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貸款債權轉讓實務問題梳理

商業銀行貸款債權轉讓實務問題梳理

商業銀行作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並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准的金融機構,發放貸款屬於其基礎業務之一。本文將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商業銀行貸款債權轉讓過程中存在的幾個問題逐一進行分析。

一、商業銀行貸款債權能否轉讓給非金融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79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實踐中,商業銀行在借款合同文本中通常都會載明“無需事先徵得借款人同意,貸款人可將本合同項下的債權轉讓給任何第三方,並通知借款人。”等類似條款,排除了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情形。至於商業銀行作為金融機構的特殊性,非金融機構能否受讓其貸款債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商業銀行向社會投資者轉讓貸款債權法律效力有關問題的批覆》(銀監辦發[2009]24號)就有關問題批覆如下:“1、對商業銀行向社會投資者轉讓貸款債權沒有禁止性規定,轉讓合同具有合同法上的效力。社會投資者是指金融機構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轉讓具體的貸款債權,屬於債權人將合同的權利轉讓給第三人,並非像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的經營性活動,不涉及從事貸款業務的資格問題,受讓人無須具備從事貸款業務的資格。3、商業銀行向社會投資者轉讓貸款債權,應當建立風險管理制度、內部控制制度等相應的制度和內部批准程序。4、商業銀行向社會投資者轉讓貸款債權,應當採取拍賣等公開形式,以形成公允價格,接受社會監督。 5、商業銀行向社會投資者轉讓貸款債權,應當向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接受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綜上所述,商業銀行貸款債權是可以轉讓給非金融機構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過相較於一般的債權轉讓,商業銀行貸款債權轉讓對於程序、形式上有特殊要求,並且應當向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接受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二、商業銀行貸款債權轉讓,保證擔保能否一起轉讓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範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債權轉讓,是原債權人將本屬於自己的債權轉讓給第三人,而自己退出原債權債務關係的法律行為。債權人轉讓債權的行為並不會增加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是無須經過保證人同意的。同時,保證合同本就是借款合同的從合同,保證債權也是從屬於主債權的,當受讓人取得主債權時便也取得了主債權的從債權即保證債權。

綜上所述,除保證合同內明確約定“當債權人轉讓債權後,保證人便不承擔保證責任”以外,當商業銀行貸款債權轉讓時,保證擔保也是一併轉讓給受讓人的,保證人仍然在原保證擔保的範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三、商業銀行貸款債權轉讓,抵押擔保能否一起轉讓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十條規定:“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併轉讓,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法律另有規定”,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204條規定:“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當事人另有約定,指的是當部分債權轉讓時,當事人可以約定抵押權不發生轉讓,仍屬於原債權人。

綜上所述,除法律另有明確約定或者當事人特別約定外,當商業銀行貸款債權轉讓時,抵押擔保也是一併轉讓給受讓人的。

四、不動產的抵押權隨商業銀行貸款一併轉讓時,是否應當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抵押權可以隨債權轉讓。抵押權轉讓時,應當簽訂抵押權轉讓合同,並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抵押權轉讓後,原抵押權人應當告知抵押人。”

綜上所述,鑑於我國對於不動產抵押權採用的是登記設立主義,筆者認為原債權人與受讓人簽訂不動產抵押權轉讓合同後,還應當辦理相應的抵押權變更登記,以便受讓人今後主張實現抵押權,獲得優先受償的權利。

商業銀行貸款債權轉讓實務問題梳理

專業:法學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