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通信女皇換成默默無聞的趙明路,華爲法人代表更換意味著什麼?

從通信女皇換成默默無聞的趙明路,華為法人代表更換意味著什麼?

“通信女皇”孫亞芳辭任華為法定代表人,接替她的是默默無聞的趙明路,而不是華為官宣的董事長梁華,華為式的法人背後究竟意味著什麼?

從通信女皇換成默默無聞的趙明路,華為法人代表更換意味著什麼?

從通信女皇換成默默無聞的趙明路,華為法人代表更換意味著什麼?

6月12日,華為技術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華為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同時完成了工商變更——負責人變更。電信女皇孫亞芳不再擔任兩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取而代之的並不是原定的華為公司董事長梁華,而是監事會的一位秘書——趙明路。

從通信女皇換成默默無聞的趙明路,華為法人代表更換意味著什麼?

孫亞芳的辭任法人代表是華為的既定的時刻。

2018年3月,華為公司發佈消息,孫亞芳辭任公司董事長,原來的監事會主席梁華接任董事長。同時,華為也修改了自己之前的輪值CEO制度,郭平、徐直軍和胡厚崑三人從原來的輪值CEO變為輪值董事長,在形式上,這三位以及原華為總裁任正非的女兒孟晚舟擔任華為名義上的副董事長。

從徐直軍開始,三位輪值副董事長各自輪值半年。

按照這一調整和安排,接替孫亞芳,出任華為投資控股和華為技術兩間華為系主體公司法人的本應該是梁華。多數人未曾料及,趙明路半路殺出。從眾人口中的通信女皇換成默默無聞的趙明路,華為的法人代表更換究竟意味著什麼?

趙明路是誰

出任法人代表之前,趙明路幾乎從未出現在外界的視野當中。

從通信女皇換成默默無聞的趙明路,華為法人代表更換意味著什麼?

趙明路真正的身份是華為公司監事會秘書處的秘書,有人截圖到的領英資料顯示,趙明路最早曾經供職於一家律師事務所,後來加入華為和美國3Com公司合資的華三。2010年,她才真正加入華為,至今,不過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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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人士瞭解的信息中,趙明路在華為的職級是22級,對於一個工作8年的員工來說級別不低。

整個華為官網心聲社區上,只有一兩篇文字提及趙明路——華為內部組織學習任正非所提的“幹部八條”,時間是2017年1月,地點是北京。與她一起參會的華為員工,也同樣不被外界所熟悉。

2018年2月,做為華為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監事會秘書,趙明路及其同事拜訪了上海國有資本運營研究院,上海方面介紹了有關國企監事會建設方面的事宜。但是,當有人在百度貼吧上討論她,這個網頁也被撤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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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趙明路的出現,充滿了各種各樣的猜測,華為沒有針對這個問題做過回應。據悉,在華為複雜、精密的職級體系當中,趙明路的職級雖然不低,但是算不上高管,更無法和孫亞芳當年的職級、地位相比。

2017年下半年的一場會議上,任正非說,自己以後將不會再是華為的最高領袖。在此前後,華為內部便有傳言,輪值董事長制度將會取代輪值CEO。

當時的討論當中,曾經有相當大的疑惑,董事長究竟如何開啟輪換?其中,法人代表的任命就是其中一個顯眼的技術問題,總不能每隔一段時間就輪換法人代表。

這個小細節沒有難倒華為。趙明路的出現,幫華為解決了這個技術問題。法人代表、董事長,以及3位副董事長兼任的“輪值董事長”體系已經搭建完成。

華為式法人

趙明路的出現改變了孫亞芳時代的華為權力架構,改變了華為法定代表人參與到公司治理、管理和運營的原有形態。多位華為內部人士認定,趙明路應該是一位職業的“法定代表人”,而不像中國工商環境當中的法人,是企業的高層甚至就是老闆本人。

多年以來,作為華為最高領袖的任正非,其實一直沒有擔任華為的法人代表。趙明路這種替代法人的做法,在中國現有的工商環境當中,並不少見,但是,其中少有華為這樣的體量和規模的公司。在工商註冊等剛性的審核環節方面,就有不少的難度,這也側面說明,廣東工商部門對華為這一做法採取了靈活的理解和處理方式。

國內大企業在面臨一些關鍵的節點時刻,比如上市、融資等等,這樣的替代法定代表人的做法是通不過審查的,這並不符合中國現行的公司法的制度約束。兩年前,電商巨頭京東旗下的數十家公司一夜之間將法定代表人從創始人劉強東變成了同樣不知名的張雱。媒體報道稱,張雱曾經是創始人劉強東的秘書。

從通信女皇換成默默無聞的趙明路,華為法人代表更換意味著什麼?

京東的這一動作也曾經引來軒然大波。京東方面當時對媒體的解釋非常簡單,純粹為了提升運營效率,而對非核心實體法定代表人做了變更。與京東不同的是,華為控股、華為技術兩家公司為華為系運營的最核心平臺。

華為的選擇自有其理由。華為如今巨大的商業成功,已經說明華為獨特的股權,治理架構體系的優勢。但問題是,華為這種特殊的法定代表人選擇,與當下通行的工商法規違背。2005年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三條中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在華為的體系當中,趙明路的職位並不符合這一要求。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鄧峰對《圖靈智物》表示,中國的法定代表人制度最早源自於國企的經理人制度,法人承擔所有的權力和責任,這一要求在80年代出臺的民法通則中最為典型。這種要求與後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原則有著明顯的矛盾衝突,公司法的要求是集體決策,“董事會、股東會分權的結構,而傳統的法定代表人制度精神則是獨裁式的,所有的權力和義務都累加在法定代表人一身。”

京東系的張雱,以及如今華為系的趙明路,她們與各自所服務的機構之間建立了一種特殊、全新的法定代表人關係,要有遠超出一般員工的信任關係。鄧峰指出,“華為要確保對趙明路的個人行為有著充分的掌控力,以承擔趙明路這位法定代表人的行為後果。而趙明路也要對華為兩間公司擔責,承擔作為法定代表人應負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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