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錢不還成「老賴」,被法院判刑,錢照樣要還

2012年5月10日,因郭某欠劉某借款未還,劉某訴諸法院。該案經法院審理後,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決,判令由郭某歸還劉某21萬元及利息,並承擔訴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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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生效後,郭某未主動償還上述欠款給劉某,無耐,劉某隻好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受理執行申請後,依法向郭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及財產報告令,但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內,郭某不理不睬,仍不主動償還欠款給劉某,也不依法向法院報告自己的財產狀況。

執行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查明,郭某自2013年以來相繼在某市幾個工地承包建築工程,獲工程款共計150餘萬元,完全有能力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還款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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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執行人員根據申請執行人提供的線索,在某市某咖啡館內將郭某司法拘留。拘留期間,執行人員反覆做勸導工作,動員郭某還款,但郭金欣仍拒不履行。

法院遂以被執行人郭金欣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將案件線索移交公安機關偵查。

2014年12月18日,法院對郭某被指控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一案作出判決,認為被告人郭某有能力履行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決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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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郭某與劉某在案件審理期間,達成了執行和解協議並已履行完畢,取得了劉某的諒解,對其可從輕處罰。據此,對郭某依法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

大律說法:全國法院已進入解決“執行難”攻艱戰的決勝階段。對於生效判決,有能力履行,一定要積極履行,不要想著去轉移財產或想賴賬了事。

本案中,郭某有能力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21萬元還款義務,但其一直不履行生效判決,被司法拘留後,仍不悔改,繼續對抗執行,屬於情節嚴重,依法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最終被判處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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