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規定:離婚案最長設3個月的冷靜期

最高法印發的《關於進一步深化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的意見》(試行)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設置不超過3個月的冷靜期。冷靜期內,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情況開展調解、家事調查、心理疏導等工作。也就是說,在最長3個月的時間內,法院暫不作出判決,一切等冷靜期過後再說。


人民法院規定:離婚案最長設3個月的冷靜期
人民法院規定:離婚案最長設3個月的冷靜期​​

文件內容已在7月19日,最高法召開的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試點工作總結大會暨聯席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上公開。

但是根據自身工作的實踐經驗獲知,通過訴訟程序解決離婚的夫妻,尤其是啟動訴訟的原告一方,對於法院審判效率有著很高的期待,而現實是法院在處理離婚訴訟案件是非常謹慎,嚴格按照程序審理,一般不會在短時間內快速處理。冷靜期的出現,對案件似乎不會有實質性影響。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