起,南昌市已經停止執行這個規定。即便是江蘇、南昌等少數地方政策,從“雙重勞動關係、雙重繳納社保”的觀點來看,用人單位嚴格地說,“雙重勞動關係、雙重繳納社保”的觀點也不成立。因為五險中,也僅有基本養老保險,當地可以有條件的“雙重繳納”。從工作實踐來看,雙重勞動關係員工,只有工傷認定和待遇支付問題容易發生糾紛。《社會保險法》出臺後,為解決此問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有下發了令《實施〈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13號),明確規定:“第九條 職工(包括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現在存在的問題是,各地社保執行時,往往以五險統徵為由,拒絕用人單位單一參加工傷保險。江蘇省等地的做法,我以為最少有這樣幾個問題:第一,勞動者個人所得稅漏稅問題。雙重勞動關係員工,從個人所得稅徵收來看,應該合併多個用人單位的收入計算個人應納稅所得。如果,多個用人單位同時繳納養老保險,那員工養老保險個人繳費稅前扣除額計算就是問題。比方張某上年工資性收入為8000元,下年個人養老保險繳費額應為8000×8%=640元。但由於要考慮張某在另外一個單位的繳費基數與8000合併,是不是超過繳費基數上限。所以實際操作很容易漏稅。第二,享受待遇佔用社會資源形成不公平問題。雙重勞動關係,已經獲得不同用人單位的勞動報酬,由於本人和用人單位多繳費,將來享受待遇時,還會多從社會保險基金中佔用資源,這對其它勞動者不公平。我們每年各地社保部門,會有一個養老保險待遇調整工作,很多地方政策中都有一個“濟窮”因素,即低於多少元,調到多少元。這就是體現社保的共濟屬性。第三,產生行政訴訟問題。既然是當地政府從用人單位應該給員工建立社會保險的法規出發制訂政策,那員工要求同時參加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失業保險,社保怎麼處理?可能會引發行政訴訟。我查閱了江蘇省兩個涉及我們討論話題的文件:“江蘇省勞動保障廳關於印發《〈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實施意見》的通知(蘇勞社險[2007]24號)”和 “江蘇省勞動保障廳 江蘇省財政廳關於貫徹《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蘇勞社險[2007]25號)。首先,這兩個文件都是《社會保險法》頒發之前江蘇省行政部門出臺的文件。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允許不同參保單位“有條件”的重複繳費,據瞭解其它地市像南昌也有類似規定(南昌規定2018年1月已經修改)。其次,也僅僅是解決社會保險五險中一個養老保險的雙重勞動關係參保問題;醫療保險等險種,同時期也沒有見到允許參保的規定。因此,在江蘇也沒有解決雙重勞動關係的參保問題。我來分析一下江蘇的做法。蘇勞社險[2007]24號文件規定,符合國家98年1月開始施行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暫行辦法》規定(3.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技術監督局發佈的社會保障號碼(國家標準GB11643-89),為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每人建立一個終身不變的個人帳戶。目前國家技術監督局尚未公佈社會保障號碼校驗碼,在公佈之前可暫用職工身份證號碼。職工身份證號碼因故更改時,個人帳戶號碼不作變動。),也符合《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五十八條規定:“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接下來出了一個“《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蘇勞社險[2007]25號”,有兩項規定:“三、參保人員在不同單位之間流動,或在以單位參保和個人參保形式轉換過程中,出現重複繳費情形的,可以將重複繳費期間的繳費工資和個人賬戶儲存額合併計算,但繳費年限不得累加,記入其基本養老保險檔案和證(卡)的繳費工資不得超過當年基本養老保險費徵收上下限基準數的300%。 四、參保人員同時與兩個及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其在各用人單位的繳費應當合併計算,但繳費工資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基本養老保險費徵收上下限基準數的300%,記入個人賬戶的儲存額不得超過當年基本養老保險費徵收上下限基準數300%的8%,繳費年限不得累加。”這兩項規定就有問題了。首先,違反人社部文件規定。《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城鎮企業職工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09〕187號)附件1“關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三、關於多重養老保險關係的處理。參保人員流動就業,同時在兩地以上存續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的,在辦理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時,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本人協商確定保留其中一個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個人賬戶,同期其他關係予以清理,個人賬戶儲存額退還本人,相應的個人繳費年限不重複計算。”其次,在187文件沒有出臺之前,江蘇規定也只是在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上,允許不同參保單位“有條件”的重複繳費。因為江蘇規定:“繳費工資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基本養老保險費徵收上下限基準數的300%,記入個人賬戶的儲存額不得超過當年基本養老保險費徵收上下限基準數300%的8%”。什麼意思?2007江蘇省社會平均工資為27374元,如果某地市按照省社平工資核定繳費基數上限,那麼2008年月繳費基數6843元就是個人月繳費基數上限。2007年-2008年,員工張某在該地市兩個用人單位A、B同時有勞動關係。2007年,張某在A單位月平均工資6900元,在B單位月平均工資7100元。這樣A、B兩個用人單位,在2008年繳費基數核定業務中,張某的繳費基數都超過了6843元,依法依規也只能有A或者B一個用人單位來為張某繳納養老保險。如此,還是無法解決雙重勞動關係參加養老保險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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