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強:關於村級公益事業建設機制的統籌分析

村級公益事業,學術名詞為“村級公共產品”,即行政村範圍內的人群受益的公共產品。村級公共產品,其受益人群一般少則幾十戶、多則幾百戶,受益群體較小,並不完全具備“純公共產品”的特徵,因此一般認為是“準公共產品”。按照公共產品理論,公共產品應由公共財政支付成本,這主要是就“純公共產品”而言的。村級公共產品作為“準公共產品”,不能簡單地套用“公共產品由公共財政支付成本”這一理論,而需要另作分析,需要區別對待。

筆者體會,總體而言,討論分析公共產品、公共財政有關理論和政策,需要特別注意“居民集中居住區公共產品”這一特殊情況。所謂“居民集中居住區”,在城鎮一般稱為“小區”,在農村一般稱為“村屯”。上面已經提到,村屯的公共產品是“準公共產品”,城鎮“小區”的公共產品也一樣,也是“準公共產品”。二者都不是“純公共產品”,因此並不適用“公共產品由公共財政支付成本”的理論。那麼,對於“居民集中居住區公共產品”供給問題,國家出臺的有關制度和政策是什麼呢?

這可以從農村改革開放後的情況來分析。大家知道,我國農村實行家庭承包經營制度之後,在農村稅費制度中,確立了“三提留和兩工”制度(下簡稱“三提兩工”)。“三提兩工”,就是用於解決村級公共產品供給的制度。國家為什麼要確立這樣的制度呢?很多同志對“三提兩工”有所瞭解,甚至比較熟悉,但是對此卻缺乏深層次的思考和理解。為什麼要確立和實行“三提兩工”制度呢?就是因為上面我們已經分析到的,村級公共產品不是準公共產品,不能由公共財政負責,而應按照“受益者付費”的原則,由村內的居民支付成本,“三提兩工”,就是用於籌集和支付村級公共產品成本的制度。上世紀八九十年代,村級公共產品供給一直實行“三提兩工”制度,直到本世紀初實行農村稅費改革。這是農村的情況。城市的居民集中居住區是什麼情況呢?大家知道,改革開放後,商品房建設開始興起,隨之一起發展起來的,還有物業管理這一行業。在城市商品房住宅小區實行物業管理,這是社會經濟進步的一個重要標誌。而物業管理的運行機制是什麼呢?是受益者付費,由物業公司提供專業化管理服務,包括小區道路維護、環境美化、燈光照明、安全保護等。因此,對比城鄉居民集中居住區的公共產品供給制度,可以看出大致是一致的,都遵循了“受益者付費”的基本原則,這是準公共產品的基本特徵所決定的。

這裡想作進一步分析,“準公共產品”為什麼不適於“由公共財政支付成本”呢?我們以城市小區的情況來看。大家知道,在城市裡,不同的小區有不同的房價、不同的物業費標準,人們在選擇小區、選購住房的時候,是要充分考慮房價和物業費標準的。這樣,收入水平較高、消費能力較強的人群,一般住進了比較高檔的小區,他們需要支付較高的房價、較高的物業費,當然,也享受較高的居住質量;收入水平較低、消費能力較弱的人群,一般住進了相對低檔的小區,他們需要支付較低的房價、較低的物業費,當然,也享受相對較低的居住質量。這就是市場機制的結果。這是要說明什麼呢?是要說明不同的小區,消費水平不同,居住質量不同,其中的公共產品供給水平不同。那麼,城市小區的公共產品可以由公共財政來支付嗎?答案就比較容易得出了。首先,如果小區公共產品由公共財政買單,那麼政府就必然要開徵某種稅收,比如房產稅,以解決公共財政支出的來源問題。公共財政的基本邏輯是,取之於民、用之於民,沒有“取”就無從“支”。其次,假設政府已經對小區居民徵收了用於公共產品的稅收,那麼,對不同的小區,又該如何支付其公共產品成本呢?按照什麼樣的標準?是所有的小區採用同一標準,還是不同的小區實行不同的標準?總體上說,用財政資金支付各小區的公共產品成本,基本不具有可操作性。這是由“準公共產品”的特性所決定的。因此,“準公共產品”不適於“由公共財政支付成本”,而適於“受益者付費”制度。

再作進一步分析,可以看到,無論城市小區的物業費,還是農村村屯的三提兩工,其性質都是“費”。大家知道,廣義的公共財政包括“稅”和“費”兩部分。“稅”是比較規範的財政收入,一般以法律作為徵收依據,是公共財政收入的主體部分;“費”則是相對不夠規範的財政收入,一般以規章作為徵收依據,是公共財政收入的輔助部分。也可以說,“費”與“稅”相比較,是低一個檔次的公共財政資金。但是,並不能因為“費”比“稅”檔次低、不規範,就否定“費”的作用和地位。比如“物業費”,就是比較適當、比較適用的公共產品成本籌集制度,如果改徵“物業稅”,反而不適當、不適用,上文已作分析。

如果從國家的公共財政體制看,會有更加全面、輪廓清晰的認識。我國設有中央、省、地市、縣級、鄉鎮共五級政府,村級則一般視為一級準政府,既是自治組織,也有一定的行政管理和服務職能。大家知道,政府的職能主要是提供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當然,這有個前提,就是政府先要有公共財政收入。按照目前的財政體制,中央、省、地市、縣級、鄉鎮五級政府都有各自的財政收入,這是各級政府行使職能的財政基礎。而對於村級這一級準政府,國家並沒有賦予其稅收職能,因此這一級沒有稅收收入。那麼,村級的公共開支如何解決呢?目前主要有兩個渠道,一是上級政府給予轉移支付,主要是解決村幹部工資問題;二是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其性質是“收費”,用於解決村級公共產品成本籌集問題。總的看,我國的公共財政體制,大概就是“五級半政府,五級半財政”,這是基本符合我國的國情的。

所以,從以上層層遞進的分析看,我國的公共財政體制基本是健全的,總體上也是有效的。對於較為特殊的“居民集中居住區公共產品”問題,必需通過“費”來解決,至少現階段如此;至於未來是否像某些國家那樣開徵房產稅等稅收,破除小區隔離壁壘,由公共財政支付集中居住小區的公共產品,那應該是比較遙遠的事情,今後可以給予關注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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