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族,非高溫工作人員也應該有防暑降溫費

原標題:掌中保|@上班族,非高溫工作人員也應該有防暑降溫費

大家好!

你那裡天氣怎麼樣?

相信最近大家都置身於水深(❌)火熱(✅)之中

從昨天開始

山東開啟了“蒸爐”模式

走在大街上

感覺分分鐘要暈

來看一下最近濟南的溫度

上班族,非高温工作人员也应该有防暑降温费

那叫一個酸爽啊

不過

雖然天氣熱

但我們還有一筆錢可拿

那就是防暑降溫費

說到防暑降溫費

大家經常會把它和高溫津貼傻傻分不清楚

高溫津貼是對勞動者在夏季高溫環境下作業付出的超常勞動消耗的一種額外補償。支付高溫津貼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

國家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

領取高溫津貼者必須是在高溫下工作的崗位職工,包括建築工人、無空調的公交車司機、露天環衛工人等。

防暑降溫費是指企業發放的用於給員工抵禦酷暑的高溫補貼。在《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明確向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作為用人單位的義務後,一些省份取消了之前的防暑降溫費,取而代之的是高溫津貼。

一般情況下,非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在夏季工作並不能獲得防暑降溫費,而對於有明確規定的地區如天津,從事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除可以享受高溫津貼外,仍可以享有防暑降溫費;非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亦可以享有防暑降溫費。這一規定覆蓋所有在崗員工——無論是在空調間上班還是在室外工作。

山東對於防暑降溫費和高溫津貼是怎麼規定的呢?

13日,山東省人社廳發佈《關於切實加強高溫天氣勞動保護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要求認真落實高溫待遇。企業要落實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於調整企業職工防暑降溫費標準的通知》(魯人社發〔2015〕45號)要求,嚴格按照從事室外和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40元的標準發放職工防暑降溫費。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個月計發,列入企業成本費用。

也就是說,山東省的防暑降溫費涵蓋了高溫津貼,而且把室外高溫作業人員和非高溫工作人員拿到的防暑降溫費標準進行了明確界定。即使是非高溫工作人員,這4個月內,也能拿到每月‍140元的防暑降溫費。

企業在崗且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列入發放範圍。職工未正常出勤的,企業可按其實際出勤天數折算發放。

除防暑降溫費的發放外,《通知》還提出嚴格夏季高溫天氣作業規定。企業要做好高溫天氣期間的生產組織和管理,超高溫時段嚴禁露天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當日應當停止露天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戶外露天作業時間不得超過5小時,並暫停高溫時段露天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至37℃以下,應當採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連續作業時間,並且不得安排戶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加點。

上班族,非高温工作人员也应该有防暑降温费

有網友問:單位不發這筆錢怎麼辦?

用人單位如果不依法支付防暑降溫費,勞動者可以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舉報或投訴。

根據《山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用人單位強迫勞動者在高溫天氣期間工作的,或者未按規定標準發放防暑降溫費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看下面這個案例

申請人:王某

被申請人:山東某煤礦公司

申請人王某於2010年7月16日入職被申請人山東某煤礦公司,從事井下維修工作。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該公司為王某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2015年,王某主張,自入職以來,該公司從未為其發放過防暑降溫費,故王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該公司支付其防暑降溫費。山東某煤礦公司辯稱,申請人從事井下作業,工作場所溫度在25℃以下,不符合防暑降溫費的發放條件,故不應支付其防暑降溫費。

處理結果

裁決山東某煤礦公司支付王某防暑降溫費1960元。

爭議焦點

勞動者並非從事高溫作業的人員,能否主張用人單位支付其防暑降溫費?

案情分析

為加強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勞動保護工作,維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根據《山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省政府令第239號)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發放夏季防暑降溫費,所需費用在成本費用中列支。”《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夏季防暑降溫費標準的通知》(魯勞社〔2006〕44號)規定:“企業在崗職工夏季防暑降溫費標準為:從事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8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個月計發,列入企業成本費用。”《關於調整企業職工防暑降溫費標準的通知》(魯人社發〔2015〕45號)規定:自2015年8月1日起,“企業職工防暑降溫費標準調整為:從事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4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個月計發,列入企業成本費用。”參照《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安監總安健〔2012〕89號)第十七條規定,從事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是指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而王某的工作場所溫度在25℃以下,因此其防暑降溫費應按照非高溫作業人員的標準計發。

經查,某煤礦公司未為王某發放2010年7月16日至2015年的防暑降溫費。其中,2010年至2015年7月非高溫作業人員防暑降溫費標準為80元,2015年8月、9月非高溫作業人員防暑降溫費標準為140元。

最終,仲裁委裁決某煤礦公司支付王某防暑降溫費1960元。

延伸思考

防暑降溫費應屬於“工資”還是“職工福利”呢?

防暑降溫費是工資。根據《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安監總安健〔2012〕89號)第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並納入工資總額。”防暑降溫費屬於補償職工特殊勞動消耗的津貼,因此,防暑降溫費應屬於工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防暑降溫費適用特殊時效。

那麼,用人單位能否以提供清涼飲料等衝抵防暑降溫費呢?答案是不能。《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安監總安健〔2012〕89號)第十一條規定:“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山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省政府令第239號)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在高溫天氣期間工作或者戶外露天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清涼飲料和含鹽飲料;提供的清涼飲料等不能充抵防暑降溫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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