赊购钢筋水泥建房六年未结清货款

赊购钢筋水泥建房六年未结清货款

逾期不付款构成违约,被判还本付息

□通讯员 韦益万

凌某为建房向邓某赊购钢筋和水泥,欠下8000元货款6年未付清。邓某无奈,向法院起诉。日前,田东县人民法院缺席审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凌某支付所欠货款及相应利息。

2012年上半年,因建房需要,凌某找到从事建材生意的邓某,希望能从邓某处赊购钢筋、水泥。因与凌某相熟,加之想尽快出售这批货,邓某同意了凌某的要求。凌某赊购了价值8000元的钢筋、水泥。

然而,赊账之后的凌某却一直未主动支付货款,邓某多次上门催款都无功而返。2016年4月,经协商,凌某向邓某出具一张借条,承诺2016年6月8日前还清欠邓某的8000元货款,若逾期则每月支付400元利息。

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凌某仍分文未付。今年4月,邓某向田东县法院起诉,要求凌某偿还8000元货款并按银行同类贷款4倍利率计付利息。

法院受理后,依法向凌某送达法律文书。但凌某不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且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决定依法缺席审理。

田东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凌某向邓某赊购钢筋、水泥并拖欠货款8000元,有邓某提交的借条予以证实。凌某没有按借条限定的还款期限支付货款,且在还款期限届满后仍未能偿还债务,故邓某要求凌某支付8000元货款的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予以支持。法院判决凌某向邓某支付欠款8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16年6月8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期限的最后一日止,以8000元为本数,按年利率24%计付)。

法理评析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买卖合同成立后,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凌某向邓某购买钢筋、水泥,自凌某取走货物后买卖合同成立,凌某应按其出具借条约定的欠款数额及时间支付货款。凌某逾期未支付欠款,构成违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的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凌某出具借条,同意从2016年6月8日起按每月400元支付逾期利息,该利率换算成年利率为60%,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故法院依法予以调整,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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