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數據殺熟、霸王搭售……這些電商小動作將要玩不轉了!

6月19日,備受關注的電子商務法草案三次審議稿提請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審議。

避免大數據“殺熟”、規範搭售行為、保證押金退還……草案對一系列電子商務熱點問題作出規定,進一步規範電商平臺經營,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

大数据杀熟、霸王搭售……这些电商小动作将要玩不转了!

避免大數據“殺熟” 消除“一人一價”

同一商家、同一產品,不同的消費者卻可能面對不同的價格。這種被網民們普遍詬病的“大數據殺熟”的現象,被業界稱為“基於大數據算法的消費者歧視”,本質上是電子商務經營者通過收集用戶畫像、支付能力、支付意願,做到“一人一價”,甚至出現“會員價”高於正常價格的怪象。

對此,草案三審稿增加了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根據消費者的興趣愛好、消費習慣等特徵向其推銷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同時向該消費者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徵的選項,尊重和平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北京大學法學院院長薛軍說,草案三審稿的相關規定旨在尊重消費者平等權利,保障消費者不被歧視,同時保障消費者的選擇權和知情權,讓他們知道自己被畫像了。

北京華訊律師事務所主任張韜說,通過法律規定避免電子商務經營者作出對消費者不利的差別待遇,有利於保障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比如我經常通過網絡平臺訂某一家酒店,成為其忠實消費者後,當我再次下單時,不應根據我以前的選項,給我高於其他人同一時間段內的交易價格。這種問題具有隱蔽性,消費者往往不易發現。”

提示搭售行為 尊重消費者知情權

在電商平臺預訂飛機票、火車票,頁面上卻憑空冒出酒店、貴賓休息室等額外服務,還被默認打上了勾……

針對這種“霸王搭售”現象,草案三審稿中增加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認為,搭售行為侵害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草案三審稿中的相關規定,有利於打造誠實信用、公平公正、多贏共享、包容審慎的電子商務市場生態環境。

保證押金順利退還

不想再用某共享單車,押金卻遲遲無法退還——你遇到過這種煩心事嗎?

對於押金,草案三審稿作出明確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按照約定向消費者收取押金的,應當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序,不得對押金退還設置不合理條件。

消費者申請退還押金,符合押金退還條件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退還。

張韜說,共享單車、共享汽車等平臺曾經出現過延遲退款甚至不退款的現象,還有的企業出現資不抵債的情況後,把消費者押金變成企業破產債務,相當於用消費者押金作為企業經營資金。薛軍認為,三審稿明確規範押金的退還,強化了對消費者的保護;期待法律作出進一步明確,比如押金的風險怎麼控制,專門的第三方監管賬號如何落實等。

大数据杀熟、霸王搭售……这些电商小动作将要玩不转了!

將微商等納入電子商務經營者

從微商到網絡直播,電子商務近年來又催生出不少新形態,也引發了人們對相關主體是否歸屬電商經營者的爭論。

對此,草案三審稿對電子商務經營者的範疇作出進一步細化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

中國電子商務協會政策法律委員會副主任阿拉木斯表示,草案三審稿用“其他網絡服務”涵蓋了微商、直播等形態,符合電子商務快速發展的趨勢,從而增強了法律的包容性。

薛軍說,三審稿對電子商務經營者的範圍進行了更全面的界定。“微商、微店只是經濟學名詞,不是法律術語。通過法律條款來規定他們屬於電子商務經營者,明確了其法律屬性。”

零星小額交易可免於工商登記

利用業餘閒暇時間開個網店,從事零星的小額銷售,需要去工商部門登記嗎?草案三審稿對此明確規定,個人從事“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

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經研究認為,從我國的商事登記和稅收徵管制度上總體考慮,併為體現線上線下公平競爭,在本法中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登記,是必要的;同時,實踐中有許多個人經營者交易的頻次低、金額小,法律已要求平臺對其身份進行核驗,可不要求其必須辦理登記。

薛軍說,草案三審稿進一步明確了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不具有某種經營行為的特點,這和我國的市場主體登記制度相對應。張韜表示,對從事零星小額交易活動的個人免除市場主體登記,可以減輕這些人的負擔,也體現了法律鼓勵和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的精神。

大数据杀熟、霸王搭售……这些电商小动作将要玩不转了!

新聞多一點

這部與網購族息息相關的法律草案備受關注。網友們對此提出很多疑問,下面一起來看解答↓↓ ↓

網友:朋友圈的微商越來越多,它們是否是電子商務法草案規範的對象?個人轉讓自用二手物品等活動又是否在其管轄範圍?

答:電子商務法草案在二次審議時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自建網站經營的電子商務經營者、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平臺內電子商務經營者。

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上述規定修改為: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

網友:電子商務法草案對電子商務經營者辦理工商登記有何規定?

: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一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但是,個人銷售自產農副產品、銷售家庭手工業產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不需要進行工商登記的除外。

在草案起草、審議和徵求意見中,針對上述問題一直存在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應當要求所有個人經營者辦理登記;一種意見建議明確,除須取得行政許可的經營活動外,個人經營者免於辦理登記。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研究認為,從我國的商事登記和稅收徵管制度上總體考慮,併為體現線上線下公平競爭,在電子商務法草案中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登記,是必要的;同時,實踐中有許多個人經營者交易的頻次低、金額小,法律已要求平臺對其身份進行核驗,可不要求其必須辦理登記。據此,建議在第十一條中增加規定,個人從事“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

網友:現在一些電子商務經營者在向消費者定向推送商品、服務信息時存在誤導的情況,還有在搭售商品、押金退還等環節存在許多不合理做法,對此,電子商務法草案作出了哪些規定?

答:此次的三審稿增加了以下規定↓↓

一是,電子商務經營者根據消費者的興趣愛好、消費習慣等特徵向其推銷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同時向該消費者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徵的選項,尊重和平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二是,電子商務經營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

三是,電子商務經營者按照約定向消費者收取押金的,應當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序,不得對押金退還設置不合理條件。消費者申請退還押金,符合押金退還條件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退還。

四是,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等方式約定消費者支付價款後合同不成立;格式條款等含有該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來源 / 經濟日報(記者張雪)、新華網


分享到:


相關文章: