賒購鋼筋水泥建房六年未結清貨款

賒購鋼筋水泥建房六年未結清貨款

逾期不付款構成違約,被判還本付息

□通訊員 韋益萬

凌某為建房向鄧某賒購鋼筋和水泥,欠下8000元貨款6年未付清。鄧某無奈,向法院起訴。日前,田東縣人民法院缺席審理這起買賣合同糾紛案,判決凌某支付所欠貨款及相應利息。

2012年上半年,因建房需要,凌某找到從事建材生意的鄧某,希望能從鄧某處賒購鋼筋、水泥。因與凌某相熟,加之想盡快出售這批貨,鄧某同意了凌某的要求。凌某賒購了價值8000元的鋼筋、水泥。

然而,賒賬之後的凌某卻一直未主動支付貨款,鄧某多次上門催款都無功而返。2016年4月,經協商,凌某向鄧某出具一張借條,承諾2016年6月8日前還清欠鄧某的8000元貨款,若逾期則每月支付400元利息。

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凌某仍分文未付。今年4月,鄧某向田東縣法院起訴,要求凌某償還8000元貨款並按銀行同類貸款4倍利率計付利息。

法院受理後,依法向凌某送達法律文書。但凌某不提交書面答辯意見,且經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參加訴訟。法院決定依法缺席審理。

田東縣法院審理後認為,凌某向鄧某賒購鋼筋、水泥並拖欠貨款8000元,有鄧某提交的借條予以證實。凌某沒有按借條限定的還款期限支付貨款,且在還款期限屆滿後仍未能償還債務,故鄧某要求凌某支付8000元貨款的請求,有事實與法律依據,予以支持。法院判決凌某向鄧某支付欠款8000元及相應利息(利息自2016年6月8日起至本案生效判決確定的還款期限的最後一日止,以8000元為本數,按年利率24%計付)。

法理評析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買賣合同成立後,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數額支付價款。凌某向鄧某購買鋼筋、水泥,自凌某取走貨物後買賣合同成立,凌某應按其出具借條約定的欠款數額及時間支付貨款。凌某逾期未支付欠款,構成違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9條的規定,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凌某出具借條,同意從2016年6月8日起按每月400元支付逾期利息,該利率換算成年利率為60%,遠遠超過法律規定的上限,故法院依法予以調整,按年利率24%計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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