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竣工違約金過高情況下,發承包方怎麼破?

逾期竣工違約金過高情況下,發承包方怎麼破?

工程建設項目一般具有投資大、週期長、易受政策影響以及協作關係複雜等特點,因而工程延誤難以避免,而但關鍵路徑出現問題時便會造成逾期竣工。為了督促承包人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完工,發包人會在施工合同中約定逾期竣工違約金,一旦承包人造成的逾期竣工事實發生,發包人可按合同約定要求賠償。然而,施工過程中風險的不確定性造成違約金金額難以準確估計,過高的違約金賠償則會損害承包人的利益。當約定過高情況下違約金的該如何調整呢?

逾期竣工違約金過高情況下的調整

為表明履行合同的決心,承發包雙方在簽訂施工合同時會將逾期竣工違約金的數額約定較高,然而一旦違約事實發生,高額的違約金將損害承包人利益,進而造成糾紛,因此,實踐中合同雙方往往會通過法律途徑對違約金進行調整。而我國逾期竣工違約金兼具補償與懲罰性質,相關法律規定只有在"過分高於"實際損失的情況下才能調整,故本節首先分析逾期竣工違約金調整的基本原則。

1逾期竣工違約金調整的基本原則

實踐中,面對合同中約定的高額違約賠償責任,承包人往往會以逾期竣工違約金相關條款有失公平為由向法院或仲裁機構提起訴訟,請求對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進行調整。通過整理分析我國現行的相關法律文件發現,適用於逾期竣工違約金調整的法律文件有兩個:

①《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其中對於"過分高於"的解釋,《合同法解釋(二)》第29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30%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114 條第2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②《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121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20%的,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所以參考定金的相關法律,是因為定金在性質上是違約定金,具有預防違約的性質。分析上述法律條款得知,《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適用於實際損失可明確計量的項目,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定金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20%的規定則適用於實際損失難以準確計量的項目。因此,下文將在考慮實際損失是否可計量的情形下具體討論逾期竣工違約金的調整問題。

2可計量實際損失的逾期竣工違約金調整

對於逾期竣工造成實際損失可計量的項目,其逾期竣工違約金調整的基本原則為調至實際損失的130%以內,而具體調整幅度應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確定。

3不可計量實際損失的逾期竣工違約金調整

對於逾期竣工造成實際損失不可計量的項目,其逾期竣工違約金調整的基本原則為調至合同價款的120% 以內,具體在調整時所要考慮的因素與實際損失可計量 的項目一致。以下通過案例,分析法院或仲裁機構對逾 期竣工違約金調整的處理。

案例:2004年1月19日,河南省電力公司南陽分公司 (以下簡稱發包人)與河南震物基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承包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承 包人承建發包人輸變電調度通信樓配樓粧基工程,工程合同價款232萬元,工期34天。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工期34±6天內不進行獎罰,超出±6天每天獎罰1 萬元。竣工結算工程價款為2594366.8元。一審中,發包人向承包人索賠267萬元逾期竣工違約金,後經法院認定,工程逾期竣工98天,應支付98萬元逾期竣工違約金。承包人認為違約金過高,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考慮到工程量、合同價款、工程已作決算,且雙方均有違約行為,因工程延誤給發包人造成的實際損失無法計算等因素,承包人承擔的違約金應以合同總價款的20%計算為宜,即承包人應支付南陽供電公司違約金518873.36元(2594366.8×20%)。

該案例屬於逾期竣工造成的損失不可計量項目,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每日固定金額違約金,發承包雙方均有違約,但承包人的違約行為給發包人造成了巨大損失,因此法院最終考慮了工程價款已作決算、分包人的經濟狀況以及承包人未能徵名逾期竣工造成實際損失等因素將逾期竣工違約金下調至違約金約定的上限,即合同價款的20%。

總結"約定過高情況下違約金的調整,調整時首先需判斷該項目是否符合"過分高於"實際損失的情況:對於損失可計量的項目,判斷標準為是否超過造成損失的30%,且實際損失的計算範圍和考慮因素應與合同中約定的相關條款相一致;對於損失不可計量的項目,其標準則為是否超過合同價款的20%;實踐中具體調低時,應考慮承包人的過錯程度、雙方的經濟狀況等多項因素,根據工程項目的具體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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