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了!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老賴」被判刑!

明知公司內的一條生產線被查封,還私自予以變賣。日前,紹興市柯橋區人民檢察院辦理了一起非法處置查封財產的案件。

注意了!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老賴”被判刑!

王某經營著一家紡織公司,2015年,向他人購買了一套水溶布生產線,欠款35萬元,承諾年底還清,但是因為經營不善,他沒能到期支付欠款。隨後,對方將王某訴至紹興市柯橋區人民法院,並於2016年12月1日向紹興市柯橋區人民法院提出保全申請,紹興市柯橋區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凍結王某的紡織有限公司及其銀行存款37萬元或查封、扣押其相應價值財產。

2016年12月19日,紹興市柯橋區人民法院查封該紡織有限公司所有的水溶布生產線一條。2017年2月7日,王某明知上述水溶布生產線已被法院查封仍私自予以變賣,所得款項用於償還其他債務。經鑑定,涉案水溶布生產線價值人民幣45萬元。

日前,經紹興市柯橋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王某被紹興市柯橋區人民法院以犯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二年。

注意了!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老賴”被判刑!

檢察官說法

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是指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行為。

對於非法處置被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的行為,不少當事人認為,自己處理自己的財產並不是犯罪。實際上,人民法院一旦依法對當事人的財產採取了查封的強制措施,即具有法律效力,非經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解除查封,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處置,《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條明確規定: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壞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本案中王某明知其名下財產已被法院查封,仍擅自變賣,致使生效的法律文書無法執行,妨害了人民法院正常的司法活動,且情節嚴重,王某的行為涉嫌刑事犯罪。因此,人們要尊重司法部門的財產保全行為,切勿抱存僥倖心理,否則,在民事案件中的不當行為可能轉化為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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