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身份證制度始於寧夏 需填寫手指箕斗紋

近日,悉聞香港特區政府將於明年為全港市民換領身份證,公民身份證現在和我們的生活已經息息相關,特區政府此舉是為了港民使用方便,更是為了加強身份證的防偽特徵。

那麼,中國首創的身份證制度是始於哪一年呢?經考證,應該說是1936年民國寧夏省政府所制定的“居民證制度”。

中國身份證制度始於寧夏 需填寫手指箕斗紋

寧夏省國民身份證

為加強管理 民國寧夏省政府實行身份證制度

地處西北邊隅的寧夏省經濟文化落後,但卻成為中國身份證制度的發端地,是有其歷史原因的。

寧夏省建立於1929年1月1日,它與甘肅、陝西、綏遠及蒙古接壤。1933年,馬鴻逵被中央政府任命為寧夏省政府主席。為了加強統治,馬鴻逵從1934年開始,在全省清查戶口,建立保甲制。1936年5月,中央紅軍西征,解放了寧夏部分地區,為了抵禦紅軍,寧夏省制定出各種反共防共之策,發放“居民證”便是其中一種。

起初,寧夏省“居民證”為白布製作,長7釐米,寬3釐米,上面寫有姓名、年齡、籍貫、職業、身長、面貌、特徵,手紋箕斗形狀等項。“居民證”被規定縫於上衣裡面,以便查驗。這個“居民證”雖與後來的國民身份證尚有不同,但已具備了身份證的各項要素,當屬中國身份證之雛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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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省國民省份證記載職業、身高等內容

剛開始,寧夏省“居民證”制度的施行並不順利。主要原因是,布制居民證縫在衣服上,由於洗曬和磨損,很快就變得模糊不清。1940年夏,馬鴻逵又下令在清查戶口和居民證的基礎上,制發“寧夏省國民身份證”。在制發“身份證”的同時,還制發了“客籍人民居留證”及“通行證”,目的是為了“防範漢奸、間諜、奸黨與奸宄盜匪起見”。

實際上,寧夏省建立身份證制度,主要是為了封鎖陝甘寧邊區根據地,同時也為了更進一步強化對寧夏人民的控制。自從發明了國民身份證,馬鴻逵抓兵就方便多了。男丁被抽壯丁後,身份證立刻就由部隊收存;如有壯丁逃跑,則向出丁戶追索。逃兵沒有身份證,在寧夏便會寸步難行:要麼被抓回來,要麼逃往外省。國民身份證制度的實行,為馬鴻逵統治和控制人民、防止逃兵和緝捕逃兵起到了特殊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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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的報紙記載寧夏的身份證

填寫手指箕斗紋 令人叫絕

當時規定,16歲以上男子領證時,均須親自到保,當面填發,對身長要填清幾尺幾寸幾分,面貌要註明五官是否端正、鼻耳眼是否齊全、面部是否有麻子,瘸子、聾子、癱子、結巴等症狀要在特徵欄中準確填出。最令人叫絕的就是填寫手指的箕斗紋了,填證時,要將領證人的10個手指一一扳開,“鬥”紋劃○,“箕”紋劃×。馬鴻逵曾得意地稱:查驗手紋箕斗是最科學、最準確的一種方法。這裡,需要說明的一點是,寧夏省的身份證,只發男性,不發女性。因為馬鴻逵認為,女性不會出什麼亂子。

自1940年夏季開始,歷時4個月,寧夏省完成了身份證發放工作,全省共發身份證25萬張。此後,寧夏省在省城(今銀川市)和各縣城門口、交通要衝、關卡渡口、堡寨橋頭均設立了檢查站。各檢查站前立一木頭牌子,上面寫有16個大字:“不領證者,不準入境;不受檢查,不能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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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省國民省份證填寫手指箕斗紋

1945年,《大公報》一記者訪寧時,曾形容寧夏省的身份證查驗制度是:以“嚴密的檢查綱遍佈在每一個有人煙的地方”。1946年,有人在《新寧夏》雜誌刊登了一篇介紹寧夏施行身份證制度的文章,稱:“身份證的制度,在寧夏乃系草創之作,在國內也算是先例。既無成規,又乏經驗,當時人民不免憂慮,政府也感繁難。然而馬主席有堅決不搖的自信和大無畏的精神……一面宣傳開導,排除疑難;一面籌劃制發,努力推進,終於試驗成功。”雖是吹捧之詞,但也可從中看出,寧夏省施行國民身份證之法,在當時的中國幹了一件很“露臉”的事,於有意無意之中,開了中國身份證之先河。

  民國政府全國推行身份證制度

民國寧夏省戶政和國民身份證自“實行以來,成績顯著,拜中央蒞寧視察大員或團體交相讚許,譽為善政。加之此法受到蔣委員長的稱讚,遂引起各方關注。

1945年日本投降後,蔣介石為了鞏固自己的統治地位、限制中國共產黨的活動,開始在全國實施身份證制度。國民政府立法院向全國正式公佈《戶籍法(修正草案)》。在草案中,對各地如何制發國民身份證、以及身份證的式樣等做了具體的規定。各省根據這些規定,紛紛制訂、修正身份證實施條例。由於沒有統一的規定,各省所出的條例也不盡相同。

中國身份證制度始於寧夏 需填寫手指箕斗紋

當時身份證的封面

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國民身份證便退出中國大陸。此後,新中國再沒有延續這項制度。

  國務院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試行條例》

新中國成立以後,我國大陸一直未建立身份證制度,人們出行、辦事均使用單位介紹信和工作證來證明個人身份。改革開放以後,人口流動速度加快,原有的管理制度及規定已遠遠不能適應社會需要。為了證明公民身份,便於公民進行社會活動和更好地維護社會秩序,國務院決定在我國大陸實行居民身份證制度,於1984年4月發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試行條例》。條例對居民身份證的定義是:“證明居民身份,便利公民進行社會活動,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同時還對申領居民身份證的範圍、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限及居民身份證的使用等作出了具體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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