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音|杨兵:传承“枫桥经验” 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枫桥是浙江省诸暨市的一个镇。20世纪60年代初,枫桥镇干部群众创造了“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的“枫桥经验”,通过矛盾纠纷的社会化治理,取得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就地化解”的良好社会效果。“枫桥经验”深度契合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现代治理理念,多年来不断发展创新,一直是全国政法综治战线的一面旗帜。

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进入新时代,对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提出了更加迫切的要求。因此,从内涵丰富、理念先进、生命力强大的“枫桥经验”中吸取营养,对于发展和创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具有重大的启示意义。

声音|杨兵:传承“枫桥经验” 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第一,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习近平总书记说,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更是离不开党的领导。纠纷解决是党和政府应该向民众提供的一项公共服务。一个良性的纠纷化解体系,应当是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仲裁、诉讼等纠纷化解机制齐头并进、各司其责、相互协调。当前,我国纠纷解决方式虽然多样,但各种解纷方式缺乏协调。大量纠纷涌向法院,使得解决纠纷的“多车道”,变成了司法诉讼的“单行道”;司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成为了事实上的第一道防线。诉讼爆炸降低了当事人纠纷解决的效率,影响了人民群众的解纷体验和权利实现。因此,必须有一个强力的主体,将各个调解组织统合起来,织就一张功能互补、相互衔接的解纷网络。

基于我国国情,这个主体只能是有着充分政治优势的各级党委。这既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发展的现实需要,也是坚持党的领导的具体体现。所以,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必须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朝阳法院建立的“一统三进三对接”多元纠纷化解体系中的“一统”,就是指区委政法委统筹。

当然,在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的过程中,特别是起步阶段,作为有着专业优势和丰富解纷经验的法院,应该多做一些工作,包括搭建平台、组织培训等,这是法院的政治担当和社会责任。

第二,必须建立调解前置程序。民诉法2012年修订时,第122条新增了关于先行调解的规定,即“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从字面上理解,该条是想在当事人诉到法院之前先经历一个调解程序。但由于该条同时规定当事人有权拒绝,意味着先行调解程序没有任何强制性,导致实践中这一程序发挥作用受限。在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早已施行了类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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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调解前置程序的设立极具现实意义。我在实践中发现,大量案件大都由一些鸡毛蒜皮小事引发,当事人往往排斥调解,在诉讼中也大多情绪激烈,对抗严重。这些案件未经任何其他程序“过滤”而直接诉至法院,消耗司法资源,使许多疑难复杂、确需司法机关从法律上给予界定的案件不能及时得到审理。

调解前置可能会面对违反调解自愿原则、损害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质疑。对此,我认为,我国法律对于调解自愿性的规定,重点在于调解过程和结果达成的自愿。而调解前置程序重点在于调解启动的强制性,对于调解过程和结果的自愿不会造成任何的损害。当事人如果不愿意调解,可以很轻易地通过不同意调解或达不成调解方案的方式,结束调解前置程序进入诉讼,并不妨碍其诉权的行使。而且,调解前置不仅不损害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反而给了当事人一次了解调解、使用调解的机会,使其对于纠纷解决多了一重选择。

第三,必须加快调解队伍的培养。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能否真正管用,归根结底要看调解员。目前,朝阳法院已经建立了一支包括136名人民调解员、125名律师和12家行业调解组织在内的调解力量。从长远看,这三类人员也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将来可资依托的骨干力量,应根据其专业特点、工作能力、个人背景等,有针对性地加强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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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年初,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对于如何加强人民调解员保障、提升人民调解员素质提出了非常明确的要求。由此可见,中央对于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员队伍的素质提升可期。对于法院来说,应以落实这一意见为契机,抓紧与人民调解机构对接,将更多人民调解员吸纳到法院诉前、诉中的调解中来,为他们的培养和成长提供更多的锻炼机会。

与人民调解适合熟人之间的传统民事纠纷不同,律师调解员由于其法律专业知识优势,应更多让其专注于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事实认定较为棘手的民商事纠纷。对于律师参与调解的激励,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者由当事人付费的市场化方式,使律师能够在调解成功后获得较高的收益,从而吸引更多高水平律师参与到调解工作中来,同时推动调解服务的产业化和市场化发展,这也符合当今世界调解的发展趋势。如果有更多的律师通过调解服务获得较好的收入,而不是通过鼓动当事人诉讼来开发案源,可以想见,纠纷应该会越来越少,社会也会越来越和谐。

至于行业调解组织的调解员,行业性所带来的专业性及影响力是其最大的优势所在,同时也是软肋所在。因为对于非行业组织成员方当事人来说,他可能因为调解员的行业性而对其中立性产生质疑。因此,对于行业调解组织的发展来说,其最紧迫的问题,是要在保持行业影响力的同时,与行业协会及其会员单位保持适当的距离,不断提升社会对其中立性的认可度。

“枫桥经验”是在中国自己的土壤里生根发芽,并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基层治理经验。它不仅蕴含着丰富的中国传统智慧,也契合了现代社会治理理念。我们应该深入学习并将之传承发展,使中华大地上遍开“枫桥经验”之花、多结多元化解纷之果,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法官杨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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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兵,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民一庭负责人。曾在《比较法研究》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0余篇,在全国法院学术论文讨论会上获得一等奖一次、二等奖两次、三等奖一次。曾荣立个人三等功四次,被评为“首都市民学习之星” “朝阳区优秀青年人才” “朝阳区第四届十佳青年学习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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