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借的債務不還,另一方不承認或未簽字的,被法院起訴共同財產如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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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鍵代償觀點:如果無法認定是夫妻共同債務,那麼就不應該執行其共同財產。

現在的社會不比從前,之前可能夫妻某一方借債主要就是為了維持共同的生活生存問題,但是,現在來說,基本上所有得家庭都不需要通過借錢來維持基本的生存問題了。所以很多時候如果一方借了錢卻要雙方共同承擔的話,很明顯就是對夫妻非借債方的不公平了。因此,在現在的法治社會下,對於夫妻共同債務必須有明確規定和認定形式。

首先,從債權人的角度來說,如果在借錢給夫妻其中一人時,就要和對方弄清楚這錢到底是最終由誰來償還,是夫妻二人共同承擔,還是明確規定借錢的人來承擔,這個是應該在借錢之初就必須說清楚的。

如果是需要夫妻共同承擔,那麼就必須讓夫妻雙方都簽字,這樣一來就能很好地避免後期因為還不上錢,而出現“共同債務”難以認定的問題。

當然,如果對方不想讓其配偶知道借錢的事,那麼就要明確規定是由他本人償還,債權人也應該考慮風險,然後決定是否要借錢給他。否則最後惡意負債,然後讓夫妻雙方共同承擔,那麼債權人同樣應該承擔責任。

然後,在現實生活中,確實有時候也會存在因為債權人疏忽,或者考慮不周的情況。那麼,這時候就要對夫妻債務問題進行法律認定。畢竟,夫妻關係的確立就意味著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如果沒有明確規定的話,就應該享受共同財產,而共同財產自然也是包括負債的。

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就應該對其中一方所借債務進行“共同債務”認定,比如說要去看在其借債期間,其家庭的整體生活水平有沒有改善。如果其家庭生活也沒有明顯的改善,並且這筆借款債權人也沒有證據表明是用於其家庭生活,然後另一方也表示不清楚這筆債務,也不願意承擔,那麼,指定是不應該執行夫妻共同財產的。

當然,這時候可以夫妻間進行協商對共同財產進行分配,然後由欠債一方去還錢。這些都是符合法律規定也符合公平理性的解決方案。

在當今這個社會,尤其是涉及“錢”得事情的時候,我們必須要小心再小心,如果你事前粗心大意,那麼事後必將會產生無數不必要的麻煩。


一鍵代償


這個主要是涉及夫妻個人債務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執行的問題。

1、能否執行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並及時通知共有人。

所以對於夫妻個人債務,法院應在夫妻共有財產範圍內對所享有財產份額進行處分,但不得損害配偶一方的財產份額。


2、能否先析產再執行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訴訟期間中止對該財產的執行。 如果按照該司法解釋的規定,是允許財產共有人先進行析產後執行。

但是最高院在最近的判例中不支持夫妻先析產後執行,最高法院認為,執行並不絕對代表會損害案外共有人的利益,對於夫妻共有財產而言因其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是不分份額的共有關係,該種共有狀態體現在夫妻共同財產整體上,而非某一個或某一部分財產。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四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規定,所以,對請求先析產再執行的理由不能成立。


葉律師


今日最高院出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隨之而來的鋪天蓋地的解讀。

最高法終於側面回應了對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存廢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婚姻法24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該條規定是用來處理夫妻雙方與第三人之間債權債務關係的規定。之所以出臺這樣的規定,原因在於,中國目前實行婚後財產共有制,除單獨約定外,夫妻婚後獲取的財產屬於共同財產,婚後形成的債務也是共同債務。

第三人與夫妻一方發生債權債務關係時,一般不可能知曉該債權債務是否出於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或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只能基於婚後財產共有制推定屬於雙方的共同意思表示或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夫妻一方抗辯第三人知曉舉債並非夫妻共同意願或抗辯該債權債務並未用於共同生活的,需要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在司法實踐中,一方面由於舉證的困難,另一方面在一些名存實亡的夫妻關係中會存在夫妻一方惡意負債,虛構債權債務關係,聯合所謂的債權人來致使夫妻另一方承擔莫須有的債務,以致於在很多審判案例中,夫妻其中一方成為了解釋第24條的“受害者”。

如今最高院出臺的新的司法解釋共四條,主要涉及以下四個方面的內容:

一、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夫妻共同債務;

二、家庭日常生活所負的夫妻共同債務;

三、債權人能夠證明的夫妻共同債務;

四、適用範圍。

首先,第一方面的內容明確和強調了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以及以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這一規定意在引導債權人在形成債務時,為了保障自身的利益,為避免事後引發不必要的紛爭,儘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簽字(劃重點);

其次,關於日常家庭生活支出所負擔的債務,一般情況下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再次,對於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之外的夫妻共同債務,明確了債權人的舉證責任,即債權人需要舉證證明債務屬於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範圍所負擔的債務;最後,本解釋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釋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牴觸的,以本解釋為準。該解釋進一步完善了夫妻債務的認定標準,明確了舉證責任的分配,同時對於風險的及早防範也做了重要提示。

然而,關於該司法解釋似乎還有幾點存在明顯的爭議

第一,在司法實踐中我們如何界定該債務是否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範疇,其數額應如何確定?

第二,按照該解釋規定,此類沒有判決給夫妻另一方的債權債務進入執行程序後具體怎麼操作?

如果家庭財務的實際操控者在一方(財產在一方名下),若被執行一方名下沒有任何財產,那麼如何解決?

第三,解釋出臺前,夫妻一方可能會成為虛假債務的受害方,那麼解釋出臺後,夫妻雙方聯手“坑”債權人的“道德風險”甚至是法律風險的防範又如何規避?

這些都是要在實踐當中具體去解決的疑問。

文 河南廣學律師事務所 張貝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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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說


按照2018年1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之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該條為本次出臺司法解釋的關鍵核心所在,即如果夫妻一方單方以個人名義舉債,而且該債務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則原則上不會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如果債權人可以提供證據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是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則可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有利於降低非舉債方的責任,避免虛構債務的情形出現。另外,對於債權人的保護並未減少,從此以後,債權人進行借款,如果想要降低風險勢必要求借款夫妻共同簽字,在這種情形下既保護了夫妻雙方共同的財產權益與知情權,也有利於降低債權人的法律風險。

如果經法院審理無法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則為舉債一方的個人債務,對方逾期未履行還款義務時,申請執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就舉債一方的個人財產進行強制執行,夫妻共同財產中可以剝離出的個人財產也可以採取執行措施,但是如果夫妻共同財產無法剝離,會存在執行難度。


柳基偉律師


2018年1月底,法律進行了修改,夫妻債務問題共債共籤的時代來臨了,也就是說,夫妻一方借的債務,另一方沒有簽字,那這個債務就要簽字的一方來償還,如果債權人不能證明該款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或者是夫妻雙方共同的意思,同時也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的範疇,那麼該債務就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只能是誰借的誰去還了。 當然如果夫妻雙方簽字了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的情況下,還是要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這裡表明只要借款是夫妻雙方簽字或者一方事後追認表示共同承擔的債務即使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範疇還是屬於夫妻共同的債務。 對於家庭來說,不用再擔心一方在外亂借債而給自己活家庭造成不必要的負擔了。在日常案件處理中有不少離婚家庭是因為一方借債進行賭博、甚至舉債借款帶非夫妻關係的人潛逃國外,而讓留在國內的家庭承擔不必要的債務。這種情況就可以得到法律支持了。


鳩魯特


共債共籤!還配偶知情權!結婚證不是賣身契!超過日常家事代理的鉅額債務必須共債共籤,決不能在不知情下被代理!每個公民的人格獨立,在自己不知情下負下鉅債,因無法償還這種鉅債被法院合法列入黑名單限制職業發展,因名下不能有財產自己和孩子一旦生病只能小病熬大病等死,這是一種怎樣的絕望!


共債共籤


夫妻一方借取的債務不還,另一方因未簽字可拒絕承認,這樣一來,根據現在實施的法律條款,也就意味著另一方不認賬的訴求基本可以得到支持。那麼,債權人的權益也基本可以認定就此被剝奪。因為法院也根本不可能執行到位了。這樣一來,不知結多少老賴家庭提供了賴賬溫床。既然夫妻一方私自舉債後,債權人的權益註定受損,不可能得到歸還。那麼,法律更改之時為什麼不能加上一條:"夫妻一方私自舉債不能歸還,導致債權人權益被侵害的,債權人可申請按每二萬一年的刑期抵債"。如此一來,既對債權人公平,也能保證夫妻另一方不"被債務",同時也能真正看出哪些是真正想賴賬和眸的家庭,哪些是"被債務"的分飛鳥。我相信此條一出,很多想穿法律空子的和眸賴賬家庭馬上減少70%以上,同時也能讓我們的當權者看到:現階段的大中國是想不勞而獲的無良家庭多還是真的無力償還的家庭多,是夫妻配合賴賬的多還是真的"被債務"的多。同時也能看到我國的誠信缺失到了多麼可怕的境況。法律!不能單一的維護了一方利益(而且被維護的一方大有可能是狼狽為奸的一方)而去完全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權益。


誠信何在自尊心何在


一、此文一出,社會誠信愈發缺失,更多人願當老賴,試想夫妻一方大額舉債後,購置的豪宅別墅,一旦還不起或不想還,完全可以以另一方未簽字為由,規避法律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執行,另一方則坐享其成,債權人慾哭無淚。二、為了少數人不惜犧牲大多數人的利益,社會上有多少夫妻會惡意舉債讓另一方承擔債務的,這樣的畢竟是少數,有的話也只是怨自己瞎了眼。


手機用戶6569586364


這根本就是站債權人而立的,屬稱有錢人。對女方特不利,更能證明女性是弱勢群體!男方瞞著女方借外債,將其拿點買菜錢給女方。問題來了,女方得承擔整筆債務!嚴重抗議……



SHI念想001


婚姻中肯定共借共籤,誰借誰還。未共籤肯定是一方不同意或有爭議。不然債權人永遠不知其害,借貸懷著僥倖心理。放款機構或個人有了教訓也會慎重,嚴格把控,不鑽空子。從而避免社會上金融機構上的潛規則,違規操作(可以做到另一方不知情情況下放款)借貸氾濫及個人借貸的泛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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