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二手貨車兩年仍未過戶,但是有買賣協議,發生事故後,原車主有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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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說明本案判決是比較合理的,二審應該是不會有什麼變化,實際駕駛人應該慶幸了,一般情況下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五十條之規定,車輛發生轉讓的,即使沒有完成過戶手續,如果發生交通事故等情況,首先是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險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受讓人一般就是實際駕駛人承擔,原來的登記車主是不承擔任何責任的,因為原車主既沒有管理控制車輛,也沒有從車輛獲得收益,自然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這個是一般規定,但是本案卻不適用這一條,因為涉及掛靠,性質完全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根據案情描述,車輛保險年檢等幾乎所有手續都是原登記車主負責,實際駕駛人僅僅和登記車主即公司寫了買賣協議,也沒有過戶手續,甚至車輛購買費用都沒有付清,實際上就是現駕駛人掛靠該公司從事運輸活動,並非一般的車輛轉讓行為,一般的車輛轉讓即使沒有過戶,其他保險尤其是年檢等諸多手續也是駕駛人自己負責,因此,一審法院根據事實認定掛靠關係存在,判決承擔連帶責任是符合交通事故相關法律規定的。

從本案延伸來說,駕駛人和被掛靠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有利於賠償對方損失。更多情況下沒有掛靠關係的,只能實際駕駛人承擔責任,那麼必要的保險是一定要購買,不然真正發生事故是要揹負鉅額債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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