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順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快速破獲一宗交通 肇事逃逸案

2018年7月11日上午時9許,在S224線豐順縣留隍鎮新美村路段發生一起交通事故,豐順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留隍中隊民警接到報警後,迅速趕到現場勘察,發現現場除遺留一輛二輪摩托車及一名男性傷者外,並無其他涉案肇事車輛,根據辦案經驗,結合現場實際,辦案民警判定這是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隨即開展偵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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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案民警對該路段沿線進行走訪調查,從大量的證據線索中發現粵D47362小型汽車有極大的涉案嫌疑,在鎖定目標後,辦案民警隨即開展查找涉案嫌疑車輛,經過民警縝密、細緻的偵查工作,直至當天下午4時許,該起事故中的涉案嫌疑車輛被找到,但沒有找到車主馮某民,辦案民警對馮某民的親屬做了細緻的思想工作,積極動員其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7月12日上午9時,馮某民(男、豐順縣留隍鎮人、身份證號碼為441423****10185679)懾於法律的威嚴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至起,這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成功告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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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犯罪嫌疑人馮某民已被豐順縣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偵查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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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交通事故後,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相反,如果你選擇逃逸,那你將承擔更嚴重的後果。

相關法律鏈接

*交通肇事逃逸後將承擔責任認定上的不利後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2條之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在一些肇事逃逸交通事故中,肇事司機可能只承擔次要責任甚至是無責任,但如果因為逃逸導致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肇事司機就要承擔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交通肇事逃逸後將自己承擔賠償費用。

根據《中華人名共和國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如肇事車輛投保了車輛保險,發生交通事故後,賠償時保險公司有先予支付的義務。但如果肇事車輛逃逸,按《保險合同》約定,保險公司就不再承擔保險責任,只在交強險的承保範圍內對被害人進行賠償,不足部分只能是車主自行掏腰包。

*交通肇事逃逸後行政及刑事處罰嚴厲。

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和《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機動車駕駛人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記12分,可以並處15日以下拘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條之規定: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交通肇事構成犯罪的,逃逸後罪責加重。

根據《刑法》第133條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肇事後逃逸的,屬法定的加重情節,因逃逸而致傷者因搶救不及時而死亡的可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傷者沒有死亡,機動車駕駛員為了逃避法律追究,將撞傷者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傷者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嚴重殘廢的,則構成了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按《刑法》規定,將會受到更加嚴厲的處罰。此外,法律還規定,交通肇事後,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乘車人指使肇事司機逃逸,致使傷者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上述人員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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