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註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問答:破產申請的受理

【知識點】破產申請的受理

答案解析 :

(1)選項A:債務人對以自有財產設定擔保物權的債權進行的個別清償,管理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債務清償時擔保財產的價值低於債權額的除外;(2)選項B:債務人經訴訟、仲裁、執行程序對債權人進行的個別清償,管理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債務人與債權人惡意串通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問:破產申請前6個月

在破產受理前6個月是危機期間,在危機期間的清償,一般情況可以撤銷,除非是清償水電,人身傷害,有擔保的債務。這樣B項的清償不是可以撤銷麼,B正確。

答:B選項適用的是債務人經訴訟、仲裁、執行程序對債權人進行的個別清償,管理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破產法司法解釋(二)》第十六條規定:“債務人對債權人進行的以下個別清償,管理人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l)債務人為維繫基本生產需要而支付水費、電費等的;(2)債務人支付勞動報酬、人身損害賠償金的;(3)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其他個別清償”。其第十五條還規定:“債務人經訴訟、仲裁、執行程序對債權人進行的個別清償,管理人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債務人與債權人惡意串通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2018年註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問答:破產申請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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