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爷安的泼妖
首先、针对分红权的性质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五条规定:
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利润分配属于公司自主经营的范围,司法应该尊重公司独立人格,不可过分干涉公司自主经营权,公司不分配利润可能基于公司成长需要(如扩大生产经营等),而公司利润作为公司资产,即便不分配利润,也一样分摊到股权价值之上,因而,除大股东滥用控制权不分配利润以外,实质对股东影响不大(股东可以转让股权等取得对应价款)。综上,在公司作出分配利润决议前,分配利润请求权只是一种抽象的权利,是一种期待性权利,公司作出分配利润决议后,该抽象性权利才转化为普通债权。
综上,有限责任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并由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未就公司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决议之前,公司股东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的,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追回本金的问题
追回本金,实际就是减资退股,公司法对于减资退股的问题,有严格的法律限制。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因为拿回本金容易涉及减资或抽逃出资,一般而言,比较好的方式就是股权转让,股权转让的话,麻烦的就是股权价格,所以,一般又需要公司财务数据,一般需要先行使股东知情权。
当然,上述情况都是股东存在矛盾的情形,如果可以协商,就是最好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