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高温时段严禁露天作业 企业应发放防暑降温费

●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并暂停高温时段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

根据省人社厅下发的《关于切实加强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的通知》,市人社局要求有关企业应严格落实用工主体责任,遵守夏季高温天气作业规定,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并按规定发放防暑降温费。

根据规定,企业要做好高温天气期间的生产组织和管理,采取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合理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增设通风降温设施,加强防暑降温设备的维护和保养;设立高温作业职工工间休息室等,为职工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和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及保健用品;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同时,根据《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有关部门应按照从事室外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的标准发放职工防暑降温费。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对于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坚决予以制止,立即停止高温作业;对于未按规定标准发放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等行为,按照《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依法严肃查处。

(本报记者 曹俐 通讯员 林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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