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立波首曝「某某」照片,他可能是誰?這涉及侵犯他人隱私嗎?

JesSE


“立波秀”愈演愈烈,今天立波又放大招:曝照片!並懇請網友人肉搜索!

據立波介紹,此人是北方某高官女婿,有強大的政界、軍界背景,原先之所以不敢吭聲,是怕!怕人身安全受到傷害!

現在為什麼又放實錘?是因為唐爽的指責,立波覺得這是某某與莫虎,串通起來,“唐爽不是好人,不是壞人,就不是人”,覺得唐爽是一條狗,是某某的一把槍🔫。自己這樣做就是“他們步步緊逼”,忍無可忍。再不這樣做,那麼他原先所言“皆虛”!

立波這樣做,不怕涉嫌侵權,再次“吃官司”嗎?

立波的背後,一定有強大的律師團隊,咱們能想到的,他一定會想到!

首先,立波是不會去美國了,而立波料定,某某肯定也不敢回中國。是不是侵權咱不議,但美國法律也好,中國法律也好,都不會出現“立案”,不會打官司!

再一,立波說的話,或者是網上曝光之言,是真實的,何況只是簡單之簡單之事實,屬“大家都知道”的,並沒有曝“隱私”!

另外,立波只曝照片,電話住址等一概不言,懇請“網友人肉”,給自己留了條後路!

再一,立波手裡還有實錘,等著某某、莫虎、唐爽出招,以波波在中國的人脈,肯定比在美國,境況要好得多!

各位親們,還有什麼要補充的?歡迎熱議!

大家如果喜歡我的文章,請“金手點贊”,並“福手關注”!










傑藝傳媒CEO


周立波曝光“某某”照片求網友人肉,是否構成侵權?

楊文戰律師觀點:人肉搜索涉嫌違法,公開“某某”照片後周立波面臨更大風險,後果如何關鍵看周立波手裡到底有什麼牌了。

周立波結束在美國的官司回國後,向媒體爆料稱自己受某某權貴構陷,案件元兇系中國北方某省委原書記的前女婿,“他說自己擁有數十億美元的資產,住佔地45畝的長島豪宅,坐擁數艘豪華遊艇、私人飛機,包養著各種女人。 該人為復員軍人,家中藏有上百把真槍,但登記在某某名下的只有2把。” 並表示自己被警察攔截、車內被搜出槍支都是該“某某”構陷的結果。

大家一直在猜測該“某某”到底是誰,這次周立波公開發文曝光了‘某某’的照片,並希望網友提供該人線索,換句話說周立波發起了對“某某”的網絡人肉搜索。這一行為會不會給周立波帶來什麼法律風險和責任呢?

以中國法律為標準的話,人肉搜索是違法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公開自然人基因信息、病歷資料、健康檢查資料、犯罪記錄、家庭住址、私人活動等個人隱私和其他個人信息,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請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當然,這種責任一般需要被人肉搜索的被侵權人通過法律規定的方式維權,才能實現追責。一般是民事賠償為結果,但如果造成被害人死亡等嚴重後果,不排除被公訴追究刑事責任的可能。當然,因網絡侵權方式的特殊性等原因,現實中大部分人肉搜索的參與者在沒有出現嚴重後果的情況下,確實少有被追責的。


除了人肉搜索以外,如果周立波沒公開“某某”的照片也就算了,畢竟他之前口中構陷他的“某某”指向不明,但現在當他公開照片後,即使沒說名字這個指向也就變成明確唯一了。如果周立波以前對該人的一些陳述介紹失實,還可能產生其它侵權責任!

比如周立波提到“某某”是國內高官的前女婿,且在美國沒有正當職業和生意卻有大量資產,實際上交影射該人資產來源不合法;說“某某”包養女人也涉及對該人人品的評價;說“某某”家中藏有上百把真槍,但登記在某某名下的只有2把,和說某某勾結警察構陷周立波,甚至是指出“某某”構成犯罪了。

還是那句話,如果這個“某某”永遠是“某某”,由於指向不明,周立波不會產生什麼責任,但一旦周立波把這個“某某”明確化,哪怕沒寫出名字,但通過清晰的照片能確定明確的指向,那周立波就要保證手中有足夠的真實證據能證明他對“某某”的描述是真實的,而不是周立波自己虛構、捏造的。


如果周立波有指真的證據還好說,如果周立波沒有能證明自己所述為真的證據,那麼周立波就涉嫌侵犯“某某”的名譽權,甚至可能構成誹謗罪,要視情況承擔民事甚至刑事責任。

當然,上述責任分析是基於中國法律的分析,“某某”如果選擇在中國維權,自然適用中國法律,但由於“某某”身在美國,如果“某某”在美國維權,那就要依據美國法律來處理了。美國的法律楊律師不是很熟悉,但據我瞭解,在美國的這類案件中無論民事責任的賠償力度和刑事責任的追究力度都比中國要更重。


所以,當週立波公開了“某某”的照片後,後面事件的發展和後果,關鍵就看周立波手裡到底有沒有足夠有力度的證據了!大家覺得周立波手裡掌握了什麼牌?

(本文由 北京楊文戰律師 提供,首發於悟空問答)


楊律說法


從法律專業角度回答這個問題,主要從 管轄問題(Jurisdiction) 角度來分析。

這裡應分為兩種情況:

  1. 因侵權行為地發生在中國,如果“某某”到中國起訴周立波,適用中國的法律,周立波存在承擔民事侵權法律責任的風險:周立波在中國的社交媒體上貼出他人照片,並配上帶有貶低他人內容的文字,在中國涉嫌構成“人肉搜索”(Internet manhunt),北京的一個法庭曾經判決人肉搜索涉嫌侵犯隱私,構成民事侵權。



  2. 如果“莫某”選擇在美國法庭起訴周,因為周是外國人,則由美國聯邦法院管轄,適用聯邦的案例和法律,美國關於貼用未經他人授權的照片在網上找人是否構成侵權,與中國存在差異。美國的規定是:

如果一個人的照片未經同意被貼到了網上,是否構成民事侵權,情況比較複雜,要從三個方面來分析:

A. 是否構成侵犯隱私(Invasion of privacy):比如你的照片被錯誤的登到了FBI通緝名單上,再比如有人在你家裡(期待屬於隱私的地方)拍了你的照片,然後把它放到公開的網絡上,這些行為構成侵犯隱私。

B. 是否構成侵犯“公開權”(Right of publicity),公開權是美國法上的獨特製度,是從隱私權法中發展而來。例如未經許可將他人照片用於商業目的獲利,或印刷在銷售的產品上為產品背書等,侵犯公開權的前提是公眾能夠通過該照片認出被侵權人。

C. 是否構成誹謗(Defame):即對他人的名譽造成錯誤的印象和傷害,比如說有意PS一張照片好像你是在商場進行盜竊造成公眾誤解。如果一張原圖未經改動,即使有損他人形象(unflattering),也並不會構成誹謗。

結論:對於周立波在微博貼某的照片的行為,是否構成法律上的民事侵權,要看可能的被侵權人“某某”選擇在哪裡請求法律保護,適用哪國的法律。而周立波手中是否掌握實錘證據,將構成法庭對他是否構成侵權的核心考量。


紐約Kevin律師


@周立波

找到周立波說的"某某"家的豪宅了,簡直就是神殿啊!

最近周立波被美國法院無罪釋放,回到國內的周立波頻繁參加各種訪談節目,大談在美國被中國人中的“某某”所陷害,他口中的“某某”在中國背景深厚,在美國也是家財萬貫!住在紐約長島的頂級豪宅中。

近日,周立波老婆在微博上又放出了那個“某某”在紐約州的豪宅,奢華程度叫人大吃一驚啊。周立波老婆的微博:

根據照片,我們找到了這個豪宅,公開信息顯示,13年售價接近960萬美元,正好對應祖國960萬平方公里,此處豪宅處於距離紐約不遠的一處半島上,低調而奢華。是美國傳統的高尚白人區。

這裡是長島著名的富人區域之一。其家庭平均年收入超過20萬美元,是美國整體平均家庭年收入的4倍多。這座無與倫比的豪宅坐落在島上最美的接近50畝地內,環境私密清幽、佔據得天獨厚的優勢。在這個2005年富麗堂皇的莊園中,您可以盡享最舒適的生活,並且將它作為寶貴而獨特的家族資產留給下一代。插播一個小故事,當年(接近六十年前)楊振寧拿到諾貝爾獎金之後,想在這裡的富人區買一套房子,被拒絕,因為他是有色人種(見楊政寧各種自傳)。

從空中俯視該豪宅,可以看見私人游泳池和巨大的草坪,房子就和宮殿一樣,沿著海岸線有著自己的私人碼頭:

側面看這個9個臥室,10.5個洗澡間的豪宅風水品相極佳,質量遠超假藥停的房子,可見有背景的人還是遠超自主創業收割韭菜的人!

一看房主信息,大吃一驚,原來和假藥停一樣,也是辦了一個本地有限責任制公司來買房

公司也是成立在買房之前一個月!

這是兩位住在房中的豪客的名字,不敢找具體中文名字是什麼

畢竟有背景的和專業收割韭菜的能量還是很不一樣,我只能做到這裡了。

我只是想說,中國人真的是有錢了,額,應該是中國人中的一小部分真的是富起來了有錢了。。。。。











顧穎瓊博士說天下


我相信以網友強大的搜索能力,這個人的身份很快就會被曝光,而隨著周立波與唐爽之間互相的辯駁,以及現在周立波公佈這位“某某”的照片,事情的真相也正在逐漸浮現水面……

回到正題,周立波公佈“某某”的照片會侵犯他的隱私嗎?

答案是否定的,一個人的隱私是指他所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根據我國的司法實踐,未經公民許可,公開其姓名、肖像、住址和電話號碼就屬於侵犯他人隱私。

在這個事件裡,周立波只是公佈了這個“某某”的照片,並沒有將他的某些私密部位的照片公佈,也沒有公佈這位某某的私人信息例如名字,家庭住址,聯繫電話進行公佈,因此是不構成侵犯隱私權的,但是此次事件影響力巨大,影響範圍廣,我相信網友很快就會根據周立波公佈的照片進行“人肉搜索”,然後將這個人的姓名電話住址等公佈,這必定會給這位“某某”造成生活上的影響,所以到時候進行人肉搜索的網友是可能涉嫌侵犯他人隱私的。



除此之外,如果周立波的陳述與事實不符的話,還可能會侵犯這位“某某”的名譽權

周立波在這次事件中多次接受媒體的採訪,多次對這個“某某”作出了評述,大部分是負面的評價,導致現在輿論對於這位某某的評價都很低,如果這些事實都是真的,那自然周立波是不存在侵權的,但是如果周立波所陳述的與事實不符的話,就涉嫌侵犯了這位某某的名譽權,導致這位某某的社會評價降低,是要承擔侵權責任的


李欽宇


周立波曝光“某某”照片求人肉,是否構成侵權,在於周立波是否手中攥有“實錘”。

網絡曝光,通常有兩種目的,其一在於曝光某樁真相令大眾獲知相關信息;其二在於獲取娛樂效果,令自己的關注度有所上升。

而兩者的區別,在於是否有充足的證據對所曝光的內容予以證實。

此文章中,我們將分別探究周立波此舉行為的性質是什麼,以及周立波為何敢於做此行為兩個問題。

周立波在美國經歷了一番司法審理後,雖然在涉毒和持槍兩項指控中獲得了令自己無罪的結果,但事件之後的關於莫虎和唐爽的事件,再一次讓群眾大開眼界,而此次隨著周立波“五揭唐爽謊言”之後,終於貼上了所謂的“實錘”,將其口中“某某”的照片和部分事實發布在微博上。

周立波在回國以後,向媒體爆料稱自己受某某權貴構陷,周指出“他(微博所述的“某某”)說自己擁有數十億美元的資產,住佔地45畝的長島豪宅,坐擁數艘豪華遊艇、私人飛機,包養著各種女人。 該人為復員軍人,家中藏有上百把真槍,但登記在某某名下的只有2把。” 並表示自己被警察攔截、車內被搜出槍支都是該“某某”構陷的結果。

而周立波口中的“某某”,則明確指向中國北方某省委原書記的前女婿。

從周立波的微博中,我們猜測其目的在於揭露這位“某某”的真面目以及可能涉及犯罪的相關事實。

如果周立波的目的在於揭露真相,那麼具體方法可以有諸如:檢舉揭發、媒體曝光、舉報控告等途徑。

在上述途徑中,最重要的就是在陳述事實過程中必須對於自己的陳述附上相關的證據,即便是為辦案機關提供相關線索用以調查或偵查,對於舉證責任相對較低的情況下,也依然不能免除全部的舉證義務。

一、周立波網曝“某某”的行為,法律上性質如何認定?

這一次,周立波網曝“某某”,真的是其所認為的“實錘”麼?

很可惜,雖然周立波在微博上言之鑿鑿,說了很多知友在懸疑小說和電影中才會出現的橋段以外,對於全部內容都只停留在“說”的基礎上,至於印證——周立波這不正在網上求“錘”嗎?

在目前周立波所透露的內容上看,並沒有針對這位“某某”的實錘證據,所有的內容都來自周自己所述,至於說“某某”是否真的如周所稱的“身價數10億(美金)”、某某家中私藏有數百把槍支、某某將槍支放置周立波的車輛後備箱中用以構陷自己等內容是否屬實,目前誰也說不清楚。


周立波網上求錘,大約建立在兩種情況的基礎上:

(1)周手中確有實錘,但顧慮安危或擔心引火燒身令事態徹底失控,從而不敢列舉;

(2)周手中沒有實錘,因此在網絡上期待吃瓜群眾不斷為其提供。

但不論是哪種情況,周的行為目前都可以認為是“毫無證據的指控”(有證據但無法舉出,法律上仍將被視為沒有證據)。

那麼如果在毫無根據的情況下,在不特定的公開平臺發佈針對具體公民的事實,且該項實施無法證實確實發生的情況下,則該項行為可以認為構成“誹謗”;如果所公開的事實確屬存在,但該項事實並未違反法律規定且屬公民個人隱私,則該項行為可以構成“侵犯隱私權”。

即便周始終沒有明確所謂的“某某”真實名字和更為精確的個人信息,但根據照片可以明確鎖定到某個特定的公民個體時,即時未提及真名,也同樣會觸及上述兩項違法情形。

所以,如果周立波在後續的行為中,始終無法提供其所稱的相關事實的證據,也就是吃瓜所盼望的“實錘”,那麼此番周立波網曝“某某”並貼出照片的行為,就已經屬於違法行為。

二、周立波為何敢於在剛剛擺脫糾紛不久,再次做出此番違法行為?

周立波在指責莫虎和唐爽時,並沒有明確提及口中所稱的“某某”的相關信息,在經歷了數個交鋒後,終於首次曝出“某某”的部分相關信息,那麼周立波是否有所顧慮,擔憂此舉會對自己造成諸多紛擾?

個人認為周立波確實會有所顧慮,否則完全可以第一時間砸出重錘,一錘定音,而不是像如今這樣,在莫虎和唐爽事件中被迫舉出。

但周立波此次曝出“某某”,卻唯獨不曾附上其違法甚至犯罪的確鑿的實錘證據,而是號召公眾“人肉搜索”這位“某某”,搜尋出“某某”的違法證據。

此舉既可以看做是周立波向“某某”提出的警告或是恐嚇,也可以理解為周立波的一種變相自保行為。

鑑於該“某某”的身份使然,除非通過公權力展開犯罪偵查及內部審查程序,否則依靠公眾永遠無法獲知其確鑿的違法證據,而只能是憑添諸多猜測的可能性和各種小報式的漫天傳言,並不會對“某某”造成真正有威脅的結果。

至於說民事侵權部分中的誹謗或者侵犯隱私權,是否會對“某某”產生影響?

影響會有,但是並不大。

由於周立波在回國後,通過國內網絡平臺發佈的上述內容,根據“屬地主義”,中國法院對該案有管轄權,“某某”如果認為需要維權並要求追究周立波的民事責任,則可以到中國法院申請立案;

同樣,“某某”如果已取得美國國籍,也可以採取通過美國法院審理的方式,但對於美國而言,周立波屬於外國人(中國人),因此只能適用於聯邦法律管轄。

根據美國聯邦法律規定,在網絡上貼出他人照片是否構成侵權,存在三種情況:

(1)是否構成侵犯隱私(Invasion of privacy),即將他人不想被公之於眾的私密生活情況進行拍攝並公佈在網絡上;

(2)是否構成侵犯“公開權”(Right of publicity),此項規定類似於國內的肖像權的保護;

(3) 是否構成誹謗(Defame)。

我們姑且認為“某某”可以在美聯邦法院立案並取得勝訴結果,其後所涉及的執行問題也是一項漫長且複雜的過程。

根據中國的《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

人民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被執行人或者其財產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當事人請求執行的,可以由當事人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請求外國法院承認和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當事人請求執行的,如果被執行人或者其財產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應當由當事人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

即便“某某”通過美聯邦法院取得了勝訴結果,最終是否能夠得到有效執行,也會是一個難題。

當然,整件事情的根源依然在於周立波對於事情後續發展所作出的行為,相信在之後的發展中,還會有更多的“事實”被雙方不斷披露出來。


高萌Goal


繼昨日與今天連續發文“五揭唐爽謊言”之後,今天下午周立波又有了新動作——曝光了“某某”的照片!

這位神秘的“某某”是波波老師口中“陰謀論”的核心主角,關於“某某”的背景波波老師之前曾經在微博中進行了如下描述。

從這段描述中,我們可以獲取的有效信息首先是“某某”有強大政界背景,經濟實力雄厚卻無正當職業,很明顯波波老師是想說對方的這些鉅額自產來源不明,很可能“某某”與他的前岳父之間存在貪腐行為,大肆斂財!其次是“某某”有從軍經歷所以愛好槍支,說明“某某”可能有一定的軍界背景。這樣的人在普通人看來無疑算是“大人物”!

正是因為對方的身份他有些“惹不起”,所以他周立波不敢輕易曝光對方的真實身份,但假如有一日他真的去曝光對方的真實身份,那麼則說明了他周立波已經被閉上絕境、退無可退了!

而今天,周立波終於曝光了這位“某某”的照片,說明了什麼,說明了他波波已經決定放手一搏和對方作殊死搏鬥了!

從表面上看,波波老師的動作雖大,但就其發佈的內容來看只是兩張“某某”本尊的照片,關於“某某”的個人姓名、住址、家庭情況、手機號碼等相關的所有私人信息並未予以一同曝光。

既然照片都曝了為什麼不直接公開對方的身份呢?說明波波還是留了一手,不想把對方逼急,逼急了有可能大家魚死網破,這種局面估計雙方都不願意看到!

雖然波波老師在微博中希望廣大瓜友群策群力,踴躍提供“瓜情”,但在我看來此舉無疑還是他為自己留下退路的表現。

所謂的群策群力與提供“瓜情”實際上就是讓公眾自己找尋答案,揭露“某某”的真實身份,其實就是叫大家人肉搜索這位“某某”。

可“某某”既然是個大人物,能夠與這位大人物接觸的自然也非凡人,普通吃瓜群眾認識某某的可能性實在微乎其微。如果說“某某”的發家之路真的涉嫌貪腐,那麼認識“某某”的那些人屁股恐怕也不乾淨,要他們出來公佈“某某”的身份信息不是在開玩笑嗎?“某某”被挖出來恐怕那幫人也要跟著倒黴!“城門失火,殃及池魚”!這個道理咱們中國人都懂!

由此看來,“某某”是誰恐怕不重要,重要的是吃瓜群眾們恐怕一時半夥估計是提供不了“瓜情”的!

波波老師在網上曝光“某某”的照片,似乎有侵犯“某某”個人隱私的嫌疑,但是由於波波老師並未公佈對方的姓名、住址、手機號碼等重要的個人信息,我個人認為恐怕還無法構成《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規定的散佈個人隱私的情形,不管“某某”是否屬真的屬於陰謀家,但就波波發佈他照片的行為來看,恐怕他是無法追究波波的法律責任的!

波波最近在《貴圈》欄目中發聲時對於他身邊的律師團隊頗為自豪,相信他發佈該照片前也必定諮詢過律師規避相應的法律風險!

對於“某某”來說,照片被曝恐怕會很頭疼!

如果他本人選擇沉默甘願當一個縮頭烏龜,那麼就等於默認了波波老師之前陳述的“陰謀論”,等於讓公眾相信他是“做賊心虛”,輿論的風向口無疑會轉向支持周立波一方!

如果他本人選擇回應,那麼他的真是身份必然會公佈於眾!可是,在此時公佈其本人的身份屬於被逼無奈,公眾同樣會質疑為什麼你早點出來澄清!

總的來說,如今的“某某”已經陷入了被動挨打的境地!

如果波波老師能夠在保釋後的第一時間進行尿檢或者毛髮檢測那麼他多半是可以洗清涉毒的嫌疑的,然而事到如今,毒和槍的來源其實雙方都無法給出合理的解釋,也就談不上誰說的才是真相了!

佔據輿論的主動權,就成了唯一能夠讓自己的說辭更有說服力的關鍵!“某某”你到底是誰?期待你的現身!



通城丹妹


周立波案中的關鍵人物,所謂的大人物某某終於現了真身,遺憾的只是露了廬山真面目,卻沒有深入此山中,姓甚名誰?何德何能?家裡幾口人,幾畝地,祖上幹啥的,他又是幹啥的等等一概不知道,除了一張臉,除了他是身價十億美金,其它的相關信息等秘密,都留給了廣大的吃瓜群眾。

在能力無窮的網友面前,人肉是屢試屢爽的絕技,別說是大海里撈針,就是大海里撈小蝌蚪都不是什麼難事兒,估計馬上就會有群眾把詳細瓜情報上,我們儘管搬小馬紮準備好即可。前方高能預警,吃瓜場面可能會比較混亂。

周立波還是比較聰明的,僅僅透露了這麼一張半身且模糊的臉,再沒有透露其它信息,所以不上升不到侵犯隱私,這方面我想周立波不會魯莽行事的,想必也是在諮詢過律師之後發佈的照片。他負責發照片,把具體的事情踢給了廣大吃瓜群眾,至於強大的網友搜出來再爆詳細信息,那就不關他的事兒了。

照片爆出來,估計此人的信息馬上也就隨之曝光了,到時候他想躲也就躲不掉了,而這個關鍵人物的現身,將會把周案帶入更加撲朔迷離的境地,到時難免又是一場你懟我回的口水惡戰。


元芳有看法


程維高,因病醫治無效,於2010年12月28日11時16分在江蘇省常州市辭世,終年78歲。

程維高共有一子二女。

程慕陽,江蘇蘇州人,出生於1969年11月, 中國"獵狐行動"全球通緝之一。香港佳達利投資有限公司原董事長、北方國際廣告公司北京分公司原經理,涉嫌貪汙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2000年8月8日外逃至新西蘭,2000年9月4日,逃往加拿大。

程維高長女,程悠蘭,1957年2月出生,大學文化,原北京佳瑞廣告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程維高下臺後數日,因涉嫌偷稅漏稅被捕。後被判3年緩5,並處罰金708.99萬元。

初嫁常州名醫楊堃之子,後被尋找靠山的大和房產石建鵬挖去當副總,受誘惑離婚。石建鵬本是始亂終棄之人。後嫁北京經商。

小女程西霞,原常州絕緣材料廠工人,後隨父調南京勘察設計院。後隨丈夫赴美,因水土不服而患憂鬱症,離婚回國陪伴父母。程維高去世時,程西霞陪伴在側。


99隨便


周立波第二輪“爆料”很猛,包括了所謂的“某某”照片,這些爆料到底證明了什麼?對周立波到底有什麼幫助?且聽保道手記一一分析。

爆料與唐爽的微信聊天記錄:證明了周胡確實在唐生病期間給予了很大的幫助

微信的聊天記錄,我相信是真實的!因此,周胡當初對唐的幫助確實有。

但是,唐在接受採訪時本身並沒有否認這件事情,那麼這件“爆料”的效果幾乎沒什麼用,無非是對唐的病情,大家認知或者表述不同而已。所以,這個“爆料”對唐無影響。

另外,這個“爆料”對於事件的核心(槍和毒)毫無關聯,所以也並不能幫助周胡證明任何事情。

與唐的電話錄音:證明周立波在現場確實沒有同意搜車,與唐在接受採訪時說的不一樣。

聽完這段錄音,給大家的感覺是“周確實沒有同意搜車,而是唐私自同意的”。

那麼,這段錄音如果是真的,那麼就可以證明唐在說謊,對唐來說是致命的。

那麼這段錄音是不是真的呢?我有兩個疑問:

1.為何周胡“爆料”的只是其中一段錄音,而不是全部?

因為它並不完整,我們不排除周胡剪輯了對他們自身不利的地方,因此證據本身的可信度存疑,為什麼不把整段錄音公佈?

2.唐說,這段錄音美國法院都不承認,因為是周胡剪輯的。有沒有這回事?是什麼原因導致法庭不承認?

但是,不管真還是假,這段錄音至少從側面證明了,唐並無害周之心!

周胡爆料:某某說,毒是唐的。

周胡說,有錄音。《貴圈》也表面說有,但是沒有公佈。

這個“爆料”也很勁爆,因為我覺得實在讓人意外!

如果這個錄音是真的,某某說的也是真的。那麼,唐變成了涉毒人員了,有這個可能性嗎?我不得而知!

但是,有3個疑問需要求證:

1.如果是唐的毒,為何跑到周的包上?

聯繫前面那段錄音表明,是唐爽私自同意警察搜車的,那麼難道真的變成唐爽栽贓陷害了嗎?但是,結合唐爽在周案審理期間的所有行為,並沒有實質上的害周行為,這是最大的一個矛盾。我也解釋不了。

2.某某為何知道“毒是唐”的?

根據周說,唐跟某某並不熟悉,某某怎麼會知道“毒是唐的”?這很不合理。

難道這是某某招待客戶的“土特產”?是他送給唐的?

3.如果某某說,毒是唐的。那麼,不是給周最“清白”的證明了嗎?

那麼某某這個行為,反而證明了“某某並無害周之心”,這不是打周胡的臉嗎?

我個人不太信“某某說,毒是唐的!”,不排除事發時,在商議的過程中的一種假設或者是一種預案,而一句話必須放在整個語言的環境下,才能還原它的真實意思,不能僅僅靠一兩句話來確定!

周胡曝光“某某”照片,有何意義?

暫不說,這種行為是否侵犯人權,是否涉嫌誹謗。我們只分析,某某的曝光對周胡有何實質性幫助?

假設經人肉搜索,最終證明了“某某是個壞人”,可跟周胡的案件有什麼必然的聯繫呢?沒有!

用某某自己的事蹟,只能證明了他自己的“壞”,但並不能證明他就在“害”周胡!

這個是邏輯上的問題,兩件事並沒有邏輯上的關聯性。

“壞人”也有講義氣的,“壞人”也有兄弟的,難道與“壞人”接觸過的人,都一定被“他們害過嗎”?

當然,從公關的角度來說,輿論上對“周胡”是有幫助的,但僅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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