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小区物业公司把不交物业费的名单及“处罚”方式在小区公布,这样是否属于侵权?有什么依据?

暴雨大哥44458313


业主的欠费,笼统的归结为三种:一种是与物业合同有关的,认为物业未按约定提供服务,存在违约行为;一种是因物业服务导致物品被盗、车辆受损等自身财产受损的;第三种是与物业合同无关的,比如房屋质量问题、楼上漏水等导致自身利益受损。

解释这三种问题之前,有必要说一下小区物业服务的特点。物业公司提供的是公共服务,全体业主同样享有,同等承担义务。公平是最重要的原则,有福同享、有难同当。不得私自占有公共部位,即便是不交费,也是全体业主都不交才对。

再来说说三种问题的解决思路。

第三种欠费理由并不成立,与物业服务合同没有半毛钱关系,所以物业起诉业主时,几乎都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不是法官多么偏向物业公司,这点物业费全给了法官,他也不能发家致富。出现这种情况时,业主应该另行要求赔偿,那个时候,法官会支持业主的。

第一种情况,双方都有违约行为,都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是包干制合同,业主欠的是物业的费用,物业有权起诉;如果是酬金制合同,欠的是业主大会的费用,业主大会有权起诉。业主可以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存在违约行为,请求法院判决对方弥补物业服务的不足(见最高法处理物业纠纷的司法解释)。

这种情况,判决欠费业主打折支付物业费,对于正常交费的业主并不公平,双方的违约让老实人承担,他们交了物业费享受的却是打折的服务,而欠费业主和物业公司却成了受益人。

部分地方如南京、河南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可以公示欠费业主名单,如果没有不实的内容,倒也算不上侵权。但政府忽略了一点,物业公司的违约行为,谁来评定和公示?只惩戒一方,怕是有失公允吧!

第二种情况,造成业主损失的,双方可以相互协商,抵扣物业费,也可以分别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但由此导致的收入减少,不能作为降低服务质量的理由,否则物业公司要承担违约的责任。

无论如何,小区物业服务是一个整体,有规则共同遵守,有义务共同承担,有权利共同享有。

业主和物业公司,都应该遵守契约精神,增强法律意识。遇到问题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依法解决。裹成一团乱麻,只会让问题更加复杂,让情绪更加暴躁。

以暴制暴,双方都是受害者,最受害的,则是无辜的业主。


姜姜聊物业


物业公司把不缴物业费业主的名单在小区内公示,是否属于侵权行为?


小区业主拖欠拒缴物业费是一种“癌症",逐渐成为了一种现象级的社会问题。为此物业公司头疼,业主们头疼,社区也头疼,法院更是手足无措,如果敞开门接案的话,卷宗足够填埋法院办公桌。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小区业委会有责任帮助催缴物业费。但事实上,催缴这个工作主要还是由物业公司来做,对于欠缴户,业委会的说服工作往往是劳而无功。

现在的物业公司,已经将催缴物业费作为公司的重中之重工作来布置。每到将近年关,几乎全员出动,不光是催收当年的物业费,还有往年积累的清欠,事关员工全年的绩效考核,说起来都是泪呀。

最近新闻上,不断爆出物业晚上员工上门催缴物业费,引发业主的扰民投诉,甚至是报警处理的纠纷。有的业主振振有词地说,可以走法律途径催缴啊。


是的。物业公司向业主催要物业费是要遵守法律,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追讨,但是过程这个费事费力,效率很差。

那么物业公将欠缴户以在小区公示方式惩戒拒缴物业费的行为,是否侵权呢?

这要看,其公示这举措的动机是否用于不良目的,答案是否定的。笔者看来,物业公示欠缴户举措可以算是物业公示收支情况承诺的一项内容,广大业主有知情权,业主们有权知道物业公司收了多少物业费,有哪些户欠缴。

其次,多地省市颁布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在小区内公示欠费信息给与了法律支持,多地的法规明文对欠缴户以公示方式催缴的支持。(下图为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截图。)

综上所述,提问人所担心的,物业公司在小区公布欠缴物业费的业主名单是否构成侵权问题,答案是:只要公示的欠费内容真实,不涉及到欠费个人的隐私,就不构成侵权。


老包有时不在线


如果物业所列名单当中对于部分业主欠费的事实及金额没有夸大或者虚构的情况,只是就事论事的将部分业主欠费的事实公布是不涉及到侵权问题的。

多地都已将该种做法放入《物业管理条例》当中。“业主、物业使用人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上门催交、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纳。”包括苏州、无锡、河南等地。

所以我国对于这种做法是持认可态度的。但是对于公示信息的内容需要进行审核如果有泄露业主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的行为是有可能被认定为侵权的。

所以物业可以采取这种方式催收物业费,但一定要注意尺度,对于业主的个人信息要进行保密。


东友律师事务所


小区是一个大家庭,有着共同的利益关系,家丑不外扬,但是可以内扬。司法实践中,物业企业有权将欠费业主的相关信息公布在小区宣传栏或者单元。

业主欠费是事实,并非物业企业捏造,不构成侵权。在一个共同生活的小区里面,欠费业主严重侵害了缴费业主的合法权益,享受着缴费业主的福利,属于侵占和不当得利的可耻行为,同时也严重侵害了物业企业的合法权益。予以曝光接受广大业主的监督谴责也是有必要的!对绝大多数业主来讲,是需一个公平正义的环境的。

如果通过起诉后,还可以将法院的判决书张贴到小区宣传栏和单元,起到更多的教育威慑的作用。


杨君波2018



wu吴金泉


我认为不属于。因为并非捏造,并且范围可控。


律师东哥


如果有多数人不给物业服务费,说明物业公司对业主已经没有什么价值了,物业公司应该撤场,要是这样待下去只会搞得矛盾越深!


聚宝盆65554491


如果物业公司能把收费的一切都透明的让业主

服?是各项合理合法收费?公示业主不交费也可以?关建是物业公司到今天都是不敢把物业公司流水账目和收费依据公示出来?买东西的业主没法给出合理的价??这怪不得业主?

物业公司必须公示流水账目,和收费依据?否则?就滚出业主的小区?它没权在这强卖???——就是必须滚出业主的小区?!


丫丫4492


物业公司不应该再收取物业费小区里的广告费停车费每年就收入不少。


手机用户6565412222


物业就是无赖,他罚你,你也可以打他。加倍罚他,随便找个理由。这是中国人的骨气,人不烦我,我不烦人,人若犯我,我倍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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