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系闹僵不再来往后,继子女就不用赡养继父母了吗?

关系闹僵不再来往后,继子女就不用赡养继父母了吗?

“养儿防老”这句话在百姓中流传了很多年,实际上父母辈也是这么做的,总是把最好的留给自己的子女,自己省吃俭用大半辈子,想着晚年能得到子女的陪伴和照料。

中国有百善孝为先的传统,但总有那么一些人,抛弃生养自己的父母,还以一些借口企图和父母断绝亲子关系,在道德上为大家所不耻。

关系闹僵不再来往后,继子女就不用赡养继父母了吗?

本期案例

张女士经人介绍于1958年3月和马先生结婚。马先生婚前有三个孩子,这三个孩子当时最大的一个年龄是13岁,最小的一个只有2岁。婚后,张女士又生下一个孩子。她与丈夫一起将这4个孩子抚养成人,为他们的上学、就业、成家等事情都耗费了不少的心血。

在此期间,张女士与丈夫婚前三个孩子的关系,属于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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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丈夫马先生因病去世,张女士和三个继子女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00年的时候呢张女士带着自己的亲生女儿从原先共同居住的地方搬到了其他地方居住。后来,双方矛盾不断升级,关系持续恶化,最终导致了两边常年不相往来

2015年,张女士年事已高,以老无所居,没有收入来源为由,与子女就赡养事宜发生争议。双协商未果后,张女士告到了法院,要求四个子女包括继子女每人每月提供350元养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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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案件中,亲生子女对母亲的赡养义务一般是没有什么争议的。问题在于,张女士与三名继子女把关系闹僵之后,常年不相往来,继子女是否需要履行赡养义务呢

在庭审中,继子女们提出了4点主张:

1、虽然张女士与他们是继父母和继子女关系,但是张女士未尽过抚养教育义务

2、张女士有退休工资及其他收入,并且有住房,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法定条件;

3、几位继子女们各自家庭现状都不好,并且家庭有重病患者,没有赡养能力

4、张女士已经把户口迁出,双方常年不相往来,就连张女士的亲生女儿结婚,都没有通知他们参加,属于断绝了母子关系

因此,他们拒绝向张女士支付养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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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最终经过庭审,质证,并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判决四个子女每人每月给母亲提供100元的赡养费。日后张女士治病等其他费用由四个子女平均分摊

那么法院是依据什么理由判决的呢?

法院认为:

首先,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本案中,三名继子女虽然不是张女士亲生的,但在先前的共同生活中已形成有抚养教育权利、义务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虽然后来双方常年不相往来,但张女士年事已高,需要子女对其进行帮扶,这既是法律规定子女的相应义务,也符合我国的善良风俗。

因此,法院综合考虑本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赡养人的

经济能力等因素,酌定从2015年6月1日起四人每月向张女士支付赡养费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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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个案例揭露了当下社会一个现象,子女们总是认为父母养育自己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但自己养不养他们就得看心情了。父母老了,没什么赚钱能力了,在很多不孝子女眼里已经成为了一种负担,甚至是累赘,连最基本的赡养费用都不支付,更别指望花时间陪伴。

左岸想对这些人说,将心比心地想一下,以后老了,如果自己的子女,也像自己对待父母那样对自己不管不顾,你们会不会感到心寒?而继子女因为是经历过家庭的重组,更应该知道亲情的可贵,也更应该善待自己的继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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