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你爲啥不給我申請特殊工種提前退休,一句沒收到能掩蓋一切嗎

劉某於某礦業公司工作,後其人事關係轉到再就業中心,該中心後獨立成為某工貿有限責任公司,是礦業公司的直屬單位。

單位你為啥不給我申請特殊工種提前退休,一句沒收到能掩蓋一切嗎

2012年10月,劉某符合特殊工種提前退休條件,但單位直至2015年6月才去辦理相關手續,因其個人檔案中最早記載其出生日期為1957年1月,省人社廳最終核准其於2015年1月提前退休。

劉某就省廳未及時辦理退休,提起上訴,請求賠償工資損失52556元(2012年10月至2015年2月,共計28個月×1877元)。原單位為第三人。

劉某在庭審中出示了以下證據:

證據4.申請書,證明原告在2013年3月19日第三次向第三人工貿公司提交申請,要求按特殊工種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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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5.黑龍江省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退休審批名冊一份,證明公司在2012年上半年向礦業公司提出申請同意原告按特殊工種退休。

證據6.證人證言,證明再就業中心原來歸屬某礦管理,退休手續上報也歸某礦工資科,後來工貿公司獨立成為礦業公司直屬單位,也多次向礦業公司上報劉某退休審批問題。

一審法院

原告提交的證據4具有真實性、合法性以及關聯性,本院予以採納。

證據5未加蓋公司公章,沒有其他證據佐證其真實性,本院不予採納。

證據6系證人證言,證人未到庭接受法庭質詢,又無其他證據佐證,故對其真實性無法核實,本院不予採納。

本院認為:黑勞社發[2007]12號《關於印發黑龍江省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退休審批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第六條 規定“參保人員退休實行申報制度。

參保人員應當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60日內向用人單位或檔案保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由於個人未提出申請而造成的一切後果由本人負責。

”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或檔案保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參保人員退休申請後,對參保人員退休條件進行初審。

符合退休條件的,用人單位或檔案保管部門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按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要求報送《參保人員退休審批名冊》及相關材料,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報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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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本案省人社廳審批劉某特殊工種提前退休需經其本人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再經用人單位向被告申報才能實現。

本案中,原告起訴被告未核准原告2011年遞交的退休申請違法,需證明被告收到過原告所在單位的申報,但原告沒有證據證明原告單位已將原告的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申請申報給被告審批,本案第三人也均表示2015年以前未向被告申報核准原告劉某提前退休,故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劉某不服,提起上訴

稱稱:1.劉某從事特殊崗位工作遠遠超過10年,應當按照國家政策享受特殊工種退休待遇。

2.一審沒有調查查明具體是哪一方具有違法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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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劉某提供的證據、證人證言沒有被法庭採信,提供了工貿公司在2012年上半年向上級單位申報上訴人退休手續,該證據屬實,一審法院沒有予以深入調查。

4.一審法院應當依法判令第三人承擔相應責任。

二審法院

本案中,劉某請求確認被上訴人省人社廳未核准其2011年遞交的退休申請違法,需要證明省人社廳收到過劉某所在單位申報了關於劉某符合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的申請材料。

至庭審結束時劉某也未提供證明其單位於2015年以前已向被上訴人省人社廳上報過劉某申請提前退休的證據,一審法院以劉某請求確認省人社廳不履行法定職責行為違法沒有證據支持為由,判決駁回劉某的訴訟請求並無不當,本院應予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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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劉某提出要求人民法院判令省人社廳作出核准劉某55週歲時退休的訴訟請求,以及要求省人社廳賠償或補償因不履行工作職責而造成的劉某工資損失的請求,因省人社廳在本案中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此兩項訴求被一審法院判決駁回並無不當。

案例點評

顯然,劉某無法證明省廳曾收到單位的申請,如果是劉某自行遞交的材料,或許還有個回執,或者快遞的底單,都不是劉某操作,如何證明,二審法院的這個論斷值得商榷。

姑且認為省廳依法審批,沒有過錯。在一審中,法院認可“證據4.申請書,證明原告在2013年3月19日第三次向第三人工貿公司提交申請,要求按特殊工種退休。”

證人證言由於證人沒到場,不予採納可以理解,但採納的證據卻也隻字未提,卻是採信了第三人所述,從未收到過申請。而根據本案來看,延遲退休的焦點就在於劉某本人是否申請。

判決引用黑勞社發[2007]12號,強調參保人員應當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60日內向用人單位或檔案保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由於個人未提出申請而造成的一切後果由本人負責。固然沒錯,可是該法規還有其它的條款,並不能就此斷章取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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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中將第六條第七條几乎都引用了,但唯獨把第七條最後一款選擇性的遺漏了,請看第七條 最後一款“用人單位或檔案保管部門應當加強與參保人員的聯繫和溝通,確保參保人員按時進行退休申報。

即便劉某未曾申請,單位又做了什麼,難道沒有責任嗎。二審中劉某請求第三人承擔責任,但判決中還是隻字未提。

而從最後特殊工種的審批來看,劉某似乎損失更多,從其檔案年齡來看,2012年1月,即可辦理退休了。

更多的心酸

如果大家看到這裡對法官稍有微詞,可以理解。但如果你看了劉某整個的訴訟過程,心情也許更沉重了。

2016年4月25日,二審裁決書:劉某起訴原單位及上級單位以及省人社廳,其中原單位等並非行政機關,同時省廳哈爾濱市,劉某的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一審法院裁定不予立案並無不當。維持原判。

2016年12月21日,二審裁決書:本院經審查認為,劉某主張因其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併產生退休工資,請求原單位賠償損失。實質是請求確定退休條件和退休待遇的問題,屬社會保險爭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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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條是關於人民法院受理社會保險爭議範圍的規定。本案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關於退休條件和退休待遇的爭議,不是單一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社會保險爭議,應由有關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及相關的勞動政策規定,結合勞動者的實際工作情況予以審核認定,屬行政管理範疇,不屬於上述司法解釋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的社會保險爭議的情形,因此,劉某的起訴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駁回劉某的再審申請。

2017年2月23日,劉某再次起訴劉某起訴原單位及上級單位以及省人社廳,再審判決書中寫道:原公司及上級單位不是本案適格被告。省人社廳所在地為哈爾濱市,該市法院沒有管轄權。一、二審法院裁定對劉某的起訴不予立案正確。駁回劉某的再審申請。

結語

可見一次次的不予立案,把一位煤礦工人都快搞暈了,不知如何是好。其實本案並不複雜,原單位還存續,檔案也齊全,最後辦理特殊工種提前退休也很順利。唯一爭論的焦點是劉某是否及時的提起了退休的申請。

從案件審理的過程來看,法院認可的證據四,足以證明原告在2013年3月19日第三次向第三人工貿公司提交申請,要求按特殊工種退休。

而證據5.黑龍江省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退休審批名冊一份,證明公司在2012年上半年向礦業公司提出申請同意原告按特殊工種退休。因為沒有被蓋章而未被認可,其實類似的表單,公司都會存檔,查一下公司的檔案即可。退一步說,即使沒有留存,可以查一下和劉某類似的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就可以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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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理過程中,原單位矢口否認劉某在2015前曾經申報,也可以從其它同事的審批流程中得到驗證,其它同事是否遞交了申請,申請在何處存檔,存檔後是否給予回執。如果沒有回執,顯而易見,管理是有漏洞的,如何去反駁劉某未曾遞交申請呢,是不是他們自己弄丟了呢。

再說黑勞社發[2007]12號也強調單位和員工及時溝通,又體現在哪裡?

那麼本案應該如何處理呢,其實從2016年12月21日的裁決中,我們看到劉某已經找到了正確的方式,就是請求法院判決原單位承擔延遲退休的損失。本案中,顯然原公司在未及時的申報中存在過錯,但竟然被法院以不屬於應該受理的社會保險爭議拒絕了。類似成功的案例我們已在其它地區看到過了。

由於法院不予受理,最終導致劉某再去起訴省廳,跑到哈爾濱打一場無法打贏的官司,是不是有點作弄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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