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了個稅卻又補繳個稅、企業所得稅!到底爲哪般?

彙算清繳結束後,會計朋友們是不是覺得鬆了一口氣?是不是以為成功申報後就萬事大吉了呢?別高興得太早,看看下面這個案例!

交了個稅卻又補繳個稅、企業所得稅!到底為哪般?

案例描述

彙算清繳期過後,某市稅務局展開了對企業申報數據額抽查工作。轄區內一大型製造業企業申報的年度納稅申報表中《期間費用明細表》顯示該企業管理費用中“其他”佔管理費用比例既然佔到管理費用總金額的70%,很不尋常。於是約定對該企業進行專項檢查。檢查人員對該企業賬簿報表及相關資料核查過程中發現,尤其對管理費用中“其他”明細進行詳細查看,發現大部分“管理費用——其他”的憑證後面所附的都是繳納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

通過詢問財務人員,原來公司為了吸引人才,在勞務合同條款中規定個稅由公司全額負擔,所以在賬務處理上將代員工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直接計入了“管理費用”科目。財務人員認為企業已經按規定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是誰負擔這是企業跟員工之間的事。但是,稅局卻要求其補繳個人所得稅60萬,企業所得稅15萬元,並處相應罰款、加收滯納金10萬餘元。

案例分析

不管是企業承擔還是代扣員工個稅,錢還不都是企業出的?有什麼不同呢?為什麼會補繳個稅呢?還要被罰款呢?

小仙給你分析分析:

(一)補繳個人所得的原因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僱主為僱員承擔全年一次性獎金部分稅款有關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8號)第四條規定,僱主為僱員負擔的個人所得稅款,應屬於個人工資薪金的一部分。凡單獨作為企業管理費列支的,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稅前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分析,僱主為僱員負擔的個人所得稅款,應屬於個人工資薪金的一部分,在為員工負擔稅款時,應當併入工資薪金計算個人所得稅,即將員工取得的不含稅收入換算成含稅的工資計算個稅。公式如下:

應納個人所得稅=(員工取得的工資+公司代員工負擔的稅款-3500)*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也就是說,該公司在計算時,未將不含稅工資換算成含稅工資收入後計算繳納個稅,造成少繳納個稅90萬餘元。

(二)補繳企業所得稅的原因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取得不含稅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計徵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5〕715號)第三條規定,根據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現行規定,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個人獨資和合夥企業、個體工商戶為個人支付的個人所得稅款,不得在所得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僱主為僱員承擔全年一次性獎金部分稅款有關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8號)第四條規定,僱主為僱員負擔的個人所得稅款,應屬於個人工資薪金的一部分。凡單獨作為企業管理費列支的,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稅前扣除。

也就是說,該企業為員工承擔的個人所得稅屬於與收入無關的支出,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案例啟示

案例中,企業少交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如果是由於財務人員對含稅工資和不含稅工資計算個人所得稅的方法不同有誤解,對承擔的個稅不得稅前扣除不清楚,掌握稅法知識不準確,可以通過學習加強專業知識來避免稅收風險;如果明知承擔的個稅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故意列入“管理費用——其他”中在稅前列支,造成期間費用明細佔比不合常規,那是最不明智的選擇。

現在稽查的重點之一就是成本費用當中的“其他”明細金額較大的原因。另外,稅務稽查現在實行的就是事中監控、比對,事後稽查的思路,企業不要以為彙算清繳結束了,申報成功了就萬事大吉,就能逃過現階段稽查手段,否則只會自食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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