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港一男子贈人百萬元,妻子卻矇在鼓裡, 你怎麼看?

那蛋黃的幽旋律


江某與林某是結婚多年。

江某偶然發現林某陸續向一女子小菲轉賬共計100多萬元。

江某認為林某與小菲之間存在不正當男女關係,於是,江某將林某和小菲一同告上了法院,主張贈與行為無效並要求小菲返還財產。

庭審時,林某拒不到庭,小菲否認其與林某有不正當男女關係,承認收到林某120多萬元匯款,但已返還林某40多萬元。

就這一案件看,林某將其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夫妻共有財產擅自贈與他人,林某屬無權處分,是無效的。

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 第(五)項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這一條規定的含義是:

1、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目的是為了夫妻的日常生活需要。

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如果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不是為了夫妻的日常生活的需要,以夫妻協商、取得一致意見為原則。

第三人取得夫妻共同財產,以善意取得為前提。

林某向小菲支付上百萬款項,非為夫妻日常生活需要,不是為了夫妻事務,而且小菲取得鉅款沒有支付相應對價,小菲的取得財產的行為,侵犯了江某的財產權益。


基於上述法律事實與理由,在法官的調解下,小菲同意返還其尚未返還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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