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國雄:客戶借用他人許可證進口廢塑料報關行也構成走私廢物罪嗎

吳國雄:客戶借用他人許可證進口廢塑料報關行也構成走私廢物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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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描述:您好,我公司是一家報關行,前幾年代理一些公司報關進口廢塑料,都是要提交廢物進口許可證的。前段時間,這些客戶都出事了,說是借用他人許可證進口限制進口的廢塑料,涉嫌走私廢物罪,很多人被抓了。前幾天,緝私警察也到我司來調查代理報關的情況。請問我們作為報關行,只是代理報關,應該不會構成走私廢物罪吧?

吳國雄律師: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租用、借用或者使用購買的他人許可證,進出口國家限制進出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以走私廢物罪定罪處罰;偷逃應繳稅額,同時又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對於代理報關企業,實踐中,如果明知許可證件與實際收貨人不符而提供協助的,可能按走私共犯處理,否則,一般不按犯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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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未經許可進出口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以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處罰;偷逃應繳稅額,同時又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取得許可,但超過許可數量進出口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以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定罪處罰。

租用、借用或者使用購買的他人許可證,進出口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的,適用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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