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大隊長」是怎樣受賄的?事情是如何被「捅出來」的?這些謎團昨天都有了答案

“伍大队长”是怎样受贿的?事情是如何被“捅出来”的?这些谜团昨天都有了答案

昨天下午,溫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機動大隊原大隊長、溫州市區建築泥漿處置綜合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溫州市區泥漿辦”)原主任伍國彪受賄一案,在甌海區人民法院一審開庭。當地監察委組織了近百名黨政幹部旁聽庭審,接受廉政教育。

“伍大隊長”是怎麼受賄的?“拿”錢後,有沒有為行賄者謀取利益?另外,此案到底是因為什麼才東窗事發的?之前披露的相關信息,均未涉及這些問題。隨著昨天庭審的進行,這些謎團逐漸浮出水面。

“伍大隊長”其人

曾擔任多家單位重要職務

被告人伍國彪,鹿城籍,現年53歲,原系溫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機動大隊大隊長,兼溫州市區泥漿辦主任。

此外,據伍國彪的履歷,他還曾擔任溫州市城建監察支隊副支隊長、市綜合行政執法局龍灣分局副局長、市綜合行政執法局開發區分局副局長、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指揮中心主任等職務。

公訴機關指控

三家公司送來“好處”

均因他是“泥漿辦主任”

據起訴書指控,2012年至2016年期間,伍國彪在擔任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原市城市管理與行政執法局)機動大隊大隊長,兼溫州市區泥漿辦主任過程中,利用其負責管理市區建築泥漿運輸管理處置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李某、陳某等人所送財物,共計10.92萬元。

據起訴書記載,具體受賄事實如下:

2013年初,溫州市申豪運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為使該公司在經營方面得到時任市區泥漿辦主任伍國彪的幫助,在市區新田園小區門口,送給伍國彪現金10萬元,伍予以收受。之後,伍國彪利用職務便利,在申豪公司向市區泥漿辦提出運輸許可審批、泥漿平臺轉移等事務上提供幫助。

2016年年初,溫州凱泰船務有限公司的股東孫某,為了在該公司泥漿運輸業務上得到伍國彪的關照,以拜年的名義,在伍國彪的辦公室送出4張面值各1000元的加油卡,共計4000元,伍國彪予以收受。

溫州順森渣土運輸有限公司為了在泥漿運輸業務上得到關照,在2014年初和2015年初,由公司股東出面,以拜年名義,分別送給伍國彪一張8條軟中華香菸券和8條軟中華香菸。對這兩次送禮,伍國彪也均予以收受。

“伍大队长”是怎样受贿的?事情是如何被“捅出来”的?这些谜团昨天都有了答案

溫州都市報7月25日報道版面圖

庭審訊問

為什麼送禮?

“他們大概是為了監管時的關照吧”

對於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伍國彪表示“屬實”,沒有異議。

庭審中,公訴人、辯護律師及法官就此案中的一些細節,對伍國彪進行了訊問——

問:你所任職的泥漿辦承擔怎樣的職能?有著怎樣的職權?

答:承擔(溫州)市區泥漿運輸企業的監管和考核。

問:指控你的犯罪事實中所涉及的三家企業,是不是泥漿辦監管企業?是不是你的管理對象?

答:是的。

問:說一下申豪公司的李某是怎麼給你送錢的?

答:我和李某是認識30多年的老朋友,他一開始給我錢的時候,我並沒有接受。後來他說這是介紹費,我覺得我們是認識了這麼久的朋友,就糊里糊塗地拿了。

問:你知道這三家企業為什麼要送給你現金、加油卡、香菸等相關財物?

答:他們大概是為了在監管時的關照吧。

問:你收受財物後,有沒有給他們關照?

答:在扣分(誠信考核分數)時,我一般在規定範圍內,就扣低點。

問:之前,你有受過其他處罰嗎?

答:沒有,拿錢我是第一次。

怎麼到案的?

“我主動說了,說了痛快點”

據瞭解,伍國彪一案案發前,偵查機關並未對其受賄一事進行調查,行賄者也沒有“出事”,同時也沒有人對此向有關部門舉報。那麼,伍國彪一案到底因何案發,他是如何到案的?

這個謎團,在起訴書上找到了答案。

據起訴書顯示,去年12月21日,溫州市監察委因其他案件向伍國彪詢問時,伍國彪主動交代了自己收受李某10萬元的犯罪事實。第二天,伍國彪向廉政581專戶退出收受的這筆10萬元賄賂款。

對於這一細節,法官在庭審中再次訊問了伍國彪——

問:去年12月,溫州市監察委叫你去談話,所談事情跟你自己的這些受賄事情有沒有關聯?

答:沒有關係。

問:那你是在什麼情況下交代自己的事情的?

答:他們(監察委辦案人員)說我有問題,說我被留置了,讓我自己說自己的問題。那個時候,我感覺他們沒掌握(我的受賄事實),但是我還是主動說了。說了痛快點,這件事一直放在心上,那時拿錢後,也是退了好幾次的……

問:除了退出10萬元,其他賄賂款在哪?

答:餘下的賄賂款,後來也退出了。

量刑建議

公訴機關:應判9個月至1年3個月

辯護律師:存在從輕情節應適用緩刑

對於伍國彪行為的定性,檢察機關這樣認為:伍國彪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為他人謀取利益,他的行為觸犯刑律,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伍國彪主動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根據規定,屬自首,可從輕處罰。

就伍國彪的量刑,公訴人向合議庭給出了量刑建議:綜合伍國彪的犯罪情節,應該判處其有期徒刑9個月至1年3個月,並處相應罰金。

對公訴機關的指控,伍國彪的辯護律師表示,對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定性沒有意見。但是,伍國彪系初犯、偶犯,而且他是在監察委沒有掌握其犯罪事實的情況下,主動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實,系自首;另外,案發後,伍國彪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同時其公職也已被開除,受到了教訓。結合各種情況,伍國彪存在從輕情節,建議法庭對伍國彪適用緩刑。

陳述求情

“我完全是自作自受,請求從輕發落”

在公訴意見中,公訴人稱,從伍國彪的履歷情況來看,他的政治素質和行政能力,是得到組織部門認可的。但是造成現在這一切,僅僅就是因為這10餘萬元。

公訴人說,泥漿辦是不被公眾所熟悉的部門,管理對象僅限於運泥漿的企業,管理的對象少,可管理的職權卻不小:有權規定企業的行業准入,有權限定企業參與投標的項目規模,有權對企業進行考核計分,有權對企業日常經營進行動態管理……這些權限直接決定了行內企業的經濟利益。“正因為如此,身為泥漿辦一把手的伍國彪,成了重點公關對象。”

在發表公訴意見中,公訴人提醒,身為公職人員,伸手拿好處遲早“被拉清單”。不管什麼單位,不管什麼崗位,都應該謹慎用權,三思而行。

在庭審最後階段,伍國彪拿著準備好的數張白紙,上面寫滿了字,他照著念:“作為有30多年黨齡的綜合行政執法局中層幹部,淪落到如今違法犯罪的地步,其中的教訓是深刻的,我完全是自作自受,我也深知悔之晚矣。”

他向法庭請求:“我上有老下有小,而且身體狀況也不好,希望能判處緩刑。”

庭審結束後,甌海法院宣佈:此案擇期宣判。

溫都記者 黃雲峰 實習生 王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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