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贷款债权转让实务问题梳理

商业银行贷款债权转让实务问题梳理

商业银行作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并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的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属于其基础业务之一。本文将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商业银行贷款债权转让过程中存在的几个问题逐一进行分析。

一、商业银行贷款债权能否转让给非金融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实践中,商业银行在借款合同文本中通常都会载明“无需事先征得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可将本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并通知借款人。”等类似条款,排除了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情形。至于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机构的特殊性,非金融机构能否受让其贷款债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9]24号)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1、对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没有禁止性规定,转让合同具有合同法上的效力。社会投资者是指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转让具体的贷款债权,属于债权人将合同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并非像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经营性活动,不涉及从事贷款业务的资格问题,受让人无须具备从事贷款业务的资格。3、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应当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应的制度和内部批准程序。4、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应当采取拍卖等公开形式,以形成公允价格,接受社会监督。 5、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应当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综上所述,商业银行贷款债权是可以转让给非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过相较于一般的债权转让,商业银行贷款债权转让对于程序、形式上有特殊要求,并且应当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商业银行贷款债权转让,保证担保能否一起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债权转让,是原债权人将本属于自己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而自己退出原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行为。债权人转让债权的行为并不会增加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无须经过保证人同意的。同时,保证合同本就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保证债权也是从属于主债权的,当受让人取得主债权时便也取得了主债权的从债权即保证债权。

综上所述,除保证合同内明确约定“当债权人转让债权后,保证人便不承担保证责任”以外,当商业银行贷款债权转让时,保证担保也是一并转让给受让人的,保证人仍然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三、商业银行贷款债权转让,抵押担保能否一起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另有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04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另有约定,指的是当部分债权转让时,当事人可以约定抵押权不发生转让,仍属于原债权人。

综上所述,除法律另有明确约定或者当事人特别约定外,当商业银行贷款债权转让时,抵押担保也是一并转让给受让人的。

四、不动产的抵押权随商业银行贷款一并转让时,是否应当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抵押权可以随债权转让。抵押权转让时,应当签订抵押权转让合同,并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抵押权转让后,原抵押权人应当告知抵押人。”

综上所述,鉴于我国对于不动产抵押权采用的是登记设立主义,笔者认为原债权人与受让人签订不动产抵押权转让合同后,还应当办理相应的抵押权变更登记,以便受让人今后主张实现抵押权,获得优先受偿的权利。

商业银行贷款债权转让实务问题梳理

专业: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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