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股合同,分紅拖著不給,起訴能追回本金和應得分紅嗎?

極爺安的潑妖


首先、針對分紅權的性質

《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十五條規定:

股東未提交載明具體分配方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請求公司分配利潤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但違反法律規定濫用股東權利導致公司不分配利潤,給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除外。

之所以如此規定,是因為利潤分配屬於公司自主經營的範圍,司法應該尊重公司獨立人格,不可過分干涉公司自主經營權,公司不分配利潤可能基於公司成長需要(如擴大生產經營等),而公司利潤作為公司資產,即便不分配利潤,也一樣分攤到股權價值之上,因而,除大股東濫用控制權不分配利潤以外,實質對股東影響不大(股東可以轉讓股權等取得對應價款)。綜上,在公司作出分配利潤決議前,分配利潤請求權只是一種抽象的權利,是一種期待性權利,公司作出分配利潤決議後,該抽象性權利才轉化為普通債權。

綜上,有限責任公司利潤分配方案應由公司董事會制訂並由公司股東會審議批准,在公司董事會、股東會未就公司利潤分配方案進行決議之前,公司股東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公司向股東分配利潤的,法院不予支持。

關於追回本金的問題

追回本金,實際就是減資退股,公司法對於減資退股的問題,有嚴格的法律限制。

有限公司股東請求公司回購股權的法定情形

《公司法》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1. 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 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因為拿回本金容易涉及減資或抽逃出資,一般而言,比較好的方式就是股權轉讓,股權轉讓的話,麻煩的就是股權價格,所以,一般又需要公司財務數據,一般需要先行使股東知情權。

當然,上述情況都是股東存在矛盾的情形,如果可以協商,就是最好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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