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大數據與刑事拘留監督深度融合

促進大數據與刑事拘留監督深度融合

檢察大數據構建和檢察智能化改革,將極大地推動和深化檢察監督具體職能的實施和實效。檢察機關在面對刑事拘留等具體偵查強制措施,確有進行監督的必要,基於此,需要的不僅是檢察信息化改革的保障作用,更是提高檢察監督實效、提高檢察管理規範化運行和完善檢察監督執法的能力。因此,在刑事拘留檢察監督之信息化改革和具體巡檢、專項檢察監督措施的實施過程中,需要重視的是刑事拘留檢察監督改革主動適應互聯網、大數據的發展趨勢,促進大數據與刑事拘留檢察監督改革的深度融合。

“互聯網+檢察”的實現要素主要包括三個方面內容,即檢察機關如何提升信息設施與信息能力;法律大數據如何與檢察機關的職能進行整合;檢察機關信息化改革之後的具體運行機制完善。在大數據時代檢察監督信息化改革背景下,刑事拘留的檢察監督信息化建設主要面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其一,公安機關的刑事拘留信息系統與檢察機關的監督信息系統缺乏統籌規劃,難以推進信息共享。例如,在刑事拘留的信息資源採集上,執行部門與監督部門以職能劃分,在信息共享上需求不同,在統籌協調和機制完善等方面存在困難。其二,兩大部門的信息數據標準不同,導致刑事拘留檢察監督的信息數據難以互動和整合,技術壁壘難以攻破。兩大系統的數據信息具體技術處理和分析研判尚沒有統一的評價體系,大數據意義上的分析和智能運算存在一定的數據偏差。而且,新建平臺難以與現有系統和信息資源直接對接,增加了建設成本和難度,且建成後擴展存在困難,影響信息共享推進進程。其三,信息系統安全保障機制不完善,信息共享推進如履薄冰。檢察監督業務中保密信息較多,信息共享會增加洩密幾率,出於部門利益或安全考慮,在推進信息共享上態度自然十分審慎,安全保密成為拒絕共享的理由,對涉密信息定級、權限設置、保密管理等需進一步規範,信息安全保障水平急需提升。

刑事拘留檢察監督信息化改革與技術手段的創新和應用是相輔相成的。通過大數據和雲計算的具體操作和智能分析,可以實現將刑事拘留案件的過程和結果進行“全覆蓋”式分析、預測和研判,實現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偵查措施的“靜默監管”。

第一,構建“人工智能檢察院”的監督大數據模式。刑事拘留檢察監督信息化改革的本質,在於消除監督實踐中傳統上以檢察人員的個人經驗為主的“綜合估量”調查方法的弊端。進而,應當將法律大數據方法和信息化原理引入檢察監督應用的理論和實踐中,這有利於合理確定監督措施的具體適用對象,有利於將刑事案件中的具體事實和特殊情節進行量化和數字化處理,最終實現刑事拘留監督措施信息化改革的理性化和智能化。例如,在四川省成都市,檢察機關開發和構建了涉及刑事拘留檢察監督的一系列業務大數據系統,補充偵查監督平臺、審查活動監督平臺等,使得刑事案件較早在智能大數據系統中留痕,保證了檢察機關對偵查活動的全面、精準監督。

第二,刑事拘留檢察監督應當樹立“大數據”思維。

正如著名大數據專家維克托·邁爾-舍恩伯格和肯尼思·庫克耶所言,“大數據發展的核心動力來源於人類測量、記錄和分析世界的渴望。”在檢察監督領域,大數據時代要求將深刻地變革著傳統檢察監督的思維、模式和路徑。這有利於檢察機關對刑事拘留中的具體程序、當事人和法律適用等關鍵節點進行有的放矢的精細化監督和智能化分析;這也有利於檢察人員對刑事拘留過程中的各種信息及其洞察達到一個新的階段和水平,進而達到計算機智能技術與人工監督環節的深入整合和協調發展;這將更有利於對刑事拘留檢察監督信息工作的智能化升級,實現檢察監督大數據的優化和升級,協調兩大部門之間的數據、信息與人員等互動關係,完善我國刑事法律體系的技術化操作和智能化治理。

第三,注重刑事拘留檢察監督信息大數據系統構建。關於“大數據”,並不僅指數據的多少和大小,還包括涉及數據信息的當前運算和整理的功能,以及對於各種信息的綜合處理和整合預測的現象。這些數據信息以及數據集的整體考量,鮮明地體現了大數據系統構建的獨特價值和處理能力。為了適應大數據時代的要求和著力防控刑事拘留措施的風險,應當強調檢察監督的大數據支持和信息化建設,設立專門的刑事拘留監督信息大數據系統,以實現互聯網+檢察監督模式。一方面,在刑事拘留檢察監督的大數據系統構建過程中,需要重視公安部門偵查系統和檢察機關信息系統的統一和整合,建立基於刑事拘留具體信息和各項數據的分享機制,通過大數據的雲計算能力對涉及刑事拘留措施的違法因素和相關信息進行處理和抓取。按照刑事拘留的程序時限要求和關鍵審查節點來展現當事人被刑事拘留的日常狀態和偵查機關的複雜執法行為。另一方面,經過地方檢察機關的試點,可以在總結經驗和提煉主題的基礎上,初步建立相應範圍內的刑事拘留檢察監督大數據系統。這種大數據系統包括刑事拘留等偵查措施的各種信息和數據的資源庫,也涉及大數據雲計算的分析和預測模式及其子系統。這種大數據系統的構建需要重點注意的是,檢察信息系統與公安偵查系統的協調統一和有效銜接,以及檢察信息化專業人才的培養和人員保障。

“大數據”時代的刑事拘留檢察監督辦案工作具有很強的數據化特點,會充分體現刑事拘留中各種數據和信息的運行足跡,並通過檢察“智造”來進行全程的監控和預測。刑事拘留檢察監督的大數據應用,主要是在“人工智能檢察院”的構建過程中,找到檢察監督中的工作要點,並通過雲計算等技術手段與大數據產生相互關聯,最終構建一種“人工智能+檢察院”的監督大數據治理體系。(檢察日報 西南財經大學法學院 楊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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