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長春長生被立案調查,董事長和4名高管被帶走?

msiky


1.公安局刑事立案意味著什麼?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刑事立案,意味著此前長生系公司面臨的所謂深交所違規信息披露問詢、食藥監局的罰款、責令停產等等行業、行政監管等措施都成了小兒科,這回是要動真格,可能要以最嚴厲的手段處罰先關責任企業和責任人了。

公安機關立案,一般是因為有人報案、舉報或者控告、而本案中是因為吉林省食藥監局的移送,公安機關如果經過初查,認為有犯罪事實,而且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就會立案。正式啟動刑事訴訟程序。

2.涉及什麼犯罪事實?

此前媒體曝出來關於長生疫苗問題主要是兩點:一個是人用狂犬病疫苗問題,一個是兒童用百白破疫苗問題,後者已經銷售21萬支到山東,引發了巨大的社會震動。

此次公安機關對外公佈的案情中,給出信息點是因為狂犬病疫苗的問題。但是可以合理的猜測是,本案中,疫苗本身涉及的犯罪問題一定會查實清楚,是否涉嫌生產銷售劣藥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等都會有個答案,但是,案件的深度偵查後,可能還會查出其他問題,比如是否存在職務犯罪、對醫務人員、監管部門行賄受賄等等問題,因此此前已經有零星案件暴露出此類問題,比如根據裁判文書網顯示,從2003年起,長春長生的狂犬、流感、水痘、甲肝、乙肝等多個疫苗產品都捲入了行賄案件,涉嫌向超20名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涉案地區有廣東、河南、福建、安徽、安徽、河南等地。

因此,這一次公安機關的調查,是否會全面性的查清此類問題,我們拭目以待。

3.是否會拘留相關責任人?

公安機關立案以後,案件正式進入了偵查階段,根據目前公安機關的信息,相關涉案人員還沒有被採取刑事拘留等羈押措施。公安機關的公告中,使用的是“帶”這個詞。這個詞意味著公安機關已經傳喚相關責任人到公安機關配合調查。

也就是說,公安機關目前應該是傳喚了相關責任人到辦案部門接受調查和訊問,同時,公安機關會對涉案單位的辦公地點進行相關搜查、扣押相關物品,獲得更多證據。

傳喚一般不得超過12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也就是說,最長在24小時內,公安機關面臨兩個選擇,一是選擇暫時結束傳喚,放涉案人員回家;二是選擇對涉案人員採取刑事拘留措施,以進一步方便開展偵查工作,防止逃跑、干擾作證或者串供等等。


金融犯罪刑事辯護曾傑


長生公司的問題,不只在於疫苗本身,偵查機關針對的,更多在於疫苗背後的整個鏈條。

從2018年7月18日長春長生疫苗被曝出存在記錄造假,檢測出【藥效測定】不合格事件後,輿論持續發酵,並且也引起了幾乎所有人的不安和憤怒。從昨晚開始,國務院總理作出指示,稱此次疫苗事件突破了民眾的底線,要求國務院派出調查組,針對長生公司和整個生產、銷售渠道進行徹查。

就在剛剛,總書記也對疫苗問題作出指示,稱長生公司違法違規生產疫苗的行為,性質惡劣,令人觸目驚心,有關地方和部門要高度重視,立即調查事實真相,一查到底,嚴肅問責,依法從嚴處理,並及時公佈調查進展,切實回應群眾關切。

7月23日15時,吉林省長春市長春新城公安分局發佈聲明,稱針對長生公司凍幹狂犬疫苗,對包括公司董事長高某芳在內的4名高管帶回公安機關進行依法審查。

從長春公安的聲明上看,此次針對的事件為長春長生公司生產的凍幹人用狂犬病疫苗,而暫時沒有提及給兒童接種的“吸附無細胞百白破聯合疫苗”,同時公安機關也沒有公佈高某芳等4名高管所涉及的具體犯罪罪名。

但根據公安機關所針對的事實,我們大致可以猜測其可能涉及的犯罪罪名為:

非法生產、銷售劣藥罪,和疫苗背後的某種特定犯罪鏈條。

公安機關針對凍幹人用狂犬疫苗進行立案,而非百白破聯合疫苗立案,其原因仍然不能離開兩者在具體作用上的不同。

對於“吸附無細胞百白破聯合疫苗”而言,雖然屬於兒童必須接種的疫苗種類,但這種疫苗更重要的是在於在不存在任何症狀的前提下進行預防,也就是說哪怕兒童從未也有可能以後也不會接觸到有百白破病毒的環境的情況下,對兒童進行預防;

但對於“凍幹人用狂犬疫苗”來說,卻是對於已經發生的行為,在具有極大感染可能的情況下進行預防,如已經被狗、貓或其他野生動物咬傷或抓傷後,注射疫苗防止感人狂犬病。

從感染的可能性上來說,後者所面臨的感染風險,要高於前者;而從致死率來說,狂犬病的100%致死率已經達到了致死率的最高值。

所以一旦在狂犬病疫苗上出現問題,導致人被感染狂犬病,那麼唯一的結果就是死亡,這樣所引發的社會影響和社會恐慌要更為嚴重。

昨天我曾經在其他兩篇文章中提到,長春長生公司的行為,屬於生產記錄造假。

而《刑法》中對於非法生產、銷售劣藥罪的規定中,取消了假藥罪中關於金額的規定,只規定造成嚴重人體危害結果的發生。

所以在認定刑事責任方面,最大的難題就在於患病(甚至死亡)結果,與接種疫苗(疫苗無效或藥效不合格)等問題之間存在因果聯繫。

在狂犬病這種疾病中,由於致死率高、患病可能性大、發病時間短等因素,在因果關係認定方面相比百白破疫苗更為容易,因此以該疫苗作為突破口相比較於百白破疫苗更為容易。

同時,目前行政機關所公佈的情況為長生公司記錄造假,但具體在配方、原料部分造假,還是其他一般程序方面造假則並未提及,所以具體性質仍不好確定。

如果在配方和原料部分造假,則會直接將案件性質轉變為非法生產、銷售假藥罪:

假藥和劣藥的根本區別,在於藥品質和量的區別,如果在藥品配方、原料方面,以及產品包裝、藥效說明、主治病症等方面進行造假,則屬於藥品本質方面存在問題,此時該藥品屬於“假藥”範疇;但如果藥品因偷工減料,將原本應當具有的藥效喪失或減弱,但藥品其他部分不存在問題,則此時藥品屬於“劣藥”範疇。

再通俗來說,假藥會直接給人體造成損害,直接吃傷或吃死人,而劣藥是治不好人。

如果長生公司在配方、原料方面的記錄上造假,那麼將可能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

而如果只是在其他一般程序方面的記錄進行造假,則可能構成生產、銷售劣藥罪。

這其中的差別,就在於公安偵查過程中造假的環節方面。

本案最為嚴重的問題,除了疫苗本身,還在於疫苗背後的利益鏈條和某種特定犯罪問題:

在我國的藥品管理制度中,生產和銷售環節,都有相關部門的監管。而長生公司的問題疫苗大量流入市場,其背後斷然離不開龐大的利益鏈條,同樣伴隨著利益鏈的,自然就是涉及某些犯罪的滋生。

而這個鏈條才是這個案件中最為恐怖,也是偵查機關下一步很有可能繼續深入的方向。

所謂無商不奸,商家追逐利益不排除會有喪心病狂的事情發生,所以此時行政部門的監管才顯得尤為重要,但如果某些問題滋生到監管部門,那麼後續的影響就將是深遠且致命的。

所以,我們不妨在此預測一下,之後的不久,監察委將介入本次疫苗事件,針對有可能涉及的某種犯罪問題進行調查。

只希望,涉案的所有黑心勾結,都能受到法律應有的制裁。


高萌Goal


我先簡單總結我的兩點法律分析:

一,疫苗造假屬於傷天害理、喪盡天良的行為,但目前我國的法律,既不能認定為生產、銷售假藥罪,也不能認定為生產、銷售劣藥罪,只能認定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按照媒體披露的金額,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追究涉事藥企的刑事責任固然重要,但這次事件中最惡劣的是藥監部門嚴重失職乃至瀆職。早在去年10月吉林省食藥監局已經立案,山東省食藥監局已內部通報問題疫苗,卻不向社會公開。


下面詳細說:


長生生物及直接責任人涉嫌何種犯罪?


長生生物可能涉嫌的罪名,包括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劣藥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這兩起疫苗造假事件,首先讓人想到的就是“生產、銷售假藥罪”。《藥品管理法》第48條規定,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的、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為假藥。而根據目前公開披露的信息,上述疫苗是在生產記錄中造假,導致有效成分含量不達標或不含有效成分,而非成分種類不符。


因此,長生生物就不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當然,如果藥監部門在已啟動的調查中,發現長生生物在疫苗造假過程中添加其他成分,則可能構成本罪。


長生生物的涉案批次“百白破”聯合疫苗,被吉林省食藥監局認定為劣藥,大概率情況下,涉案批次狂犬病疫苗也會被認定為劣藥。


但是,和生產、銷售假藥罪屬於危險犯(即足以存在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危險)不同,生產、銷售劣藥罪屬於結果犯,僅有生產、銷售劣藥的行為是不足以認定構成生產、銷售劣藥罪,還應當有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結果。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18條,“生產(包括配製)、銷售劣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造成人員輕傷、重傷或者死亡的;(二)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長生生物和藥監部門均聲稱未造成嚴重後果,那就也不能以生產、銷售劣藥罪追究該公司的刑事責任。除非將來證實上述疫苗造成接種者輕傷、重傷或者死亡的結果。


如果確如藥監部門所說,只是疫苗失效,而非存在有毒有害物質,更不能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了。


那麼,作出被人民日報批評為“既膽大包天,又傷天害理”的惡劣行徑的長生生物,難道不構成刑事犯罪嗎?


我認為,長生生物很可能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刑法》第149條作出了一個兜底性的規定,“生產、銷售本節第141條至第148條所列產品,不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但是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依照本節第140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即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未造成嚴重危害的,不構成生產、銷售劣藥罪,但如是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依照《刑法》第140條的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而長生生物涉案批次的25萬支百白破聯合疫苗全部銷往山東,銷售金額85萬多元,遠遠超出5萬元的立案標準,應當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按照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量刑標準,銷售金額5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


至於涉案批次的狂犬病疫苗並未銷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達到刑法第140條規定的銷售金額3倍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


也即,如果涉案批次的狂犬病疫苗貨值達到15萬元,也可認定長生生物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


疫苗造假事件,藥監部門涉嫌嚴重失職


此前,由於長生生物系上市公司,深交所向其發出關注函,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吉林省食藥監局早在2017年10月27日已對公司予以立案調查,請說明公司是否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時的情形。長生生物於7月22日回覆深交所,稱經公司自查,未曾收到吉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出具的立案調查通知書。


如果屬實,吉林省食藥監局何以未出具立案調查通知書?


疫苗安全涉及不特定人群的公共利益,公眾具有知情權。吉林省食藥監局早在去年10月27日已對此立案調查,卻遲遲不作公開?在已知涉案問題疫苗全部銷往山東後,山東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衛計委、食藥監局也從未作出信息公開,公眾不知道這批疫苗到底去哪了?是否已經封存?多少流入市場?多少孩子注射了問題疫苗?有沒有孩子因注射問題疫苗影響健康?有沒有救濟渠道?


直到事件曝光後的7月22日,山東省疾控中心才姍姍來遲,公佈這批疫苗的流向:流向濟南、淄博、煙臺、濟寧、泰安、威海、日照、萊蕪等8個市,已接種247359支,損耗、封存5241支,涉及兒童215184人。


山東省疾控中心負責人稱,“早在2017年11月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公佈長春長生公司效價不合格百白破疫苗後,山東省立即行動,第一時間停止接種,並在三天內查明瞭相關批次疫苗的流向、庫存、受種兒童及接種情況,封存了該批次未使用疫苗,同時開展風險評估工作。”既然早在去年11月已經內部通報,為什麼當時不向社會公開呢?


我獲得內部文件顯示,早在去年11月山東省食藥監局已內部通報問題疫苗,該文件明確標註“不予公開”,拒絕向社會公開。

長生生物的疫苗造假事發,源於內部人士舉報。如果沒有內部人士的舉報,這一切還能被曝光嗎?想想真是細思恐極啊!這說明,吉林省食藥監局的常態化監管,已經完全失效。而山東省食藥監局,則是刻意隱瞞真相。追究涉事藥企的刑事責任固然重要,但如果藥監部門繼續如此失職乃至瀆職,類似事件依然會不斷上演。


法律人周筱贇


長春長生是否涉嫌犯罪,尚未明晰

我是老牛,講法的老牛。本牛以法律為營生手段多年,宗旨就是把枯燥的法律有趣地講出來。求粉若渴,請關注。


表面看,警方介入了,但從警方表述來看,對涉案人員僅為“依法審查”,到底採取哪些法律措施尚未明晰。

嚴格來說,“依法審查”並不是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刑事強制措施。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措施有拘傳、監視居住、取保候審等,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或有現行犯情形等,警方可以採取刑事拘留、逮捕等措施。

此外《人民警察法》賦予了警察“留置盤查”的權力。

因此,從目前警方的通報來看,以下幾個方面尚未明晰:

1、長春長生涉嫌生產不合格疫苗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尚未明晰;

2、涉案人員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其身份是否已成為犯罪嫌疑人,尚未明晰;

2、是否對涉案人員採取刑事拘留等刑事強制措施,尚未明晰。


該案的刑事調查進展如何,靜待警方進一步公告。


老牛講法


蘋果耗子來回答此問題。

1.“走吧,走吧,人總要學著對過錯負責”,若想逃脫責任,公檢法分分鐘教做人~問題疫苗事件的社會影響十分惡劣,長春長生公司的董事長和4名高管被帶走,可謂是眾望所歸~

2.至於他們將會面臨的處罰,取決於公安機關的調查結果,預計構成生產銷售劣藥罪的可能性較大。理由有兩方面:一方面此公司擁有較成熟的疫苗技術,且前身為大型國企,生產假藥相對於生產劣藥難度更大;另一方面,若認定為生產假藥,可能會引起社會恐慌,且高管可能會被判處死刑,死無對證不利於深挖問題的真相。

3.無論長春長生公司及其高管面臨怎樣的處罰,這都是亡羊補牢之舉。已注射的疫苗無法抽回,接種之人是傷是亡還是安然無恙只有聽天由命;沒使用的疫苗雖然可以銷燬,但潛在負面社會影響已然形成,民眾對疫苗以及為其背書的相關信譽表示了質疑~

4.因此,為了挽回這次問題疫苗事件所帶來的信任危機,帶走問題公司的高管只是一個開端,好戲還在後面……

我是吃貨法律人奶爸的蘋果耗子,交流法律問題,請點擊關注我


蘋果耗子


其實這件事爆出之日起,這些董事長及高管肯定跑不了,在現在的信息化時代,這些信息只要真實,只要是大型媒體一發布,加上一些朋友圈,可以說不用一小時,已經通天了,特別出在小朋友身上,現在的家長對小朋友這麼重視,國家肯定要重點查這件事了。

而且總理及主席已經發話,必須對此事查明到底,還大家一個清白,而這個查明到底,肯定關係到整個生產鏈條,而且這些人相信肯定刑事案件,相當於當年的毒奶粉案一樣。

其實這個關係到很多層面的事情,例如疫苗檢驗過程,事後的抽驗情況等等,而現在可能更多市民關心的是,這些到底有沒害,假如沒害是否要重打,而重打又會有何種選擇等一大堆事情。

總之,這件事後繼肯定會有一個明白的交代,我們作為市民就安心等國家的調查結果吧。


落葉無情心


天道循環,報應不爽。立案調查,大快人心。其中的刑事處罰我來具體分析一下:


其一目前的公告還是最開始階段,只是公告進行了刑事立案,對高某某等人進行審查。這種傳喚和訊問往往只有24個小時的時間。接下來應該會進入第二階段,正式以涉嫌某種犯罪對涉案人員進行刑事拘留,這就是進行正式的刑事犯罪偵查了。

其二涉案人員都會涉嫌哪些犯罪呢?最直接的當然是製造銷售假冒偽劣藥品罪,製造藥效不足的疫苗,就是製造假藥。影響惡劣,自然應該從重處罰。《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條將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刑法》第150條的規定,單位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個人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法定刑處罰。




其三可見如果證據確鑿,主要責任人最重可以被判處死刑。本案罪名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競合,但因製造假藥罪刑罰已足夠嚴重,所以按製造假藥罪處罰即可。

至於證券市場的其他犯罪,自然也會一併處理。


律師獨角獸


這次無疑是已經觸犯了道德的底線,已經惹怒了社會群眾,所以必須嚴厲調查!訴說說的好,打人的事可以忍,小孩的事則不能忍!這次的長春長生疫苗事件的爆發絕大部分的主要原因來自於兒童的疫苗,所以一屬實,則罪無可恕!

古人說的好,世界上有三大體系不能喪失道德,一個是教育,一個執法,一個就是醫療,如果這三個體系越過了道德的底線,那就是人間地獄,所以對於疫苗這件事情來說,長春長生一旦坐實就是觸犯了我們所謂的底線,所以必須有所交代!

此事也少有的牽動了許多名人,甚至是國家!所以董事長和4名高管倍帶走是意料之中的事,並且我相信不久會給我們一個詳細的說法!這種調查勢在必行,是維護廣大群眾利益的舉措,如果不被帶走調查到顯得無助!

其實我們經歷這樣的事件也不少,就像2017年的紅黃藍幼兒園虐童事件,牽動著每個做父母的心情,當時由於事件的爆發,造成了紅黃藍的美國股價遭受了滅頂之災,從31.8元的高價,跌至了15.5,民心喪失一片,直到今日才剛剛爬上20元的臺階!

可是這次的事件遠遠比紅黃藍事件牽扯的大,涉及的範圍廣,並且它的公司股票還是在本土A股,所以制裁勢在必行,並且如果事實一旦承認,一定會以最嚴厲的方式進行制裁,股價也可能會比紅黃藍遭受的更慘的待遇吧,不過可憐就可憐了買了長春和長生股票的股民了!

當前有一個段子我覺得非常貼切,那就是“遛狗的時候一定要管好你家的狗,因為狗是真的,疫苗可不是!所以做企業也好,做商人也罷,道德的底線不能越過,更不能觸及!社會上有三種東西我們必須尊重和維護,第一是生命健康,第二就是道德,第三就是養老救命的財產!

我是長線價值投資的張大仙,看完點贊股票大漲不停!加波關注帶你看懂主力的真正意圖!


琅琊榜首張大仙


食品、藥品與環境問題與我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如果說問題食品會有害身體、環境汙染會禍及子孫,那麼假藥劣藥則是直接“草菅人命”!

假藥劣藥對於公眾的危害是最為直接也是最為致命的,這一點從此次發生的長生生物製造假疫苗事件產生的巨大負面效應便不難發現!

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人們對於物質生活的追究不再僅僅侷限於吃得飽穿的暖,安全安心的生活環境才是人們最大的追求!

然而近些年來,一些嚴重危害公眾的食藥環事件層出不窮,社會反響強烈,這些危害公共的食品、藥品以及環境汙染問題無一不牽涉到違法犯罪,公安機關作為維護社會穩定保護群眾安全的特殊部門自然責無旁貸!

從目前來看,警方在接到藥監部門移交的關於長生生物涉嫌生產銷售劣藥的犯罪線索後進行立案偵查還只是對於那些喪盡天良的責任人刑事追責的第一步,而後續的偵查過程恐怕還要花費大量的時間精力。



我有不少朋友都在公安機關,因此對於一些他們執法辦案的程序有所瞭解。通常情況下,對於類似本案的食藥環案件大都是由專業打擊的食藥環犯罪的內設機構來完成,比如具體承辦此案的機構我認為極有可能就是新區分局的食藥環大隊。

不過,本案較為特殊而且相對複雜,主要是取證工作涉及的面廣量大,涉事企業生產劣藥的時間跨度較長,以及需要深挖其他犯罪事實,因此我認為當地警方很有可能會抽調大量警力成立專案組。另外偵辦本案還需要不少外地公安機關的大力協助!

嫌疑人到案後的24小時比較關鍵,在如此緊張的時間下完成大量的取證工作恐怕會十分辛苦,訊問嫌疑人與其他取證的到位與否決定了下一步嫌疑人能否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我希望通過警方的調查能夠讓該事件得以徹底的水落石出,讓真相浮出水面!把這起年度最熱門的食藥環大案辦成公眾信服讓歷史銘記的鐵案!


通城丹妹


如何看待長春長生被立案調查,董事長和4名高管被帶走?

在輿論沸騰的時候,公安出手了,直接帶走了問題疫苗的作惡者。

7月23日下午15時,長春新區公安分局依據吉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對長春長生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生產凍幹人用狂犬病疫苗涉嫌違法犯罪案件迅速立案調查,將主要涉案人員公司董事長高某芳(女)和4名公司高管帶至公安機關依法審查。

首先,就是要對這種企業和責任人予以嚴懲,罰要罰得傾家蕩產,判要判得頂格刑罰。

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條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按照這個規定,最高刑是可以處以死刑的。因此,我們期待法律給予嚴懲,絕不姑息遷就。就目前所曝光的一些情節來看,估計該企業或責任人是有特別嚴重情節的,應該受到重罰和重刑。

其次,這也給了我們一個啟示,就是在食藥違法領域,必須及時共享有關案件線索。

從此案情況來看,公安機關是依據藥監部門案件移送書予以立案調查的,那麼,如何在食藥的違法領域,讓公安機關可以提前介入有關案件情況,共享相關案件線索,防止有些食藥案件出現“以罰代刑”、有關部門不作為等情況。畢竟食藥領域,關係到每個人的生命健康,不可有絲毫大意。

最後,建議在食藥領域建立更加透明的監督機制。

比如對每一起食藥領域的行政處罰,都要通過網絡予以公開。比如強化輿論和社會監督力量,充分動員全社會來監督食品藥品安全。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