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南法院執行異議之訴法官力促和解助力執行難案——津南法院妥善解決一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糾紛案件

津南法院執行異議之訴法官力促和解助力執行難案——津南法院妥善解決一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糾紛案件

2018年5月中旬,津南法院民三庭受理一件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件,承辦法官劉信亮收案後認真查看案件基本事實和涉及到的法律問題,本案原告李一某系李某的兒子,被告楊一某、楊二某、楊三某系鄭某與楊某(已去世)之子女,鄭某系楊某之妻。

歷經多個訴訟程序案件歷時11年之久

李某與楊某系同村前後院鄰居,2006年因鄰里瑣事,李某一怒之下將楊某殺害,最終因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四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2007年,判決李某賠償被害人的妻子和子女共計158709.6元。後案件指定津南法院予以執行,但因被執行人已入獄、且被執行人名下並無房產、銀行存款等可供執行財產,故津南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2016年12月適逢津南區葛沽鎮某村拆遷,被害人妻子及子女請求恢復執行李某270000餘元(含十年來的利息)。2018年1月,津南法院就李某家平房拆遷權益予以查封。2018年5月7日,原告李一某以涉案房屋歸其所有、並非被執行人所有為由,向本院提出執行異議,津南法院於2018年5月14日駁回其異議請求。2018年5月18日,原告李一某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執行裁定書,就上述平房的拆遷權益予以解封。至此,該案件經歷了刑事、刑事附帶民事、執行、恢復執行、執行異議、及執行異議之訴等多個訴訟程序,從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生效至今已歷時十一年之久。

執行程序中申請人多次暈厥造成和解困難重重

經申請人提供線索稱被執行人所在村將要拆遷整合,於是執行法官多次前往葛沽鎮相關單位瞭解情況,發現被執行人李某家的拆遷權益,執行法官果斷對相關財產進行了查封,李一某得知涉案房屋被查封后,口頭向執行法官提出抗議,執行法官為解決執行案件,亦提出了執行和解方案,並約雙方進行協商,鑑於陳年舊怨太深,鄭某年事較高且揹負喪夫之痛十餘年,所以在調解過程中情緒激動,多次暈厥致使調解困難重重。

執行異議之訴法官努力促和解徹底化糾紛

進入執行異議之訴後,承辦法官認真研究案件基本事實和涉及的法律問題,認為查清農村宅基地上的平房權屬問題,不僅要查明宅基地登記情況,還應該查明房屋出資建造情況,該平房已經建造達數十年之久,對雙方來講,舉證是個極為苛刻的要求。本案重要被告在監獄服刑,如何組織雙方人員開庭是一大難題,即使能夠帶全部當事人到監獄開庭,和殺夫殺父之仇人同堂受審現場是否可控,均是不可預測的事宜。執行異議之訴案件不允許調解,而生硬的走程序,將使本就難以執行的案件不能執行,也不符合最高院徹底解決執行難要求。考慮到雙方曾系同村鄰居關係這一基礎,決定必須為雙方當事人做執行和解工作以徹底解決糾紛。勸說原告不能僅看經濟利益,否則多年的仇恨將延至下一代,希望實實在在地將糾紛解決。在與原告溝通的基礎上,承辦法官同時與其他四被告(申請執行人)做工作,對他們的遭遇表示同情和理解,儘管長期沒有得到賠償是事實,但房屋權屬要看證據,且應當考慮房屋的出資建造情況、宅基地登記情況。考慮被執行人入獄多年,即便出獄也將很難有財產可供執行,希望抓住這個機會,四申請執行人也表示將好好商議。

經過幾輪的談判過程,原被告之間達成和解協議,四被告暨申請執行人為被告李某簽署了諒解書,原告暨被執行人之子申請撤訴,並自願給付四位申請執行人各項經濟損失共計20萬元,目前已經履行完畢,雙方十多年終於達成諒解,執行案件得以執結,執行異議之訴案件撤訴,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和良好的法律效果,也為徹底化解執行難提供了良好借鑑。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