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多年前入事业编户口也跟着改为城镇户口,现在还能继承家里的宅基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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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于居住建房,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农民集体成员所有,属于农用的建设用地。《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即,宅基地所有权归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而农民朋友拥有的是使用权。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只有在本村村民内部流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不得抵押。使用权不等于所有权,那么,村里宅基地是否可以继承?法律如何规定的?今天征地拆迁律师团队崔鹏就此问题解答。

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从物权法规定之中,我们不难看出,宅基地作为使用权,而建造房屋为所有权,依据《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其中就包括公民的房屋。那么,使用权与所有权、宅基地与房屋就此出现了冲突,宅基地与房屋是不可剥离的,依据继承法房屋可以继承,房屋与宅基地又不可剥离。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即一户一宅,说明宅基地是以户为单位,并非以个人为单位享有使用权。那么,说明同属一户,在法律上宅基地继承是受法律保护的,是可以继承的。那么,属于非本村村民农业户口是否还拥有继承使用权呢?

依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因此,个人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在其死亡时遗留下来作为遗产可以继承的。房屋继承后,宅基地作为使用权也一并继承,并且已经农转非的非本村村民一样享受继承权。假如房屋灭失掉,宅基地使用权随着灭失,本村经济组织有权收回宅基地。


征地拆迁律师团队崔鹏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

宅基地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财产,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村集体按照“一户一宅”原则分给村集体村民建造住房保障住房需求。

并且根据我国《继承法》,“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所以对于宅基地是不存在继承问题的,因为你压根就没有所有权

但是对于宅基地上的房屋你是有继承权的,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个人合法财产,与户口无关。并且在你继承了房屋后,房屋并不能脱离土地存在,所以对于土地也可以一并“继承”,这就是“地随房走”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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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悟空:在农村非农户口的人继承农村农民的房屋,要有法律公证。但也是继承了故人的房屋,获得永久居住权。而宅基地不能继承,就是说继承的是房屋。所以在确权时不能写继承人的名字还是原主人的名字,因为继承者不属于农村人。宅基地只有本村农户才能享用,遇到拆迁也只是补偿地上物的补偿。注意的是继承的房屋不能倒踏。了解更多关注三农频道的解释!



民农歌者


大概去年就在清理事业编人员拥有农村土地问题。必须二选一,原则上有城市事业编制人员不允许保留农村户口。没有农村户口就没有分农村土地权力。

你有事业编制不放弃这身份你就没有权力继承农村宅基地。你改为城市户口也没资格回农村分土地,没资格继承宅基地。


一朵浪花17


应该没有继承的权利,我现在的身份就是一个在编事业单位的职工,现长久居住在农村的老家中,在宅基地确权的时候,我就没有资格去签字画押办手续,仅就这一点看,户口外迁有着在编工作单位,要想继承宅基地或许是不太可能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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