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轉錯帳騰訊不管 隱私保護與支付安全失衡?

5月,有網友在通過微信轉賬,因名字相同而轉錯對象8萬多元,網友要求對方還款,對方卻將網友拉黑。由於缺乏對方真實有效姓名、信息,難以立案,網友轉向騰訊客服尋求幫助。

騰訊客服僅給出建議:“該筆資金已經成功進入對方零錢,資金支付成功後無法撤回,您可與好友聯繫協商退回。” 同時,微信還表示,“保護用戶隱私是互聯網公司的底線。他們要對所有用戶負責,只要司法機關要求微信官方協助,他們肯定義不容辭,但如果是個人需要,不能突破底線。”

隨後,支付寶官微發佈消息進行調侃,“‘保護隱私’就沒法保護錢的安全?對不起,我們比較笨,沒領會這個精神。”

一時間,此事件在網絡上引起熱議。

鑑於此類事件具有典型性和潛在影響的廣泛性,為此國內知名電商智庫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發佈電商快評予以評論解讀,供記者參考選用。

對此,電子商務平臺特約研究員、億達律師事務所律師董毅智認為,隱私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受我國法律保護。我國近年對隱私權的保護在逐步加強,例如2017年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網絡產品和服務安全審查辦法(試行)》等。但依然沒有一個系統的全面的隱私保護法出臺。這樣的情況下,對於獲取信息的公司就需要從自身出發做好對用戶信息的保護。

董毅智進一步指出,《微信隱私保護指引》主要對用戶信息的保護做了規定。在第5條規定,“目前,我們不會主動共享或轉讓你的個人信息至第三方,如存在其他共享或轉讓你的個人信息情形時,我們會徵得你的明示同意。我們不會對外公開披露其收集的個人信息,如必須公開披露時,我們會向你告知此次公開披露的目的、披露信息的類型及可能涉及的敏感信息,並徵得你的明示同意。”根據條款,微信一般情況下並不會主動提供用戶信息,但是若需提供也將獲取用戶個人同意,可以說對用戶信息的使用需達到必要性且存在告知義務。

問題二:隱私保護與轉賬安全如何平衡?

董毅智認為,首先要確定,隱私保護、轉賬安全性都是用戶安全的一部分,而不是對立關係。在大數據時代,數據挖掘意味著置用戶隱私於他人掌握之下,數據收集者必須做到保護用戶隱私,那麼信息安全技術就應當與大數據收集相符。微信不應當將“隱私保護”成為權力濫用之源泉。本次事件並不僅僅是隱私保護程度的問題,還有微信圖求便捷犧牲了轉賬安全性導致用戶遭受損失,且以保護隱私的名義實質不作為的問題。

賬戶是否安全不僅僅是信息洩露問題,尤其在軟件往綜合性、多元化發展,一旦提供了其他服務就應當做到服務保護,出現轉賬安全性與隱私保護衝突實屬不該。並不是說用戶轉賬出現問題,微信就一定要負責,而是要考量微信作為服務機構是否盡到了最大程度的提示義務,尤其在大額轉賬這類服務中。

對此,董毅智認為,民法中不當得利在《民法總則》第122條予以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依據解釋先行於錯誤,本案中,轉賬方行為可以認定為重大失誤,而收取方無法律依據接受了轉賬方的匯款,實質導致了轉賬方的損失,轉賬方可以採取起訴其不當得利的方式予以維權。

董毅智進一步表示,在經過轉賬方要求後採取拉黑、不予理會的行為在刑法上存在構成侵佔罪的風險。依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但是在獲取對方相關基本信息方面,需獲得公安配合調查。除通過微信轉賬外,因網上銀行轉錯賬戶對方拒不返還財產,被判侵佔的案例也存在。

董毅智還表示,此外若微信並不給予回應,用戶也可以採取向工商局投訴微信作為服務提供商不作為的行為。

問題四:移動支付該如何完善隱私保護?

對此,董毅智認為,隱私保護的真正意義在於用戶對自己隱私是否可控。如果用戶連什麼信息被洩露,什麼時候洩露,洩露到哪一程度都不清楚,所謂“保護”也不過是企業獲取信息後最基礎要求而已。

《微信隱私保護指引》第5條中規定,“如存在……情形;如必須公開披露時……”,但並未對何種事件屬於上述情形作出規定,這就存在發生爭議的空間,在本次就發生了微信客服以保護隱私為由不提供信息。董毅智認為,情形當有,但不限於使用信息的緊迫性、必要性等特徵。那麼對於無法明確的情形,又有誰來判斷是否屬於需要披露信息的情形?對此,微信也應當作出規定。此外,微信並沒有明確,使用者該如何證明存在該種情形。本事件中例如截圖證據、轉賬憑證等。還有現實操作中可能存在因對方信息不明確公安無法受理,微信又不能在非公安介入的情形下提供個人信息的“死循環”,此時微信是否可以出具協助調查的證明文件等,以助於挽回用戶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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