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婦隱瞞自己是愛滋病人的事實,導致接生的醫生也感染了愛滋病毒,你怎麼看待這種事情?

落葉歐葉


眾所周知,艾滋病主要由由感染艾滋病病毒引起,是一種性傳播免疫獲得性疾病,而且危害性很大,醫學山目前還沒有治療手段可治癒。艾滋病的病毒可以通過血液、性接觸和母嬰等渠道傳播,但如今醫學發達,可以將母嬰傳播病毒渠道阻斷,而且阻斷幾率能達到百分之百。儘管如此,如果因為孕婦隱瞞艾滋病而傷害了接生醫生的話,那就是害人害己,大錯特錯了。

看法一:孕婦明知自己是艾滋病,卻還隱瞞這個事實,這種行為害的不僅是醫生。如果孕婦有艾滋病,那麼病毒是肯定會傳播給孩子的。但如果孕婦提前告知,醫生一般會先根據實際情況給孕婦適當的建議,並講解艾滋病病毒傳染的可能性。孕婦還是堅持要孩子的話,可以在指定的醫院進行藥物阻斷,減少傳播病毒的可能。

看法二:如果孕婦不聽從醫生的建議,不配合當地的醫院進行藥物阻隔,並且堅持懷孕生孩子,那麼這種行為違反艾滋病防治條例,因為不是故意使醫生感染,算不上故意傳播疾病罪,所以沒法定罪。

綜上所述,患有艾滋病的孕婦更應及時治療,不要拖著累及他人。在現實生活中,導致接生醫師感染HIV病毒的事情也是有的,因此除了艾滋病人要注意之外,醫護人員在工作的同時也一定要做好防護措施。

指導專家:張雲梅,吉林省敦化市第二人民醫院副院長,婦產科主任。

一直從事婦產科臨床工作,熟練掌握婦產科的常見病多發病的診斷和治療,並對產科急症,不孕不育,內分泌,更年期等方面有頗深的造詣。


醫聯媒體


這種人就該死,自己要死還要害別人,我自己的媽媽也是在醫院產科做醫生,有一次下班回家很疲憊不堪,告訴我們今天接了個孕婦生小孩大出血,後面才知道是艾滋病患者,整個部門人知道了都很氣憤緊張,大家都感緊去消毒,趕緊檢查自己有沒有傷口,只要告訴醫生你有傳染病,大家都會做好預防,患者所有的東西要單獨處理,隱瞞事實是要害多少的無辜人。這就應該判她蓄意殺人最。當第一次幫忙在醫院感染科做事的老姨給患者發物品,看看一棟樓有4層住的都是艾滋病患者,看著裡面的人絕望的眼神真的很難受,大多是年輕有為的人。問老姨他們都是什麼症狀,老姨說就是等死,一直要喝藥,並且全是進口藥。一般人都負擔不起,(老姨開玩笑說:這裡一般人都付的起,因為這個病大多是有錢人)剛開始就是間斷性的發燒,後續就是一直溫燒,直到你的內臟全燒壞了就死了。在我印象中住在502號的病房有個帥哥,(後面才知道31歲,比我大一歲)蒼老的老媽在旁邊無微不至的照顧他,我拿東西給她的時候對我非常客氣。給了個很大的桃子給我,說是她們自己加種的。帥哥很不好意思說他媽在這裡不要隨便給人家東西(這裡是傳染科大家是很忌諱怕吃個東西都會傳染,但是專業的人都知道不會的。)我就手下了。從老姨那打聽到此帥哥是在深圳一家很大型的企業做重點培養的管培生,有一次去越南出差晚上和客戶去玩,回來後就查出,一家人的希望就這樣破滅了。已經在去年9月離開了。記得有個開著跑車去拿藥💉挺幽默樂觀的患者說如果上天可以再給次機會他,他說他願意去幹苦力工。可惜已晚。現在的他病情已經到了在醫院長住了。希望大家一定要珍惜眼前人,珍惜生命。


Jenny707


隱瞞自己艾滋病人身份,有意導致他人感染艾滋病該怎麼處罰?小編覺得,這種性質惡劣的行為可以直接判刑了。

1、故意傳播艾滋病被判刑



我們先看一起案例:

2010年11月,成都市金牛區人民法院以傳播性病罪判處劉某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2000元。這是成都首例艾滋病患者參與賣淫嫖娼活動以傳播性病罪判刑的案件。

當年7月,劉某在一幢居民樓裡進行賣淫活動時,被突襲檢查的金牛警方抓獲。調出劉玉珍的資料,民警們驚訝地發現,她竟是一名艾滋病患者!

當民警問劉某為何在明知患有艾滋病的情況下仍要賣淫時,她說:"為了生活,沒得辦法。"劉某表示知道自己患的是艾滋病,也知道這個病會通過性傳播。但因為她有毒癮,只能靠賣淫來維持生活。

法院審理後認為,劉玉珍其行為已構成傳播性病罪,鑑於她認罪態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我國《刑法》第360條規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賣淫、嫖娼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劉某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而賣淫的,符合傳播性病罪的構成要件,已經涉嫌犯罪。

2、孕婦若感染醫生要擔民事責任



四川的那起案例,說實話有一定爭議。

比如,法院是按照刑法第360條規定來判罰,但該條款並沒有註明艾滋病的字眼,且艾滋病跟梅毒、淋病不同,它還不是絕對的算性病。

最關鍵一點,艾滋病跟淋病、梅毒相比是無法治癒的,它對人的傷害遠遠高於淋病、梅毒等,後者可以治癒,前者爆發就要命啊!

因此,若套用此法律條款處理故意傳播艾滋病的人,判罰的有點輕了,似乎難以起到罪責相當的懲治效果。

比如本文中的孕婦,她故意隱瞞自己是艾滋病患者的事實,接受了醫生的治療,讓醫生患上疾病的幾率成百倍增加。

但她這種行為還不屬於刑法第360條規定的內容,反倒是涉嫌其他犯罪。

比如:按照傳染病防治法第77條規定:單位和個人違犯法律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而艾滋病防治條例第62條規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傳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可以涉嫌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其實,這條規定適用在故意傳播艾滋病患者身上很合適。

這些患者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還通過賣淫嫖娼、共用針頭等行為傳播該病,就是在危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安全,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來定罪處罰,感覺一點不突兀。


普了次法


這個事情作為醫生和患者雙方各有責任。被感染的這位醫生臨床操作確有失誤,無論患者是否有傳染病,接生時都應按照無菌操作的的原則進行,這不僅是保護自己,也是保護患者不被二次感染。還有,在患者入院後應該讓其做hiv檢查。同時,一個患艾滋的女人懷胎十月,臨近分娩的時候怕被醫院拒絕、想要保護自己的孩子,這種行為雖然可以理解,但是隱瞞病史真的是不應該,尤其是這種傳染病史。希望所有的患者到醫院的時候能夠不要隱瞞病史,交代病史既有利於醫生對患者病情的掌握,也有利於對醫患雙方的各自保護。那麼,艾滋病到底是什麼呢?

艾滋病,簡稱AIDS,是一種免疫缺陷性疾病,是感染了艾滋病毒所致。艾滋病毒,即我們日常生活所說的HIV,它傳染性極強,並且目前無特效根除的藥物以及預防的疫苗。免疫缺陷,顧名思義,艾滋病毒侵襲人體以後,主要攻擊人體的免疫系統,以CD4T淋巴細胞為首,人體大量CD4T淋巴細胞遭到破壞,導致免疫功能低下,這種情況下極易感染各種疾病,肺孢子蟲感染就是一個典型的代表,後期還常常合併惡性腫瘤,最後多器官衰竭而亡。

可以說,艾滋病的病人,最後不是死於感染HIV,而是死於多種感染導致的多器官衰竭。當然,從感染HIV到成為艾滋病人還是會有一段時間的,數年到數十年不等,這期間可以沒有任何的臨床症狀,對於無症狀感染HIV的患者可正常的工作和生活。而已經發展為艾滋病人的患者,也無須隔離治療。因為艾滋病毒的傳播,主要依靠的是人體的體液。所以,在日常生活中,遇到艾滋病患者無需感到恐慌,正常的交流是不會被感染的。

本期答主:王亞敏 醫學碩士


杏花島


1

感覺是假新聞。不知道有新聞出處沒有?

2

為什麼會覺得是假的呢?

第一,孕婦如果是艾滋病人的話,肯定會關心孩子是否會感染HIV,以及如何生出健康寶寶的問題。

第二,孕婦有寶寶之後,醫院肯定會做孕檢,要檢查HIV的。

第三,醫生在治療過程中,應該會有比較安全的防護措施,不大可能發生被感染的情況。

3

如果發生了,醫生自己也還是需要負責任的。

查了一下,醫院有很清楚的規定,在給HIV呈陽性母親接生時,要戴雙層手套,帶防護鏡,隔離衣裡要穿上防水衣(萬一羊水破了,噴出來就可能暴露)。

4

病人當然應該告知。

但需要指出的是:國內整體上存在嚴重的對艾滋病人歧視的情況。比如大量存在的醫院拒絕艾滋病人的案例。

正因為如此,才迫使病人為了能得到醫療服務,而隱瞞自己的HIV狀態。

而這又反過來增加了醫生的危險。

5

作為醫生,平時就主動學習如何防止職業暴露,而不是拒絕HIV病人,這才是更聰明的辦法。

前者能最大機率減少危險,後者卻會惡化病人隱瞞病情的形勢。

6

道德譴責沒有意義,關鍵是如何面對,如何解決。

7

如果真的發生了職業暴露,還是可以通過吃藥來阻斷的。

(順便提醒讀者,如果懷疑自己有可能感染HIV病毒,也是可以迅速開始吃藥進行阻斷的。)

8

看了下其他回到和評論,發現公眾對HIV的認識還停留在很低級的水平。

現在醫療技術很發達了,HIV治療狀況跟當年早都不一樣了。就跟乙肝丙肝一樣,有一定傳染性(而且比其他的傳染病都更難傳染),但其實是一個不大的內科慢性病。

媒體、公眾對這個病無需過度恐懼。


大豆看電影


作為一名科普作者,不管是在生活中還是在網絡上,我從來沒有歧視過艾滋病患者,而且一直致力於艾滋病傳播途徑的宣傳,以期望降低大眾對艾滋病的恐慌和歧視。

這個問題下有一千多個摺疊答案,很大一部分都是在無意義地發洩對這種產婦的鄙視情緒,這點悟空問答做的非常好,低質量的討論哪怕有一千個也全部摺疊。

雖然我對絕大部分艾滋病患者都從不歧視,有一種艾滋病患者,我從心底譴責,那就是故意隱瞞自己感染的事實,使他人暴露在有可能感染的環境中的患者,就比如題目中這種孕婦。

不過一般情況下,產婦在入院生產的時候都會進行艾滋病檢測,一旦產婦是艾滋病感染者,醫院雖然不會拒收,但是會讓醫務工作者採取高標準的防護措施。這不僅僅是為了保護醫務工作者,同時也是為了保護其他人,艾滋病患者使用過的手術器械甚至會銷燬不再使用。

但是也有一些自私自利到家的病毒感染產婦就趕著孩子馬上出生才入院,結果來不及進行產前檢查就進行接生,讓醫務工作者暴露在病毒環境中。同樣的還有一些感染者緊急受傷進醫院,在醫生進行縫合等緊急手術時不告知醫生,生怕醫生會拒絕給自己治療。

我在網上就看到過這樣的事例,一個不到三十歲的男醫生因為手術感染了艾滋病,雖然醫院承諾他所有的後繼治療費用全部醫院承擔,但是他的人生卻從此改寫了,不能再上手術檯,女朋友也因此分手。

你說他冤不冤,恨不恨?

為了救人就卻搭上了自己的一生,不知道那個把病毒感染給他的艾滋病患者有沒有一起愧疚?

這種人說白了就是極端自私自利,一個人但凡有點同理心,自己受過的苦遭過的罪理應不忍心再讓別人遭受,因為他很清楚其中的傷痛。可有的人就是極端自私,在他的世界裡,自己可能受到一點歧視和別人有可能付出生命代價之間他會毫不猶豫地選擇後者。

真希望這樣的人能越來越少,感染了艾滋病並不可恥(除非是由於濫交感染),但如果因為自己感染了就自私自利,於他人而不顧就有點無恥。


陳蘭香老師


你好,這個事情如果有產檢是不會發生的,怕就怕臨時來衝急診的孕婦,這個最可怕,還不止AIDS呢。

為何有產檢就不用擔心會發生

如果孕婦有規律產檢,初診建卡(建檔)的時候,有一套血要查的,除了常規的肝腎功能等,還有梅毒、肝炎、艾滋等指標的篩查。

如果沒有規律產檢,只要來門診或者住院時候有個緩衝時間,醫院都會把上述檢查做掉的。這個緩衝時間怎麼理解?就是說孕婦來院之後,不會馬上有手術操作,比如接生、陰道指檢、剖宮產等,這樣醫護人員傳染的風險很小。

所以,有產檢的孕婦,即使自己不說,醫院也會篩查出來的。

衝急診就很可怕

有些孕婦出於各種原因,或沒錢產檢、或像這位隱瞞病情的,當臨產發動,或者肚子痛、大出血、頭暈昏迷了,才來醫院,這樣做就很危險,醫生都很怕這類“三無”孕婦。

危險主要有兩個:

1、傳染病的風險,隱瞞或者自己也不知道有什麼傳染病,因為未做產檢,沒有經過傳染病篩查,類似本例情況最終醫護人員防不勝防,胎兒也可能被母胎傳播影響到,而沒有及時治療。

2、沒產檢衝急診,有可能患有嚴重的併發症合併症,比如重度子癇前期、重症肝炎等,沒有產檢就沒有預防治療過,來急診的時候,往往病情很重,也常是三更半夜,醫護人員不足。這樣的搶救相對風險也大,容易失敗。

對孕婦的建議:

為了自己和寶寶的安全,一定要產檢,就算不按醫生說的每次來,但至少幾個關鍵的檢查要做掉。比如出診的初篩、胎兒畸形檢查、血壓、足月後的胎監、B超等。

不做產檢或者隱瞞病情,最終害人害己。醫院不會因為你有艾滋而拒收的,當然,如果提前發現,應該會建議你到專門的傳染病醫院登記就診,那裡的醫院對於此類孕婦有更好的防治經驗。

對醫護的建議

對沒有產檢的孕婦,尤其要提高警惕,加強防護。如果接生或者手術後發現自己有傷口碰到對方血液、體液,要馬上衝洗、由遠及近擠壓排出血液,事後及時檢查,可以預防性用藥進行治療。把感染艾滋的風險儘量降低。


恩哥聊健康


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可恨之人必有可憐之處。最近科室來了一個病人,她所做的事,讓人覺得十分憤慨,作為醫生除了憤慨又能怎樣呢?

天前的深夜,一懷孕40周前置胎盤的孕婦來住院。醫生對於任何一名病人都不會有歧視之心!怎料“人無傷虎心,虎有害人意!”孕婦拒絕提供任何的產前檢查結果,詢問病史時孕婦自保證既往沒有任何疾病。為她安排了第二天的手術,科室非常重視這名前置胎盤的孕婦,安排了科室的幾名技術骨幹去做這臺手術。手術非常順利,母子平安。當大家還沉浸在手術順利的喜悅中時,她的丈夫走辦公室對醫生說:“我老婆有艾滋病,已經確診的!小孩子需要打針!”簡單的幾個字卻如同晴天霹靂!驚的所有人一時無語!每個人拼命去回想,是否和病人有體液的接觸。有人說產科是血與水的戰場,不知何時孕婦的羊水或者血液就會與你有接觸。

醫者在關鍵時刻需要表現出應有的專業素養與冷靜。電話通知手術室,手術器械特殊消毒、手術室重點消毒、胎盤特殊處理、參加手術人員是否有體液的接觸,要避免她體液所接觸過的東西對其他人造成感染。同時向相關科室及領導彙報。對於她的欺騙我們除了內心的憤怒不能以任何形式表現出來。難道你能衝到她面前抽她耳光,大聲的咒罵她沒有道德,問候她的家人?我們只能憤怒,因為我是醫生!也許就是無論發生什麼醫生只能有內心的憤怒,使得讓那些沒有良知的人和無德的媒體,將醫生作為最軟弱可欺的羔羊。

在這個艾滋病的家人看來,她的“智慧”讓她成功的住院、做手術。卻不知道這樣可能會給一個家庭帶來什麼樣的災難。手術檯上簡單的防護措遠遠不能保護醫護人員。有時不得不接觸你那充滿病毒的羊水或者血液接觸。如果醫生因為你的隱瞞而感染、同病房的病人因接觸你的體液而感染,你會為你自私的行為感到內疚嗎?

不能否認目前有些醫院對他們的拒絕讓艾滋病病人不得不隱瞞自己的病史,他們同樣擁有醫療權利和生育的權利。請不要用道德去綁架那些拒絕你的醫院和醫生,在中國有太多的醫院不具備收治艾滋病病人的資質。多名艾滋病病人故意隱瞞病史來住院分娩,允許我單純的認為那是對醫生的誤解讓他們不得不這樣做。

在我的記憶裡醫院裡的第一例艾滋病可疑的孕婦做剖宮產,張小林主任和熊慶慶醫生全副武裝的做了這臺手術,在他們那厚厚隔離服後面的眼睛裡,我看到的是平靜與平等。術後羅權醫生給她的腹部換藥時,她就那麼靜靜的看著。病人的確診資料從省疾控中心郵寄過來,張小林主任嚴肅的打開印著“絕密”二字的文件袋,所有人都屏住了呼吸,最後的確診實驗是陰性的。所有人歡呼雀躍。

產婦激動的流淚,她說“艾滋病初篩陽性後,連家人都嫌棄不願意接觸我,恰恰是你們醫生、護士給了我最真誠、最平等的對待,感謝你們!”在非典面前,明知踏上的也許是不歸路,卻又義無反顧。

一個天和幾個醫生朋友在一起。“你有故事,我有酒!”。當我問道會為艾滋病病人手術嗎?得到的答案是肯定的!“病人虐我千百遍,我待患者如初戀”。


母嬰新視點


我怎麼看?我只能說憤怒,惡意傳播艾滋病!

孕婦隱瞞自己是艾滋病人的事實,導致接生的醫生也感染了艾滋病毒,你怎麼看?

我是在疾控中心專業做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恰巧有一段時間負責艾滋病職業暴露的處理,而在這一段工作中遇到了幾起因為感染者未將感染情況告訴醫務人員而導致醫務人員發生職業暴露。

先來分享一個故事:

某一天上班的時候,剛開辦公室門,科室電話就響了。接到電話後,得知轄區內一個醫院發生一起職業暴露事件,暴露人數為5人!後來我們奔赴醫院進行處理,得知,是產科醫生和護士在一位孕婦產後大出血進行緊急搶救時發生的職業暴露!醫護人員們沒有遲疑半點,對孕婦進行緊急的徒手(未戴手套等)子宮縫合,孕婦算是度過來了,但是孕婦的HIV篩查是陽性!!暴露人數這麼多,我們都對暴露的每一位醫生進行了抗病毒阻斷治療。萬幸最後沒有導致醫務人員感染。

因此現在只要是住院病人,醫院都會對其進行艾滋病篩查,如果篩查為陽性的話,那麼一方面可以儘量避免醫務人員發生職業暴露,另一方面會將病人轉至專門的傳染病醫院進行救治。

中國目前艾滋病感染者75萬左右,另外還有30%左右的未被發現者,他們在醫院就醫的過程中都有可能讓醫務人員發生職業暴露的可能,因此感染者請將你的感染信息如實告訴你的醫生,對他們負責,也多理解他們,他們後面還有一個家庭。

我的評價:我是專門做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每天或多或少都會面對一些感染者或者病人,也都會有發生職業暴露的可能性,當然在這個過程中我們會足夠的保護自己。因此這個事件是不應該發生的,請理解我們醫務人員。


心中有夢很幸福


眾所周知,艾滋病是一種危害性極大的傳染病,由感染艾滋病病毒引起。目前尚無任何治療手段可治癒。艾滋病病毒主要存在於感染者的血液、精液、陰道分泌物、乳汁等體液中,會通過性接觸、血液和母嬰三種途徑傳播。如果孕婦是感染艾滋病人,是完全可以分娩出健康的嬰兒的,目前母嬰傳播阻斷技術已經非常成熟,幾乎可以100%阻斷母嬰傳播。但是,孕婦隱瞞自己是艾滋病人的事實,導致接生的醫生也感染了艾滋病毒,這就害人、害己,大錯而特錯了。

看法一:孕婦隱瞞自己是艾滋病這件事,是孕婦明確知道自己是艾滋病。那麼,一般來說就會納入當地cdc艾滋病科管理,每年會進行一兩次cd4檢測,由當地cdc負責採血,當地cdc應該及時掌握孕婦懷孕的信息,並且講解孕產婦生孩子傳染的可能性。如果孕產婦堅持要生孩子,那麼就要由當地cdc和指定的定點醫院,婦幼保健機構共同進行藥物阻斷,減少母嬰傳播的可能性,這樣無論是醫院或者婦幼機構都會有所準備,就不會出現這種情況。

看法二:如果孕婦一直不配合當地cdc,採取失蹤不聯繫,並且懷孕生孩子,那麼只是違反艾滋病防治條例,因為不是故意使醫生感染,算不上故意傳播疾病罪,所以沒法定罪。

看法三:孕婦隱瞞自己是艾滋病人的事實,導致接生的醫生也感染了艾滋病毒,如有故意之嫌,屬於違法行為,會受法律制裁的。

看法四:這一事件,同時也說明了當地艾滋病管理的流程不是很好,缺乏完整的職業暴露流程。

綜上所述,患有艾滋病應及時治療,萬萬不可煒疾忌醫。在現實生活中,由於孕婦是艾滋病人而導致接生的醫生也感染了艾滋病毒的事情的確有發生,因此,醫護人員在工作的同時也一定要做好防護措施。對於患有艾滋病的孕婦來說,希望其能配合醫護人員及艾滋病管理機構進行分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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