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期内,公司可以随时辞退员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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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理上,公司试用期不能随意辞退员工;但是在现实中,太多的公司在试用期期间觉得员工不行就随时辞退。法理上辞退员工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但实际上试用期辞退员工就是一句话的事,根本没有任何补偿。这就是法律规定与现实情况下企业针对试用期员工辞退的不一致做法。

要知道,员工只要没有做违反劳动法律和公司制度规定的事,公司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辞退员工的,试用期当然也不例外。如果公司辞退员工没有正当理由和确凿证据,随时辞退员工都是一种违法行为,公司将面临极大的法律风险,是需要对辞退员工进行赔偿的。

但说实在的,由于试用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公司即便非法辞退员工,赔偿的代价也非常的小,也就是说公司辞退员工也损失不了什么,所以这直接造成公司敢于随时辞退它们认为不称职的员工;加之员工处于弱势地位以及工作时间很短的缘故,存在即便维权也得不偿失的不利局面,所以试用期被辞退的员工基本都主动放弃赔偿要求或维权主张。从而增强了公司试用期随时可以辞退员工的霸道认知。

《劳动合同法》里面详细规定了公司可以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情形,但都必须有相应的条件限制,要么是协商一致,要么是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且被公司掌握证据,要么是员工被证明在试用期不适合工作且有证据证明,这些情况下确实可以随时辞退员工,除此之外都不能随意辞人。

总的来说,那些管理规范的企业,在试用期辞退员工也有规范的管理机制,都是可以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处理辞退事宜的。那些管理不规范的企业,它们在试用期大多都是随时可以辞退员工的,因为这类企业根本没有法律风险意识。所以,试用期内公司不可以随时辞退员工的情况就变得可能了,想要改变这种现状,只能期待执法者加大力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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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用人单位认为只要在试用期内,就可以随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承担法律责任,这种认识是错误的。

要做到合法解除,用人单位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员工存在法定可以单方解除的情形,并履行法律规定的解除程序,二者缺一不可。目前,只有当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存在以下几种情形之一时,用人单位才能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一是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录用条件是用人单位与试用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重要依据,用人单位在制定时,应根据各岗位的性质、工作内容等因素的不同,分别确定量化的考核标准,标准要合理,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在招聘或者员工入职时以书面形式进行告知。

二是劳动者存在重大过失,包括:

(1)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2)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3) 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醒拒不改正的;

(4) 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了劳动合同;

(5)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四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需要注意的是,当劳动者存在第三、四种情形时,用人单位在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时须履行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法定程序。无论哪一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都要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并将解除决定及时通知本单位工会或者区域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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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解雇员工有风险

【案情回放】

2017年5月,李某经人介绍,到A公司应聘技术工人,主要从事辅助A公司电工师傅的工作,李某面试后,第二天就接到A公司人事部的电话,A公司通知其办理入职手续。随后,李某入职了A公司,并于入职后第三天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李某的工作内容为技术工,试用期两个月,合同期限为两年。当李某即将结束试用期时,A公司对李某进行了转正考核,在考核第二天,向李某发出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通知书显示,李某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即日解除李某与A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李某不服,向A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

【律师说法】

类似李某在试用期期间被A公司解雇这种情况,在我们身边时有发生,那么李某到底冤不冤呢?

就此,记者采访了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的郑贤春律师、朱昕昕律师,两位分析认为:就A公司解雇李某的原因来看,是因为李某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A公司想根据上述条文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关系,必须符合以下四点:

1.要求用人单位所规定的试用期期间符合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満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用人单位只能在此范围内约定试用期。

2.是否在试用期间。试用期间的确定应当以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准;若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超出法定最长时间,则以法定最长时间为准;若试用期满后仍未办理劳动者转正手续,则不能认为还处在试用期间。

3.对于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认定。录用条件是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如果没有这个前提条件,用人单位则无权在试用期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4.对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必须提供有效的证明。

因此,如A公司能提供对岗位的工作职能及要求(如知识文化、技术水平、身体状况、思想品质等可衡量的条件)作出描述的相关材料,以及对员工在试用期内表现的客观记录和评价的材料等作为证据,则可认为A公司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合法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关系。否则,如A公司不能举证,则构成违法解除,需要向李某支付赔偿金。

番禺日报记者袁辉 简锦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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