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音|楊兵:傳承「楓橋經驗」 深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

楓橋是浙江省諸暨市的一個鎮。20世紀60年代初,楓橋鎮幹部群眾創造了“發動和依靠群眾,堅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決”的“楓橋經驗”,通過矛盾糾紛的社會化治理,取得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矛盾不上交,就地化解”的良好社會效果。“楓橋經驗”深度契合了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和現代治理理念,多年來不斷髮展創新,一直是全國政法綜治戰線的一面旗幟。

當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已經進入新時代,對社會治理現代化水平和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完善,提出了更加迫切的要求。因此,從內涵豐富、理念先進、生命力強大的“楓橋經驗”中吸取營養,對於發展和創新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具有重大的啟示意義。

聲音|楊兵:傳承“楓橋經驗” 深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

第一,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習近平總書記說,黨政軍民學,東西南北中,黨是領導一切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建設,更是離不開黨的領導。糾紛解決是黨和政府應該向民眾提供的一項公共服務。一個良性的糾紛化解體系,應當是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行業調解、仲裁、訴訟等糾紛化解機制齊頭並進、各司其責、相互協調。當前,我國糾紛解決方式雖然多樣,但各種解紛方式缺乏協調。大量糾紛湧向法院,使得解決糾紛的“多車道”,變成了司法訴訟的“單行道”;司法作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成為了事實上的第一道防線。訴訟爆炸降低了當事人糾紛解決的效率,影響了人民群眾的解紛體驗和權利實現。因此,必須有一個強力的主體,將各個調解組織統合起來,織就一張功能互補、相互銜接的解紛網絡。

基於我國國情,這個主體只能是有著充分政治優勢的各級黨委。這既是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發展的現實需要,也是堅持黨的領導的具體體現。所以,十九大報告明確提出,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必須完善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社會治理體制。朝陽法院建立的“一統三進三對接”多元糾紛化解體系中的“一統”,就是指區委政法委統籌。

當然,在建立多元化糾紛解決體系的過程中,特別是起步階段,作為有著專業優勢和豐富解紛經驗的法院,應該多做一些工作,包括搭建平臺、組織培訓等,這是法院的政治擔當和社會責任。

第二,必須建立調解前置程序。民訴法2012年修訂時,第122條新增了關於先行調解的規定,即“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從字面上理解,該條是想在當事人訴到法院之前先經歷一個調解程序。但由於該條同時規定當事人有權拒絕,意味著先行調解程序沒有任何強制性,導致實踐中這一程序發揮作用受限。在德國、日本和我國臺灣地區,早已施行了類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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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調解前置程序的設立極具現實意義。我在實踐中發現,大量案件大都由一些雞毛蒜皮小事引發,當事人往往排斥調解,在訴訟中也大多情緒激烈,對抗嚴重。這些案件未經任何其他程序“過濾”而直接訴至法院,消耗司法資源,使許多疑難複雜、確需司法機關從法律上給予界定的案件不能及時得到審理。

調解前置可能會面對違反調解自願原則、損害當事人程序選擇權的質疑。對此,我認為,我國法律對於調解自願性的規定,重點在於調解過程和結果達成的自願。而調解前置程序重點在於調解啟動的強制性,對於調解過程和結果的自願不會造成任何的損害。當事人如果不願意調解,可以很輕易地通過不同意調解或達不成調解方案的方式,結束調解前置程序進入訴訟,並不妨礙其訴權的行使。而且,調解前置不僅不損害當事人的程序選擇權,反而給了當事人一次瞭解調解、使用調解的機會,使其對於糾紛解決多了一重選擇。

第三,必須加快調解隊伍的培養。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能否真正管用,歸根結底要看調解員。目前,朝陽法院已經建立了一支包括136名人民調解員、125名律師和12家行業調解組織在內的調解力量。從長遠看,這三類人員也是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將來可資依託的骨幹力量,應根據其專業特點、工作能力、個人背景等,有針對性地加強培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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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年初,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的意見》,對於如何加強人民調解員保障、提升人民調解員素質提出了非常明確的要求。由此可見,中央對於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高度重視,人民調解員隊伍的素質提升可期。對於法院來說,應以落實這一意見為契機,抓緊與人民調解機構對接,將更多人民調解員吸納到法院訴前、訴中的調解中來,為他們的培養和成長提供更多的鍛鍊機會。

與人民調解適合熟人之間的傳統民事糾紛不同,律師調解員由於其法律專業知識優勢,應更多讓其專注於法律關係較為複雜、事實認定較為棘手的民商事糾紛。對於律師參與調解的激勵,應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或者由當事人付費的市場化方式,使律師能夠在調解成功後獲得較高的收益,從而吸引更多高水平律師參與到調解工作中來,同時推動調解服務的產業化和市場化發展,這也符合當今世界調解的發展趨勢。如果有更多的律師通過調解服務獲得較好的收入,而不是通過鼓動當事人訴訟來開發案源,可以想見,糾紛應該會越來越少,社會也會越來越和諧。

至於行業調解組織的調解員,行業性所帶來的專業性及影響力是其最大的優勢所在,同時也是軟肋所在。因為對於非行業組織成員方當事人來說,他可能因為調解員的行業性而對其中立性產生質疑。因此,對於行業調解組織的發展來說,其最緊迫的問題,是要在保持行業影響力的同時,與行業協會及其會員單位保持適當的距離,不斷提升社會對其中立性的認可度。

“楓橋經驗”是在中國自己的土壤裡生根發芽,並經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基層治理經驗。它不僅蘊含著豐富的中國傳統智慧,也契合了現代社會治理理念。我們應該深入學習並將之傳承發展,使中華大地上遍開“楓橋經驗”之花、多結多元化解紛之果,切實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法官楊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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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兵,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民一庭負責人。曾在《比較法研究》等核心期刊發表論文10餘篇,在全國法院學術論文討論會上獲得一等獎一次、二等獎兩次、三等獎一次。曾榮立個人三等功四次,被評為“首都市民學習之星” “朝陽區優秀青年人才” “朝陽區第四屆十佳青年學習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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