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沒有被拘留或批捕,最後法院判無罪的刑事案件可以申請賠償嗎?

馬馬地


這種情況是不能申請國家賠償的,因為

我國的《國家賠償法》的賠償原則是“撫慰性原則”,即對蒙冤入獄的人所遭受的人身損害和經濟損失進行補償,表示國家一種承認錯誤的姿態。國家賠償並不是要對被冤枉的人遭受的名譽損失和精神痛苦進行賠償,因此沒有被實際羈押或者遭受財產損失是得不到國家賠償的。

根據《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在刑事案件中被冤枉的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的情形如下:

  1. 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
  2. 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
  3. 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4. 使用暴力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因此,在刑事案件中沒有被拘留或者逮捕,也沒有遭受刑訊逼供和財產損失的,就算被冤枉了也不能申請國家賠償

。這樣規定也具有一定合理性,畢竟司法機關不是全知全能的神,判斷某人是否有罪也無法做到萬無一失。如果司法機關一旦鎖定錯誤的犯罪嫌疑人就要進行賠償,那麼必將造成其過度謹小慎微甚至是不敢作為。況且,如果公安機關能夠保證每次都抓住正確的犯罪嫌疑人,那麼還有必要進行法庭審判嗎?


冰焰


關於國家賠償法中的刑事賠償這一話題,本人在之前的回答中已經多次涉及,建議朋友們可以翻回本人之前的回答詳細查閱。就本題簡要回答如下:

第一,關於刑事賠償的條件。被宣判無罪的人要申請國家賠償,前提須滿足其合法權益遭受刑事司法機關的侵犯,包括人身權財產權

第二,人身權包括人格權與身份權。這其中,與國家賠償有關的主要為人身自由權、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名譽權等。在刑事案件中,

當事人未被拘留、逮捕,表明其人身自由權未受侵犯但如果其身體受到傷害或者死亡,最終法院宣判當事人無罪,當事人或其家屬當然可以就此部分的損失主張國家賠償;2010年新修正的《國家賠償法》增加了有關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規定,也即刑事司法機關的行為導致當事人或其家屬精神損害,並造成嚴重後果的,當事人及其家屬可以申請精神損害撫慰金

第三,關於財產權的賠償。根據《國家賠償法》第18條規定,辦案機關行使職權導致當事人財產損失的,當事人有權要求賠償,包括:

  • (一)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 (二)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第四,國家賠償免責情形。我國《國家賠償法》也規定了部分國家賠償免責事由,見下圖
第十九條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三)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四)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五)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六)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也即,如果是因當事人自身行為或者國家工作人員的個人行為導致受害人損失的,國家不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由行為人承擔。

綜上,即使當事人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未被羈押,最終也被法院宣判無罪,其是否可以申請國家賠償要根據其所遭受的損失,是否存在國家賠償免責事由等綜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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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門律匠


一、因侵犯人身權,受害人有權申請國家賠償的情形

我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規定,因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採取了拘留措施的、對公民採取了逮捕措施,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權向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申請國家賠償。

就題主所說,依據上述規定,未被拘留或者逮捕,但

存在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情形的,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二、因侵犯財產權,受害人有權申請國家賠償的情形

我國國家賠償法第十八條規定,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或者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情形的,申請人有申請國家賠償的權利。

也就是說,存在上述兩種情況的,被害人有權申請國家賠償。

三、國家不予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

我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九條規定了六種國家不予賠償的情形: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絕對無罪情形);

(三)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依法不予追究的情形)、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檢察院不起訴情形)、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附條件不起訴情形)、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和解不起訴情形)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四)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五)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六)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郭廣吉律師


關於"刑事案件中沒有被拘留或批捕,最後法院判無罪的刑事案件可以申請賠償嗎″的問題?


可以。國家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賠償法》明文規定,公民遭受司法機關法律強制措施處理,受到身體傷害、財產傷害、精神傷害的,依法申請國家賠償。

這裡申請國家賠償的法定條件是公民遭受司法機關強制措施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司法機關的法律強制措施是: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逮捕。

因此,公民在刑事案件中沒有受到拘留、逮捕,並不代表公民沒有受到司法機關的法律強制措施處理。只是司法機關依據當事人的犯罪情節,依據法律釆取的法律強制措施是: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

刑訴法規定,取保候審的最長時間12個月,監視居住最長時間6個月,沒有限制執行機關。在司法實踐中,公、檢、法三機關都有權實施取保候審權、監視居住權。

這是司法機關對於首次刑事犯罪嫌疑人釆取的人性執法。


如果在刑事案件中,連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法律強制措施都沒有采取,那就不是刑事案件,不可能進入司法程序。司法程序的入口是立案,立案的法定條件是必須掌握一個犯罪事實。

所以,只有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掌握了一個犯罪事實的法定條件下,才可以實施刑事案件的立案。

只有刑事案件立案後,才可以實施偵查、起訴、審判,這是法定的。

由此認定,題主的刑事案件中沒有受到拘留、逮捕,最後法院判決無罪的刑事案件可以申請賠償嗎"問題,是完全可以依法申請國家賠償的。

對於身體傷害賠償,從取保候審之日始到法院判決無罪之日止。2017年的法定賠償金為每日256.86(大概),如果致使當事人身體致病、致殘,最高可申請20倍國家賠償。

對於財物賠償據實計算賠償。

對於精神損失賠償最高可申請賠償額的20%國家賠償。

管見了。


世好3


您好,根據提問,信之源律師為您作出以下解答:刑事賠償的範圍具體見《國家賠償法》(2012年修正)第三章第一節。簡單地說,沒被拘留,沒被逮捕,沒有被執行刑罰,沒有造成身體傷害或死亡,也就沒有賠償。但如果有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沒有刑事賠償,並不排除行政賠償。歡迎您預約信之源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律師,為維護您的合法權益提供專業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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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之源律師事務所


沒有拘留、沒有批捕,那就是刑事自訴案件了,刑事自訴案件,可以申請法院根據責任裁定被告進行賠償。

賠償範圍主要是:治療費、營養費、誤工費、陪護費、交通等前期部分和後期可能有的二次治療費、傷殘補助等費用。

但如果判被告無罪(無過錯),就是沒有任何責任,申請被告賠償不會得到支持。


諶繼剛


刑事國家賠償的對象是無罪羈押

簡單來說,被關了,關人的手續合法,只是結果錯誤,最後判無罪,相關機關承擔國家賠償責任,工作人員可能承擔行政責任。

但是在刑事案件辦理過程中受到工作人員非法拘禁、非法毆打、刑訊逼供的,關人的手續不合法,無論結果是否正確,相關機關承擔國家賠償責任,並且相關人員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學法指南


公民權利包括人身自由權、健康權、財產權。因此,刑事案件被判無罪的,即使沒有被拘留或逮捕等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形,如果存在健康權、財產權被侵害的情況,照樣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制度體現了一個國家的民主程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規定,如果是公安局刑事拘留,檢察院、法院逮捕的,法院原判刑罰已經執行,最後被判無罪釋放的,因為當事人已經被限制了人身自由,獲得國家賠償理所當然。


即使沒有被關押,以下三種情況也應當給予國家賠償。

第一、公、檢、法機關工作人員在偵查、審訊過程中,為了逼取當事人的口供,採用毆打、罰跪、強迫運動等方式,造成當事人傷害。

第二、公、檢、法機關工作人員在抓捕過程中,違法使用槍支、警械造成當事人傷害。

第三、公、檢、法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違法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當事人財物造成損失。

國家賠償支付的方式,主要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能夠返還或恢復原狀的,應當返還或恢復原狀。造成受害人名譽權、榮譽權損害,主要以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為主,精神損害賠償為輔。


陳看法


可不可以申請賠償,關鍵點在於合法的人身權及財產權是否遭到了司法機關的侵犯。

題主的問題是:既沒有被拘留也沒有被批捕,且最後法院宣判無罪,由此基本可以認為沒有受到人身權的侵犯。

如果您的財產權也沒有因為涉嫌刑事犯罪而受到侵犯,且執法機關的行為沒有導致當事人或其家屬嚴重的精神損害,並形成嚴重後果,這樣的情形,總體來講,申請國家賠償,恐怕要結合具體案情情況進行綜合認定才好,基本上本人以為獲取賠償的可能性不大。


鑑辨者言


謝謝邀請,分兩種情況,在公訴案件中沒有拘留或逮捕,不代表沒有強制措施,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都是強制措施,賠償法規定,被採取強制措施所造成的人身,財產,精神損害都有權利索取賠償,視案件具體情況綜合評定。


另一種情況是自訴案件,被告人經法院判決後無罪,因沒有對其採取強制措施,所以國家對其沒有賠償義務,如本人不滿,可對自訴人提起反訴,這就不屬於國家賠修的範圍內了,如有不足,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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