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拆违”代“拆迁”的秘密

以“拆违”代“拆迁”的秘密

一、违法建筑: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要取得房产证,必须三证齐全:一、土地使用权证;二、土地规划证;三、城市建筑规划许可证。没有这三证,建筑物是不能取得产权证的,也即形成了违法建筑(还包括过期的临时建筑)。但是现实社会复杂多样,还存在许多,没有三证的建筑:(1)属于合法建筑,但未取得产权证。在拥有三证的时候,要去房管局办理产权证登记需要缴纳相关的费用。而一些当事人因为想要规避此费用,因此没去办理。针对这种情形,在安置补偿过程中,比照办证费用的多少予以扣除。而不当认定成违法建筑,有违公平,激化社会矛盾。(2)三证不齐属于违法建筑。但违法建筑不一定就是要拆除。经过土地管理部门和规划部门的处罚,后补办了相关手续后。在拆迁补偿中,享受拆迁补偿安置待遇。(3)、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没有手续的建筑物,被拆迁人可以享受补偿安置。

以“拆违”代“拆迁”的秘密

二、认定程序:举报或行政机关发现.调查取证——责令停止——发出处罚通知书.告知陈述申辩的权利。

三、拆除程序

1、城市规划区内行政强制拆除程序:违建认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公告并送达——复议或诉讼(维权的黄金时期)——输了又不上诉(三个月届满未自行拆除)————县级政府或有关部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败诉(催告10日)——强制拆除。

2、乡村规划区内行政强制拆除程序:违建认定——乡镇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公告并送达——复议或诉讼——输了又不提(三个月届满未自行拆除)————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败诉(催告10日)——强制拆除。

以“拆违”代“拆迁”的秘密

四、违法建筑在拆迁中不予补偿:根据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因此在现实的操作中,行政机关将被征收人的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后不仅省钱还取得自己执行的权力。对违法建筑行政机关有强制拆除的权利,而拆迁必须经过司法强拆,而不能行政强拆。因此在拆迁过程中,常常出现以“拆违”代“拆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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